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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韶府〔2015〕40号)

时间:2015-09-30 10:43:33 来源:本站编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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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78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就业创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努力稳定和扩大就业。坚持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把稳增长调结构放到更加重要位置,突出创新驱动,推进韶关融合发展、生态发展和振兴发展,通过保持经济增长夯实就业基础。着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努力创造就业岗位,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确保全市就业形势稳定。(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统计局等负责,列第一位的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建立经济发展与就业良性互动机制。开展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就业状况趋势研究。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价机制。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重大项目立项、备案时,应评估项目创造岗位、人力资源需求等情况,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与人力资源匹配度高的项目。加强对项目建成投产后带动就业情况的跟踪监测。(市发改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等负责)

(三)结合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就业。加快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大力发展钢铁、有色金属、烟草等支柱产业,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在机械装备工业、农产品加工业、旅游业、电力工业、物流业等领域引进培育一批重大产业集群项目,以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带动就业。推动传统服务业改造升级,加快发展金融服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文化创意、知识产权等生产性服务业,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人社局等负责)

(四)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主渠道作用。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壮大按照《韶关市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韶府办明电〔201516号)、《韶关市全民创业工业园优惠办法》(韶府办〔20099号)要求,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全面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压减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收费。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微企业需求创新产品和服务。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风险分担机制。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完善专利审查快速通道,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优先审查。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小微企业开展合作,促进科技成果向小微企业加快转移。鼓励小微企业积极带动就业,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可按规定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市经信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金融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国税局、市人民银行等负责)

(五)积极预防失业风险。落实省的统一部署,实施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就业岗位稳定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员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一半给予稳岗补贴,有关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适时下调失业保险费率,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完善失业预警机制,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对确实要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等负责)

(六)建立健全就业创业统计监测体系。完善就业统计调查方法,探索建立创业工作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进一步强化就业失业监测,扩大定点企业用工监测范围,加快建立常规调查、抽样调查、定点监测等多元就业失业监测统计体系。建立就业创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市统计局、韶关调查队、市人社局、市发改局等负责)

二、大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七)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就业是民生之本。激励创业是拓宽就业渠道、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重要基础,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经济发展活力的重要引擎。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增强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识,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优化创业环境,为我市绿色转型、振兴发展作出贡献。力争2015年至2018年,全市新登记注册的初创企业户数、吸纳从业人员人数平均每年增长10%以上,创业带动就业效果明显提升。(市人社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等负责)

(八)营造大众创业良好氛围。认真梳理中央、省以及市直各部门有关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优惠政策,让有意愿创业、有能力创业的劳动者掌握可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组织开展创业专项活动。组织我市创业者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各类创业创新大赛和创业成果展示,组织社会力量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业活动。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创业带动就业政策,积极培育和宣传创业典型,发挥创业成功者的示范带动作用,激发劳动者创业热情,营造鼓励创新、支持创业、褒扬成功、宽容失败的氛围。(市人社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局、莞韶园管委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等负责)

(九)营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全面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和先照后证改革,推进实施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放宽住所登记,改革企业集团登记,加快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和企业注册全程电子化。深入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改革,加快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降低初创企业登记门槛,深化初创企业(本意见所指初创企业包括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登记制度改革,精简和规范商事登记审批事项,依法依规执行国家、省及市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等有关登记事项的改革措施。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的部署精神,进一步简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程序。严格落实企业信息公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制度,建立健全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监督检查制度,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新模式。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进部门间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响应机制。(市工商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市法制局,市国税局等负责)

(十)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规费、服务收费。进一步规范全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制定目录,不在目录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对初创企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工会费。事业单位的服务收费,以及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强制性评估、检测、论证等专业服务收费,对初创企业均按不高于物价主管部门核定标准的50%收取。(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等负责)

(十一)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根据国家和省的部署,全面清理我市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根据省的改革调整情况,及时衔接省有关取消、下放投资项目核准、资质资格许可认定等含金量高的行政许可事项。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督促指导各地各单位按省统一的规范体例和要求编制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明确申请材料、审批条件、裁量基准、办理时限等内容,简化优化审批流程,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市编办等负责)

(十二)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落实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发展的财税政策,壮大投资规模。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初创企业的支持力度。支持创业企业上市、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推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支持企业通过多种债券融资手段筹措资金。开展互联网金融和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及运营平台。创新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模式,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研究。(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人社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人民银行、韶关银监分局等负责)

