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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时间:2023-12-28 17:08:14 来源:市医保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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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细则》出台背景

  我市一直高度重视医疗救助工作,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精准施策、综合保障,初步建立起覆盖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等困难人群的城乡一体综合性医疗救助体系,通过资助参保、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倾斜救助等多重措施,不断提高困难群众医疗保障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与此同时,医疗保障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一是托底功能还不够强,整体救助水平偏低。二是制度机制还不完善,制度功能边界不清晰,防范化解风险能力不强。三是精细化管理还不到位,便民服务水平有待提升,综合监管措施有待加强。

  二、政策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

  (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

  (四)《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

  (五)《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乡村振兴局 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3]4号)

  (六)《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韶府办发函〔2023〕59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具体分为七章。第一章是总则,第二章是医疗救助对象,第三章是救助方式与标准,第四章是资金筹集和管理,第五章是服务管理,第六章是法律责任,第七章是附则。

  (一)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一是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具体包括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二是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即《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规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重病患者。三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二)明确资助参保政策。一是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含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成员,下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不含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成员,下同)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二是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水平,按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明确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一是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二是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参照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相关规定执行。

  (四)明确医疗救助标准。一是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的比例予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不设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二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90%的比例予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不设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三是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住院起付标准为3000元,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为20万元。四是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7500元,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为20万元。

  (五)明确二次医疗救助标准。一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救助起付标准为2000元,一年度内参保居民只承担一个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80%;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为10万元。二是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8000元;一年度内参保居民只承担一个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0至2万元(含2万元),救助比例为70%;2万元以上救助比例为80%;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为10万元。三是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12500元;一年度内参保居民只承担一个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0至2万元(含2万元),救助比例为70%;2万元以上救助比例为80%;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为10万元。

  (六)明确重特大疾病救助标准。一是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治疗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手术的自付合规医疗费用,按照80%的比例予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不设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二是戈谢病患者门诊和住院治疗符合规定的医疗费,按照80%的比例予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为25万元。

  (七)服务管理。一是“一站式”结算。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二是规范诊疗。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核实其医疗救助对象的资格,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三是异地就医。做好异地安置和异地转诊医疗救助对象的登记备案、就医结算,按规定转诊的医疗救助对象,执行其资格认定地救助标准。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市外就医报销比例下降20%的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