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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韶关市建筑业经济增长的实施意见(试行)(韶府办〔2017〕32号)

时间:2017-09-07 15:34:00 来源:本站编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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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 

为促进我市建筑业企业发展,提升全市资质建筑企业竞争力,推进外地建筑企业本地化,积极引导企业诚信、规范经营,实现我市建筑业产值和税收持续增长,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为统领,按照市委十二届四次全会部署,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我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实力和竞争力为主线,努力提升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和经营能力,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努力将我市建筑业企业做强、做大,实现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力争全市资质建筑企业完成省内总产值逐年增长15%以上。保持全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工程质量受控,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和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行为。

三、工作措施

(一)加快落实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在韶关市注册独立法人公司。

1.在韶关市承接市财政投资(全部或部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且工程总造价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外地建筑施工企业,鼓励其在我市注册一家具有独立法人的建筑公司,项目产值由其在韶注册的建筑公司统一上报市统计系统。

2.在韶关市投资开发房地产项目(含分期建设)且总投资10000万元以上(含10000万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优先选择韶关市本地资质建筑企业作为施工单位;若选择外地建筑施工企业作为施工单位,则鼓励该外地企业在我市注册一家具有独立法人的建筑公司,企业所承建项目的产值通过在韶注册的建筑公司统一上报市统计系统。

(二)落实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和本地企业组成经济联营体建设工程项目。

在韶关市承接市财政投资(全部或部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且工程总造价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外地建筑施工企业,鼓励其选择一家本地建筑施工企业(可自行在韶关市注册一家全资施工企业,也可选择其他本地资质建筑企业)组成经济联营体建设项目,并将该承建项目产值通过本地施工企业上报市统计系统。

(三)落实韶关市区零星工程建筑产值应统尽统纳入市统计系统。

1.根据我市创文巩卫工作要求,对韶关市区(浈江区和武江区)建筑工地的施工围蔽和建筑垃圾清运实行统一管理,通过竞争选定一家本地有资质的建筑企业负责实施,产值由该企业汇总上报市统计系统。所有在建项目不得另行委托其他施工队伍完成。

2.选定一家本地有资质的建筑企业与该企业签订协议,由其负责收集市区(浈江区和武江区)有营业执照但无资质的小型装修公司承建的家庭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产值,并完成数据统计、报送市统计系统等工作,市政府每年向该企业支付一定数额的服务费。

(四)提升韶关市资质建筑企业竞争力,扶持施工企业做强做大。

1支持建筑企业资质升级。对注册地和纳税在市区(浈江区和武江区)且纳入市统计系统的资质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本地建筑企业”)完成总承包资质等级升级的,市财政将一次性给予企业一定的奖励,用于企业引进人才和购置设备的补贴资金,金额分别为:总承包资质等级升至二级的,每项资质奖励50万元;总承包资质等级升至一级的,每项资质奖励200万元;总承包资质等级升至特级的,每项资质奖励500万元。

2鼓励企业加快自身发展。本地建筑企业省内完成年产值同比增加50%以上且省内年产值在全市资质建筑企业产值排列前十位(以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准),同时企业年度税收同比增长50%以上的(以市税务部门数据为准),市财政每年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支持企业拓展经营范围。公路和水利工程施工三级资质分别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和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和市水务局联合审批,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支持本市建筑企业申报公路、水利类别工程资质,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拓展承揽工程范围,形成“一业为主、多业并举”的发展态势。

4鼓励企业拓展市外市场。

1)鼓励建筑企业“走出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和市建筑协会要及时发布国家和省建筑业发展的各项法规政策及各地建筑业市场发展趋势,为本地建筑企业寻求商机、开拓市场提供实时信息。

2)对在市外省内承接工程的本地建筑企业,在韶关市区缴纳税收的50%予以返还,以支持企业外出承接业务。税收返还相关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牵头与市税务部门研究制定。

5鼓励建筑企业引进人才。

1)本地建筑企业自主培养的人才,且在企业服务满三年的(提供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市财政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其中:高级工程师奖励2万元/人、一级建造师奖励2万元/人、二级建造师奖励0.5万元/人。

2本地建筑企业招聘的高端人才,且在企业服务满三年的(提供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市财政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其中:高级工程师奖励2万元/人、一级建造师奖励2万元/人、二级建造师奖励0.5万元/人;全日制研究生奖励2万元/人、博士生奖励5万元/人。

