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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韶关市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5-07-10 14:50:18 来源:韶关市自然资源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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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市政府同意,市自然资源局印发了《韶关市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规定》(韶府规审〔2025〕6号,以下简称《规定》),为方便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贯彻落实有关工作,更好地理解执行《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韶关市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规定(试行)》(韶府办发函〔2022〕144号)于2022年9月印发实施,于2023年11月23日废止。2024年11月8日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发布,在充分研究上级文件和总结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再次印发实施《韶关市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规定》十分必要,有助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推进绿色矿业发展和矿产资源资产价值化。

  《规定》旨在构建一个权责清晰、协同高效、覆盖全面的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体系,主要实现,一是压实监管责任体系。清晰界定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核心监管职责,建立发改、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多部门共同参与、各司其职的“共同责任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二是强化执法监管力度。针对勘查和开采活动,列举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表现(如无证、越界、破坏性开采、不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等),并明确严格的执法程序、处罚标准和移送司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衔接机制,提升执法刚性和威慑力。三是构建监督检查机制。以制法规范性文件方式,建立市县“日常巡查、随机抽查、联合检查”相结合的多层次、立体化监管机制。通过信息化平台和监管合力,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主动性。四是突出生产、生态安全。将生态修复、污染防治、安全生产作为监管的核心内容,要求矿山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确保开发活动在环境承载力和安全规范内进行。

  《规定》旨在系统性解决韶关市矿产资源开发领域存在的以下问题。一是解决监管职责交叉问题。通过明确各部门职责清单和建立共同责任机制,扭转过去可能存在的“多头管理”或“缺少合力监管”局面,确保从立项、生产、安全、生态、运输、税收等各环节都有明确的责任主体。二是解决执法不严、标准不一问题。针对以往可能存在的“以罚代管”、“以罚代没”等现象,明确规定必须立案查处、依法没收、严格移送司法。同时将生态修复方案执行、治理恢复基金计提、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等列为日常检查和执法的刚性要求。

  二、修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三)《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十一)《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决定》;

  (十二)《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十三)《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

  (十四)《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十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十六)《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矿产执法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288号);

  (十七)《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54号);

  (十八)《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

  (十九)《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守土石料利用政策底线进一步完善矿山生态修复激励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39号)。

  三、主要内容

  (一)主要内容

  《规定》共5章,24条,主要包含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一是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责任共同体。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纵向”明确了市、县两级自然资源部门的核心监管职责,并首次将乡镇(街道)的协调“矿地和谐”等职责纳入规定,实现了监管触角向基层的延伸。第五条“横向”建立了“共同责任工作机制”,详细列举了发改、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近十个部门的职责清单,解决了长期以来矿山监管领域“单打独斗、各自负责”的困境,形成了 “一家牵头、多家配合、齐抓共管” 的监管格局。

  二是列明“违法清单”,实行“全链条”精准执法。第八条、第九条详尽列举了从无证勘查、越界开采到破坏性采矿、不履行生态修复等20余种具体违法行为,减少了自由裁量空间。第七条规定了严格的执法准则,包括必须立案、不得以罚代没(收)、必须移送司法等,并强调内部问责(“刀刃向内”),旨在根治“执法宽松软”问题。

  三是打造“立体化、智能化”的监督检查网络。第十六条、第十七构建了“日常巡查+随机抽查+联合检查”的常态化检查体系,确保监管持续高效。第十八条将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写入规定,力求从源头防治权力腐败和监管失职。第二十条要求建设矿产资源税收监管平台,通过对矿产品生产、销售、运输数据的实时监控,从经济链条上堵住偷税漏税和非法交易的漏洞。第二十一条完善了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明确了受理、核实、奖励的流程和资金保障,鼓励公众参与。

  四是坚守“生态安全”与“生产安全”双重底线。第九条、第十六条将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的执行、治理恢复基金的计提作为监督检查和执法的强制性内容,并明确对不履行义务的严惩措施,体现了“谁破坏、谁治理”的刚性原则。五条、第十一条明确应急管理部门的安全许可与监管职责,同时第九条要求自然资源部门在执法中关注是否符合安全设施设计开采,形成了安全监管合力。

  (二)与原《规定》衔接对比

  一是条文修改方面,针对原《规定》第十二条存在违法扩大行政处罚适用范围等合法性问题方面进行完善,删除原《规定》中“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山企业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改验收通过后方可复工复产”等内容。

  二是与新《矿产资源法》衔接方面,新增第九条、第十三项,明确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或者未按照经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进行矿区生态修复的,依据新矿产资源法进行处罚;新增第十六条第四、五项,明确县(市、区)级自然资源部门日常巡查中,应重点检查矿山企业是否按方案进行矿区生态修复、是否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等。

  三是根据我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实际修改完善方面,新增第十五条,明确了矿山企业对公路安全方面的责任;删除第三条、第十七条中对企业检查的要求,主要为落实国家对基层减负有关要求;第九条、第十六条增加“安全设施设计”,原因为部分矿山企业在开发利用方案、安全设施设计编写过程中存在标准不一致的情况,此项条框可督促企业同时落实好开发利用方案、安全设施设计拟定标准。

  四、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1:什么是矿产资源?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等形态的自然资源。

  问题2:矿产资源的权属如何界定?

  答: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分别取得探矿权、采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保护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区域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

  问题3:《规定》较之前主要增加了哪部分内容?

  答:《规定》主要增加了生态修复方面的内容,主要集中在第十六条的四、五项。依据为2024年11月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明确矿区生态修复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区生态修复工作的统筹和监督等;第四十七条明确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进行矿区生态修复。

  五、解读方案

  解读途径和时间:与《规定》同时公布在市政府门户网站。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