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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时间:2024-03-07 12:02:09 来源:韶关市消防救援支队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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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政府印发了《韶关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韶府令第14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更好地理解执行《管理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必要性

  一是保障国家法律制度落实落地的需要。首先,制定《韶关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上位法依据充分,具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等。其次,制定《管理办法》符合国家和省的政策要求。国家部委和省、市出台了大量相关的管理规范性文件,具体如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全链条消防安全管控工作指引》的通知 (应急消〔2022〕134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重点任务及分工方案》(安委(〔2022〕10号),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广东省消防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电动自行车领域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消安(〔2022〕5号),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办公室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要求》及《电动自行车充电柜安装指南》的通知(粤消安(〔2022〕15号),韶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韶关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韶关市深化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韶消安〔2022〕7号)等。制定《管理办法》,是严格落实消防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重要措施。

  二是应对日益严峻的消防安全形势的需要。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下,全市消防工作取得长足发展,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防灾减灾救灾整体能力明显提升,火灾形势总体平稳,人民群众对消防安全环境的要求也不断提升。但是,随着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电动自行车以其经济、便捷等特点,成为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与此同时,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接连不断。另外,由于产品质量不过关、违规改装改造、停放充电不规范、安全意识不强等原因,电动自行车火灾呈多发频发趋势,且极易导致人员伤亡。制定《管理办法》,就是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以更好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

  二、主要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四)《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粤府令第282号)

  (五)《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

  (六)《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方案〉的通知》(安委〔2022〕10号)

  (七)《应急管理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95号)

  (八)《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全链条消防安全管控工作指引〉的通知》(应急消〔2022〕134号)

  (九)《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广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电动自行车领域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消安〔2022〕5号)

  (十)《广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九项措施〉的通知》(粤消安〔2021〕5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管理办法》共21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关于适用范围。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停放和充电等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关于本办法所称的电动自行车的含义。体现在第三条,即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三)关于物业服务人消防安全职责。体现在第九条,列举了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的三项职责:一是按法定程序征求业主意见,协助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配备并经常性检查、维护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施器材;二是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巡查,及时劝阻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违规拉线接电、占用或堵塞通道等行为;三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四)关于未聘请物业服务人的小区责任人的确定。体现在第十条,规定未聘请物业服务人的小区由其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自行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进行管理,并明确管理组织或者人员专门负责日常管理。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日常管理;未聘请物业服务人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五)关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基本要求。体现在第十四条,其中第二款规定,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安装符合现场需要的自动灭火装置、火灾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系统。

  四、解读方案

  解读途径和时间:与《管理办法》同时公布在市政府门户网站。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