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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政策解读

时间:2023-11-23 14:29:13 来源:市文广旅体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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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25日,韶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2年11月30日,《条例》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批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决策部署的现实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革命传统资源是我们党的宝贵精神财富,要把红色资源利用好、把红色传统发扬好、把红色基因传承好。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加强革命传统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政策文件,为制定《条例》指明了正确方向,提供了重要遵循。

  (二)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具体行动。《规划》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着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全过程,力争5到10年时间,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价值引领,制定红色资源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是我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红色资源的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作用,引导和推动人民群众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必要措施。      

  (三)保护红色资源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迫切需要。目前,由于历经数十年的风雨,红色资源存在不可移动文物标识不明确,保护管理不到位,部分建筑主体和资源遗迹遭受破坏或年久失修,甚至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急需修缮。为更好地保护、管理、利用好韶关的红色资源,通过立法推动我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工作迫在眉睫。      

  (四)规范我市红色资源活化利用的工作需要。韶关是一片有着光荣革命传统的红色热土,是广东省红色资源最为丰富的地区之一。但目前韶关的红色资源的活化利用仍存在问题,比如,对红色资源保护开发的规划建设尚未形成规模,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善;部分纪念馆、陈列馆的文物、图片比较单一;部分陈列展览和讲解形式单一化,旅游资源整合还有所欠缺,品牌不明确等。

  而且,我市在红色资源保护工作中存在管理体制不健全、保护责任不明确等问题,除了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红色资源外,部分红色资源的管理权限尚不明确,存在产权主体、管理主体与保护主体不一致等问题,导致对红色资源的保护、利用、管理责任不明确、落实不到位、衔接不顺畅。另外,韶关的红色资源大部分都聚集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偏远山区,资金不足、宣传不到位、开发程度不高都是制约其发展的问题。

  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理顺关系、明确责任、落实措施、解决问题,推动我市红色资源保护工作规范化、法治化。   

  二、《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四十条,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总则性规定,主要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红色资源的界定、保护原则、联席会议制度、政府部门职责、公众参与、扩大宣传、经费保障等。第二部分为认定,主要包括制定分类分级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建立红色资源保护名录、申报与认定、认定与审核、告知义务等。第三部分为保护,主要包括编制保护规划、明确红色资源保护名录的载明内容、保护名录变更程序、保护评估机制、建立红色资源保护数据库、损毁或者灭失的补救、保护范围内建设与控制、维护与修缮、保护标志、协议化管理、保护责任人制度、保护责任人职责、禁止行为、鼓励参与宣传等。第四部分为利用,主要包括利用原则、合理利用、向社会开放、禁止过度利用、红色资源研究、红色资源教育、红色资源旅游。第五部分为法律责任。第六部分为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红色资源的界定。红色资源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下列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并对红色资源进行列举。明确红色资源属于哪个时间段,具体哪些属于红色资源,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二)政府及部门职责、联席会议制度的设立。鉴于我市红色资源保护工作中存在的责任主体不明、职责不清等现状,《条例》明确了市、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党史地方志工作机构、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发展改革、教育、工信、民族宗教、财政、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的保护利用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红色资源的保护利用工作。

  (三)关于红色资源保护名录制度。《条例》明确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红色资源保护实行名录管理。红色资源保护名录应当载明红色资源的名称、类别、级别、产权归属、历史价值、代表性等内容,不可移动的红色资源还应当明确保护范围。红色资源保护名录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认定与申报列入红色资源保护名录的程序予以调整。申报与认定、认定与审核需要明确红色资源保护名录的具体程序。

  (四)关于保护规划制度。《条例》明确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红色资源保护规划,并与国土空间、文物保护、历史建筑保护、乡村振兴、旅游发展等规划相衔接。在红色资源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符合红色资源保护规划的要求,确保其建设规模、体量、风格、色调与红色资源历史风貌相协调。

  (五)关于保护主体和保护职责制度。红色资源保护主体存在多元化,国有、非国有以及主体不明确等不同情况,《条例》设置不同的管理主体。同时,《条例》明确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相应职责,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六)关于协议化管理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与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签订保护协议,督促保护责任人履行保护责任,并为保护责任人提供指导和帮助、组织专业培训,提高保护责任人的保护管理水平。红色资源管理主体多元化,存在国有和非国有,管理区别对待。对非国有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签订保护协议,协议化管理。保护协议应当载明红色资源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维护修缮和安全防范要求,以及保护责任人依法获得指导、帮助、资助、培训的权利等内容。

  (七)关于红色资源的合理利用。《条例》鼓励合理、适度利用红色资源。红色资源向社会开放、加强红色资源研究、利用红色资源加强革命精神和爱国主义教育、发展红色旅游,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科学理念,在保护的前提下,充分挖掘和展示韶关市红色资源的文化内涵和历史价值,擦亮韶关市红色资源文化品牌。

  (八)关于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设定在于对违法行为形成威慑、进行惩戒,以确保制定的法规得到有效实施。在法律责任部分,按照前后对应的方式,在权限范围内对违反本《条例》禁止性的行为依法设定了相应的处罚。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