(十三)推进创业担保贷款健康快速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将个人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20 万元。完善相关政策规定,简化申请程序、降低担保及反担保要求。建立健全贷后管理、到期催收、逾期代偿追偿、呆坏账核销等工作机制,提高贷款发放、贴息及代偿效率。探索开展二次担保贷款工作。鼓励通过竞争性方式引入积极性高、服务质量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经办银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信用贷款。(市人民银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十四)搭建创业创新服务平台。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加大政府投入,由市政府主导规划建设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盘活原北江技校资产,为创业者提供一个低租金、配套设施较完善、服务较全面的基地。充分发挥韶关学院资源优势,以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为依托,不断扩大基地规模,落实配套政策,完善服务功能,将其打造成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并力争创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打造电子商务产业园,配合莞韶城建设步伐,建成黄沙坪电子商务产业园,吸引电子商务企业集聚,增强服务功能,形成电子商务集聚区,促进电子商务创业。依托我市交通区位优势,以专业市场建设为龙头,整合共享建材、家居、五金、机电、服装等东环路市场资源,打造鑫金汇电子商务产业园,吸引企业集聚,发挥辐射带动效应,促进电子商务应用和模式创新,以进一步推动我市商贸物流、电商产业错位协同发展。跟踪服务新雪域农产品(冷链)物流园、鹏洲电子商务港等已落地项目。培育创业培训示范基地,按照创业培训的技术标准建设创业培训示范基地,结合我市创业培训产业特点和学员的需求,在韶关市高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高标准的创业培训(实训)课室和实训场地,完成创业技巧与管理学习系统、欧洲模拟创业实训室系统及实训平台、远程网络模拟创业培训( 实训)平台的建设。成立青年创业协会,通过协会搭建创业青年交流平台,服务创业青年。(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团市委、东莞韶关对口帮扶指挥部、市金财公司、韶关学院等负责)

(十五)创新创业培训模式。积极推进创业意识教育,在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面推进和落实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积极开设创新创业类课程。鼓励有条件的高校、教育培训机构、创业服务机构、群团组织等开发针对不同群体、不同行业、不同阶段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经省评审认定的项目纳入创业培训补贴范围。完善创业培训考核标准和考核机制,探索第三方评价等模式。优化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吸纳有实践经验的创业者、职业经理人和其它专业人员加入师资队伍。加强创业培训与创业项目推介、创业孵化等服务的衔接,提高创业成功率。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创业孵化基地整合资源建设创业学院,由省给予适当奖补。(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十六)提供创业项目服务。结合我市产业发展特点和需要,重点引导和挖掘生产型企业的服务配套产业,让创业者在我市现有的产业链上找到商机。加大电子商务、旅游(农家乐、家庭旅馆)、工业企业配套服务等创业项目的开发。推进创业示范项目建设,筛选出具有代表性的创业项目进行扶持,让其发展壮大成为先富者,产生创业带动就业示范效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团市委、市妇联等负责)

(十七)大力扶持电子商务创业。加快建立规范、安全、诚信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推进电子商务与其它产业深度融合,挖掘电子商务产业吸纳就业潜力。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健全电子商务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建立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和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市商务局、市发改局、市人社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人民银行等负责)

(十八)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原单位同意离岗创业的,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业,其社会保险在原单位参加,职称评审时视同于在岗人员,在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视同于在职期间取得。将成果转化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要求同等对待,技术转让成交额与纵向课题指标要求同等对待。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中,将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科技成果转化后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不低于50 %。(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负责)

(十九)鼓励扶持农村劳动力创业。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大力培养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电商、家庭农场等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形成产销一条龙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体系。将农民创业与发展县域经济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依托现有各类园区等存量资源,整合建立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农业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培训实训基地)。依托基层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创业指导和服务。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实施农村青年领头雁培养计划,鼓励大学生村官、高校毕业生引领农村劳动力创业。(市农业局、市发改局、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团市委等负责)

三、加大创业扶持补贴力度

(二十)创业培训补贴。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可凭学员身份证和创业培训合格证,向培训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相应补贴,其中创办企业培训每人最高1000元;由有关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发,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纳入补贴范围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每人最高2500元。市推荐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由省组织的高层次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帮助初创企业经营者提升素质能力,省按每人10000元标准给予资助。具体操作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二十一)一次性创业资助。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创业(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凭创业者身份证明及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申请5000元的创业资助。符合条件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二十二)租金补贴。对入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可凭创业者身份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申请租金补贴,每年最高4000元,最长3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二十三)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对自主创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其中个人最高2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人民银行等负责)

(二十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凭创业者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和最近3个月的社保缴费凭证,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参加了社会保险)人数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二十五)优秀项目资助。各地可结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每年在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电子信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文化产业、现代服务业、电子商务、互联网、物联网、现代农业、家庭服务业等领域中,遴选一批优秀创业项目并给予重点扶持。获评省级优秀项目,每个项目由省给予5万元至20万元资助。获得省级以上创业大赛(包括其它省市省级比赛)前三名并在韶关登记注册的创业项目,每个项目由省给予5万元至20万元资助。具体操作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团市委等负责)

