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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经营性收益管理与使用的专项检查通知

时间:2019-07-08 00:00:00 来源:住建局管理员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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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市建字〔2019587

浈江区、武江区住建局和市区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对物业区域公共经营性收益的管理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共收益合理、有效使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504号)、《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6月25日起,在市区范围内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经营性收益管理与使用的专项检查,现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经营性收益的公开、透明是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要求,业主百分之百满意是物业服务企业的最高目标。各物业服务企业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检查,立足于自查自纠、自我完善、自我规范,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通过公示公共收益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消除业主的误解,赢得业主的支持和信任。

通过本次检查促使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经营性收益纳入规范化、常态化管理,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应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不少于一次,公示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于每年的6月及12月完成公示,做到规范管理、规范使用,使公共经营性收益公开、透明,自觉接受业主的监督,保障业主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检查内容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收益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是否有规范的流程和制度;

(二)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项目公共收益是否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管理、使用;

(三)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对每个物业管理区域单独开设公共收益账户,是否帐目清晰,帐实相符;

(四)物业项目公共收益的帐目是否定期向业主公布,历年公示材料是否归档整理;

(五)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经营性收益是否按照业主大会决议使用,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存在挪用公共收益的现象;

(六)物业小区内是否设置信息查询台,主要提供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等。

本通知的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经营性收益,是指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生产、经营、租赁等产生的收益及物业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的回收残值。常见的公共经营性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电梯轿厢、楼顶、外墙、灯杆、宣传栏等部位的广告收益;业主共有房屋、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临时摊位的租赁收益;活动场地等业主共有场所的经营收益等。

    三、检查时间和步骤

本次检查采取企业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自6月15日起,至7月30日结束,为期一个半月。

 (一)自查自纠阶段(6月15日至6月25日)。各物业服务企业认真对照检查内容,逐项自查,于2019年6月25日前登陆韶关市物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经营性收益账目信息公示,实现线上线下实时公开,并将结余的公共经营性收益转存至韶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大会另有决定除外)。

(二)重点检查阶段(6月25日至7月15日)。市住建管理部门将安排工作人员会同浈江区、武江区住建部门,对市区范围内物业服务项目的公共经营性收益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重点对新建小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公共经营性收益开展巡检工作。

(三)集中整治阶段(7月15日至7月30日)。对未如期公示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经营性收益、检查中拒不配合的物业服务企业,将集中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记信用减分;对挪用公共收益等情节严重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理甚至按程序司法机关移交。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9年6月13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