3本地建筑企业中的优秀技术工人取得省级或市级工匠认证的(提供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市财政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其中:取得省级认证的奖励3万元/人,取得市级认证的奖励1万元/

以上奖励中同一人获得多个奖励的以最高奖为准,不作重复奖励。

6支持企业创建优质工程。对于本地建筑企业承建工程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中国市政工程金杯奖”“全国建设工程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其中一个或多个国家级奖项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奖励200万元;获得“广东省建设工程金匠奖”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同时市属新闻媒体对获奖企业进行多途径的宣传报道。

以上奖励中同一工程获得多个奖励的以最高奖为准,不作重复奖励。

7鼓励外地施工企业落户韶关。

1)外地施工总承包企业变更注册地到韶关市区(浈江区或武江区)的,市财政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一级企业奖励200万元,特级企业奖励500万元。符合享受奖励政策的企业,须与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签订相关协议,承诺五年内不得注销或变更注册地,且不得因企业原因被吊销或降低资质,否则,须按双倍金额退还所得奖励资金。

2)鼓励外地施工企业在韶关市注册独立法人子公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积极支持外地施工企业子公司申报相关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

8开展建筑行业信用评定。

在全市开展建筑业企业(含外地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

1支持3A级企业承揽工程。凡取得韶关市建筑业企业信誉3A级,可优先参与市区政府投资重点工程、大型工程项目投标,可减半缴纳投标保证金,同等条件下优先中标。

2)依法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优先向具有相应资质的3A级企业发出邀请书,同等条件优先发包给3A级企业。

33A级企业承建工程可减半缴纳中标后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4)积极3A企业提供增信服务,协助企业在银行办理保理融资业务,解决融资难的问题。

9.建立诚信管理信息平台。加快制定韶关市建筑企业诚信管理办法,建立建筑行业诚信管理信息平台。公开曝光建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存在问题。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强招投标市场和施工现场的联动,全面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

四、明确责任和工作要求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相互配合,明确工作责任,共同推进各项工作。

(一)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一是建设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鼓励在我市承接项目的外   地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市注册独立法人建筑公司。在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时,须提交由该外地施工企业法人独资在韶注册的独立法人建筑公司的营业执照证书和资质证书,并承诺在六个月内提交在韶注册公司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是外地建筑施工企业选择与本地建筑企业进行经济联营体建设的,应提供相应的施工协议。三是建设单位要与施工单位签订相关的施工合同或协议,明确工程款支付方式。四是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中标后跟踪管理,对施工现场人员是否与投标承诺一致、人员是否到位情况进行常态化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

(二)施工单位。在韶关市承接市财政投资(全部或部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且工程总造价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或在韶关市投资开发房地产项目(含分期建设)且总投资10000万元以上(含10000万元)的外地建筑施工企业,鼓励在韶关市注册独立法人公司,要从技术力量、人员配置方面支持韶关公司申报施工企业资质,并与韶关公司协商完成项目产值上报工作。与本地建筑企业进行经济联营体建设的,要协调好项目产值通过本地企业上报市统计系统。

(三)浈江区、武江区政府。全面摸清辖区内正在建设或准备建设的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协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取相应措施,鼓励承建项目的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在韶注册独立法人公司。

(四)市财政局。设立促进韶关市建筑企业发展扶持资金,用于奖励扶持本地建筑企业发展。具体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及资金申请流程由市财政局牵头制定。

(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一是做好行业政策指引和业务指导工作,指导外地施工企业在韶注册的建筑公司申报相关资质,高效、便捷为企业办理建筑资质证书,指导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是摸清企业情况,对目前在我市诚信登记的且已承接工程(已取得施工许可证)总造价项目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外地建筑施工企业登记造册,列出相关企业的名称、总部所在地、驻韶办公地址、承建项目名称、工程造价、负责人、联系电话等信息。三是联合市建筑协会、市统计局实地走访企业,动员企业在韶关市成立建筑公司,争取将部分建筑业产值留在韶关。

(六)市统计局。落实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在韶注册的公司录入国家统计局数据库,指导相关公司上报统计数据。并配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联合实地走访相关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宣传建筑业统计方面的知识。

(七)市工商局。做好行业政策指引和业务指导工作,为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公司在韶注册建筑公司办理相关营业证照提供便捷服务。

(八)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做好行业政策指引和业务指导工作,对外地建筑企业和韶关公司纳税进行指导,对外地建筑企业和用于申报产值的韶关公司不重复征税。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各县(市)及曲江区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制定促进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工作措施和意见并报市政府备案。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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