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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户籍便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韶府办发函〔2021〕91号)

时间:2021-07-20 10:44:32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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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韶关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韶关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户籍便民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8日

  韶关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户籍便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广东省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韶关市户籍管理规定》《关于韶关市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加快新型城镇化的若干政策措施》等精神,提高城镇落户便捷程度和服务水平,促进常住人口在城镇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结合我市户籍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入户材料清单

  第二条  对在本市工作生活无自有产权房屋、但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到住所辖区派出所申请入户,公安机关上门核实居住地址真实性和实际居住人员情况后,给予在城镇公共集体户登记户口;如居住在亲友产权房屋的,可投靠在无存量搭户人的该亲友城镇居民家庭户中登记户口。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需声明申请人的家庭〈包括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和全日制在读成年子女〉在本市没有自有产权房屋);(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单位住房居住证明或《房屋租赁证》;(4)有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在读成年子女)随迁且亲属关系在户口簿中不能清晰反映的,另需提供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5)投靠在所居住亲友城镇居民家庭户的,另需提交被搭户地址的房产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房屋全部产权人同意入该家庭户声明书(签名并按印指模)。

  第三条  对居住在本市自有产权房屋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到住所辖区派出所申请登记为城镇居民家庭户,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韶关市直管公房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因特殊原因暂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但实际已居住的提供水电气物业缴费凭证之一、《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契税缴纳凭证;(4)有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在读成年子女)随迁且亲属关系在户口簿中不能清晰反映的,另需提供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

  第三章  便民措施

  第四条  各户政窗口在办理入户申请时,对户口簿登记的籍贯、出生地、婚姻状况和文化程度等其他非主项信息不全或有误的,通过各级信息系统进行核验进行容缺受理,如系统故障或无法核验的则采用申请人书面承诺制。对省内人口实施一站式办理,不需再回原籍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对申报材料齐全的,按照《关于提升群众办事便利化水平全面压减户口办理时限的通知》(广公办字〔2019〕162号)要求,实行限时办结(反馈)工作机制,将办理结果及时送达申请人。需上门核实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属本县(市、区)迁移的当场办结,需审批的县(市、区)外迁入11个工作日内办结;但因当事人不配合调查造成的时间延误不包含在内,因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的公告时间不包含在内。对申报材料不全的,注明需补充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第五条  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网上办理”申请的业务,派出所需自数据转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通过各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政务平台或微信号进行户政业务“预约办理”的,在预约时间段到窗口现场后给予优先取号办理,实现“一次通办”。对因年老体弱、身体伤残(病)等原因卧床不起、行动不便的居民(特别是老年人),积极响应群众诉求,采取上门受理、送证上门等服务措施,提供“上门办”服务。

  第四章  奖补措施

  第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结合本地情况,出台农业转移人口交通补贴费用申领指引。对广东省外不能实施一站式办理,需再回原籍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的农业转移人口给予一定金额的交通补贴。

  第五章  附则

  第七条  如上级最新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上级最新文件规定为准,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细则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点击查看相关解读:《韶关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户籍便民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点击查看相关图解:部门图解:《韶关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户籍便民实施细则(试行)》政策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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