(二十六)创业孵化基地奖补完善孵化基地服务管理办法,孵化基地按规定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不含场租减免),按实际孵化成功(注册登记并搬离基地)户数每户不超过3000元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大力提升孵化基地运作水平,对达到市级示范性基地建设标准的,由市给予每个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达到国家和省级示范性基地建设标准的,由省每个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具体操作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四、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二十七)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首位。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完善工资待遇向基层倾斜机制。在全市县以下机关推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建立乡镇工作补贴制度。稳步推进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 %以上的见习单位,政府按最低工资标准的60%承担见习补贴。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建立健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数据库,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等服务。技工院校取得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二十八)加强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将退役士兵、刑释解教人员、戒毒康复人员、精神病康复人员、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规范认定程序,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完善灵活就业认定等相关政策规定。制订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办法,规范申报管理程序,由政府部门出资开发或购买的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市政与治安管理、公共设施管理与环境维护、社区服务等公益性岗位,应按照不低于40%的比例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制定残疾人个体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大力推进充分就业社区(村居)建设,重点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残联等负责)

(二十九)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加快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引导农村劳动力向中心城镇、产业园区以及珠三角集聚,鼓励产业园区企业吸纳本地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完善劳务合作输出地与输入地对接协调机制。深化区洽会人力资源合作,加强与东莞等地市劳务合作对接,促进农村劳动力输出就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和安置途径。鼓励各地探索土地使用权入股、土地股份制合作等市场化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等负责)

(三十)促进复员退役军人就业。落实扶持军转干部、复退军人就业创业政策。符合规定的复员退役军人自主创业项目可优先入驻政府投资的创业孵化基地,优先纳入创业引导基金扶持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主要面向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创业孵化基地。军转干部、复退军人申请营业执照可享受绿色通道等服务。按省的有关规定,落实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和国企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退役士兵政策。(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资委等负责)

五、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水平

(三十一)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依托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镇街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推动服务网点向基层和高校延伸将县级以上(含莞韶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一规范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建设,提高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加快村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力争在2016 年底前实现全覆盖。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的作用,多渠道为劳动者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等负责)

(三十二)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根据就业创业服务实绩给予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用于基层能力建设和工作补助。制定政府购买社会就业创业服务项目清单,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向社会服务机构购买服务成果。鼓励探索通过就业创业服务券等方式为劳动者提供各类就业创业服务。(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三十三)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立人社、财政、教育、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实现信息实时交互验证。推进实现就业服务管理和补贴申领发放全程信息化管理。构建以自助式服务网站为核心,融合自助机、客户端、微信等多种服务渠道、高效便捷的公共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平台。推进就业信息共享开放,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利用政府数据开展专业化就业创业服务。(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市经信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等负责)

(三十四)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建立人力资源市场综合执法制度和诚信档案制度,加大打击黑中介力度。完善市属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制度,市属企业招聘信息、招聘过程和招聘结果按要求在网上公开。落实国家和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才顺畅流动的政策。(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国资委,市委组织部等负责)

(三十五)建立健全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加快落实以常住人口为主要对象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改革,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切实做好就业创业证与社会保障卡的有效衔接,加快实现证卡合一,对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人员免费发放社会保障卡。(市人社局、市公安局等负责)

(三十六)进一步简化补贴申领程序。探索实施告知承诺制等信任在前、惩戒在后的补贴发放新机制。大力推行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等信息化渠道办理补贴申请、核发等业务的模式,简化证明材料,通过跨部门信息,数据共享等渠道校验申请人信息,严格执行7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工作的要求。(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三十七)放宽创业者入户条件。初创企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法定代表人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创业地。(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局等负责)

六、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

(三十八)提升职业培训质量。适应产业结构迈向中高端水平的人力资源需求,优化高职院校、技工院校专业设置。大力推行订单式培训、定岗培训、定向培训等培训模式,开展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定期开展培训需求调查,发布培训需求目录,提高培训针对性。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和培训成本定期调整劳动力培训补贴项目和标准。支持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加强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扩大企业自主评价规模。推进职业资格管理改革,探索建立职业能力评价体系,加快开发就业创业需求量大、产业转型升级急需的技能人才评价项目,推行职业资格证书与上岗资格证两证合一(一试双证)。(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三十九)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进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建设,加强劳动合同法规宣传指导,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完善企业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企业薪酬调查信息发布制度。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工资保证金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保障劳动者按时足额领到工资报酬。(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等负责)

(四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社会保险政策,落实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责任,推动企业全员足额参保。引导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补充保险等制度。健全促进就业与失业保险、社会救助的联动机制,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实现就业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等负责)

七、强化组织保障

(四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以上人民政府要健全政府负责牵头的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提高权重,并层层分解,督促落实。定期检查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深入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大力树立就业创业先进典型,对政策落实好、创业环境优、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政府督查室、市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等负责)

(四十二)加强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创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加强就业创业资金的规范管理,强化预算执行和监督,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提高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负责)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1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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