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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韶关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1-08-12 14:29:27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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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促进农业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粤农农规〔2020〕11号)要求,我局结合韶关实际制定了《韶关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后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农业新产业、新业态不断涌现,农业龙头企业范围不断扩大,《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粤农农规〔2020〕11号)已于2020年进行了修订,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监测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为适应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新形势和落实“减证便民”要求,市农业农村局参照《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粤农农规〔2020〕1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省农业农村厅等8部门印发《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粤农农规〔2020〕11号),要求“市、县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市级、县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开展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5章18条。

  第一章总则,分4条,分别规定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涵义、认定和监测工作原则、适用范围。

  第二章申报认定,分4条,规定申报企业符合的条件及标准,申报材料要求、申报程序、认定程序及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等问题。

  第三章运行监测,分4条,主要规定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实行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相结合的动态管理制度,要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按规定时间上报生产经营情况。规定定期监测周期、监测标准和程序、监测结果处理,同时加强日常跟踪调查与服务。

  第四章违法违规情况处理,1条,规定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不得评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已被评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资格。同时规定存在舞弊行为,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或因骗取农业财政资金被查处的企业,从查实之日起4年内不得申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第五章附则,分5条,主要规定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更改名称的审核确认,并要求各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分级培育龙头企业。

  四、《办法》特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涵义,并适应新形势要求扩大了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范围,增加了休闲农业、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和其他涉农企业类型。

  二是进一步完善认定与监测标准指标体系,增设了休闲农业、农产品电子商务、其他涉农企业的认定监测指标标准;增设了“总资产”“固定资产”“企业总资产报酬率”“企业生产示范基地与设施”“企业及产品竞争力”等指标;考虑认定与监测各项指标重要性程度及可操作性,合理设定指标评分所占分值。

  三是强化运行监测,要求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日常跟踪调查与服务。

  四是强化了认定与监测的严肃性,结合我市实际,增加了“不得评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已被评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资格”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如非法占用土地,经自然资源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且未完成整改的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规定存在舞弊行为,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或因骗取农业财政资金被查处的企业,从查实之日起4年内不得申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点击查看相关文件:关于发布《韶关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告(韶农规 〔2021〕1号)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