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N
  • 扫一扫
    打开 · 手机版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关于《韶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3-11-20 16:42:36 来源:韶关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访问量: -
【打印】 【字体:

  为规范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韶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一是促进城建档案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档案工作存史资政育人,是一项利国利民、惠及千秋万代的崇高事业。《办法》的制定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升城建档案依法治理水平的重要举措,又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服务项目、服务群众、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也是充分挖掘城市发展历史底蕴、有效发挥城市应急处理的独特作用的必然要求。

  二是贯彻落实上位法的新变化的必然要求。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对城建档案事业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市城建档案管理办法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以强化和规范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使国家和省市有关工作规范、标准、要求在我市得到全面落实。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

  (一)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二)参考依据:各地政府城建档案管理规章和《韶关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韶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四十二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九条)。明确《办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城建档案定义、管理原则与标准、管理机构与职责以及表彰奖励等问题。

  第二章,收集与整理(第十条至第十三条)。明确收集与整理城建档案的责任。

  第三章,移交与接收(第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明确移交与接收城建档案的范围和具体要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归档、接收历史城建档案等问题。

  第四章,保管与利用(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四条)。明确档案安全措施、库房配置标准、管理制度建设、利用服务范围与方式以及鉴定、销毁工作等问题。

  第五章,信息化建设(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强调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工作目标,并明确城建档案信息化发展责任主体、技术支持以及管理方式。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明确违反《办法》的行为及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办法》开始施行时间和有效期限。

  四、《办法》的重点亮点

  《办法》充分考虑了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实际与未来目标计划,有以下几方面重点亮点内容:

  一是完善重点难点领域城建档案工作机制,着力补齐短板。《办法》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移交时间、移交标准以及管理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为破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难题提供了制度支撑。

  二是强化档案安全保护措施。《办法》强调对重要城建档案数据采取异地备份方式,有利于提高我市城建档案应对自然灾害及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能力,确保档案数据安全。

  三是强化档案数字转型和智能升级建设。《办法》列出信息化建设章节,并规定应当积极利用先进技术和系统做好城建档案的保管利用工作,助力提升档案管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五、解读方案

  解读途径和时间:与《办法》同时公布在市政府门户网站。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