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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的工作指引(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2023-05-19 15:39:55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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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工作指引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发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深入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助力稳住经济大盘的十二项措施>的通知》等文件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执法“观察期”制度。执法“观察期”制度,是对现有首违不罚、公开道歉从轻处罚等执法政策的补充完善,在现有政策框架内,充分挖掘政策潜力,提升执法效能,减轻企业负担。新兴企业发展过程伴随着创新试错,中小微企业创造了大量就业岗位但自身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弱,都需要包容审慎监管。本工作指引的出台将为新兴企业和中小企业创造更包容、更宽松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本工作指引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答:本工作指引明确适用对象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列入广东省人民政府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行业企业的当事人,或者符合国家和省政策导向、有发展前景的新业态新模式企业。

  三、哪些环境违法行为不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

  答:本工作指引明确以下二十三项环境违法行为不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

  (一)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性规定的;

  (二)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

  (三)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

  (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期间,当事人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五)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适用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

  (六)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

  (七)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复查发现违法行为仍持续的;

  (八)三年内已适用过道歉承诺制度、免罚清单或执法观察期制度,再次出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九)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十)构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或者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

  (十一)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十二)违法向环境排放或倾倒危险废物、含重金属、含病原体、含低放射性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十三)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百分之三十以上排放污染物的;

  (十四)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持续或累计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五项以上的;

  (十五)违反固废污染防治规定,违法行为持续或累计时间超过二十日的;

  (十六)造成跨行政区域(区级以上)环境污染后果的;

  (十七)涉及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处于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或者处于特殊或重大活动期间的;

  (十八)有转移、隐匿、使用、毁损、变卖等擅自处理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行为或者擅自撕毁封条的;

  (十九)近二年以来被查实的有效举报投诉达三次以上,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十)近二年以来因同类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

  (二十一)违法行为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对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湿地、基本农田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环境敏感区域造成重大生态环境影响的;

  (二十二)同一时间检查发现存在两个或以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中一个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存在上述情形的;

  (二十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禁止给予执法观察期或者涉及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四、执法“观察期”制度的适用程序是什么?

  答:执法“观察期”制度适用程序分为执法观察期启动阶段、违法行为改正核实阶段、处罚建议及决定阶段。执法观察期启动阶段由案件调查部门提出对当事人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的具体意见及责改决定的具体内容,按程序提交审查部门法制审核通过后,由相关领导签发责改决定,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违法行为改正核实阶段由案件调查部门在确定的执法观察期内安排现场核查,核实企业整改完成情况,并将有关核实情况形成证据附卷,一并移交案件审查部门后续审核。处罚建议及决定阶段由案件调查部门根据核查情况对当事人提出依法不予处罚、应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程度的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并按程序提交案件审查部门审核、集体审议后作出最终决定。

  五、实施本工作指引要注意什么问题?

  答:实施本工作指引要严格执行审核审议程序,案件调查部门与审查部门应当强化内部沟通协作以及审核机制,严格依法依规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不得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选择性运用非强制性监管手段。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作出相应处理决定的案件,应当经过法制审核和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同时,当事人违法行为不适用本指引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仍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自由裁量权规范性文件中其他从轻或减轻处罚、轻微违法免处罚清单等的规定,综合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等案件事实情况作出从轻或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六、本工作指引的适用期限是多久?

  答:本指引自发布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