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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韶府〔2016〕30号)

时间:2016-07-05 11:02:43 来源:本站编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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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函〔2015285号),加强和改进我市慈善工作,更好地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民生,现就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积极培育慈善组织,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大力弘扬先进慈善文化,推进慈善事业全民化、社会化、常态化、规范化发展,努力形成具有广东特色的现代慈善事业发展新格局。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慈善活动成为常态;社会捐赠平台方便多样,服务体系健全,慈善捐赠鼓励政策完善,社会捐赠积极踊跃;慈善组织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层级多元,慈善组织网络基本覆盖城乡社区;志愿服务制度健全,注册志愿者占城镇常住人口比例达10%;慈善监管体系健全,慈善活动规范有序、公开透明;全市建立统一开放的慈善信息管理平台,应公开慈善信息全面向社会公开;慈善氛围浓厚,慈善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整体规划及各类文明创建活动考评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慈善宣传引导,推进慈善事业全民化。

1.大力弘扬慈善文化。拓宽慈善文化传播渠道,将宣传慈行善举作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鼓励媒体依法依规制作、刊播慈善性广告、慈善捐赠公告、慈善表彰和募捐类节目,减免宣传投放单位相关费用。把慈善事业发展列入韶关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评比的指标体系。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把慈善文化纳入学校德育教育内容,培养学生参与慈善事业的社会责任感。加强慈善理论研究和文艺创作,着力推动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确定每年6月为韶关慈善宣传月,通过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宣传慈善组织开展的各类慈善活动,宣传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好人好事和先进典型,宣传慈善事业在服务困难群众、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等方面的积极贡献,传播慈善文化,形成人人关心慈善、人人支持慈善、人人参与慈善的良好氛围。

2.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开展慈善活动。每年通过开展韶关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慈善一日捐中华慈善日等慈善品牌活动,鼓励和引导慈善组织、社会各界广泛开展扶贫济困、赈灾救孤、扶老助残、助学助医等慈善活动。机关、事业单位要广泛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慈善活动,领导干部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及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联系群众密切的优势,动员公众踊跃参与慈善活动。各类慈善组织要面向困难群体大力开展符合其宗旨的慈善活动,推出更多优质慈善项目吸引公众参与,打造富有特色的慈善募捐品牌,为社会公众参与慈善活动搭建平台。倡导企业界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把参与慈善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通过捐赠、支持志愿服务、设立基金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鼓励和引导港澳同胞、华人华侨参与全市慈善事业。支持城乡社区建立互助性慈善组织,广泛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鼓励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鼓励家庭、个人、志愿者积极参加各类慈善活动。深入开展慈善领域的交流展示活动,定期举行韶关市公益慈善项目交流展示会。将韶关市广东扶贫济困日等慈善活动打造成为宣传慈善文化、整合慈善资源、展示慈善成果的综合性慈善平台。

3.建立和完善慈善表彰激励办法。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慈善组织、慈善人物、慈善事迹的宣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为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韶关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定期开展韶关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突出贡献单位(个人)认定活动,在征求捐赠人同意后,对有突出贡献的捐赠人进行通报表扬,具体办法由韶关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另行制定。积极组织参与广东扶贫济困红棉杯评选推荐工作。完善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建立志愿者嘉许和回馈制度,推动志愿者星级评定工作。支持各地积极探索将参与慈善和志愿服务活动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在政府采购中,对为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法人或组织,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培育发展各类慈善主体,推进慈善事业社会化。

1.大力培育发展慈善组织。优先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各类慈善组织特别是基层慈善组织。稳妥推进慈善组织直接登记。加快推进慈善组织建设向基层延伸,鼓励社区居(村)委会依法登记或备案互助性慈善组织,开展社区居(村)范围内的扶贫济困互助活动,调查救助需求信息,反映基层慈善工作动态;鼓励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在本小区内建立慈善互助会;鼓励企业、个人设立以扶老、助残、济困、助学等为目的的公益性专项基金。积极探索培育网络捐赠等新的慈善形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加大对慈善组织资金扶持的力度,市和县(市、区)政府及社会力量可通过实施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为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

2.培育发展慈善行业组织。推动建立全市性和区域性慈善联合型组织以及支持类、服务类、评估类等慈善行业性组织,使慈善组织在资金募集、志愿者动员、项目实施等方面合作,实现资源最优配置。2019年底前,成立韶关市慈善联合会,承接政府委托或转移的职能,参与相关政策、规划制订,内设社会监督委员会,加强对全市慈善组织的管理、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维护行业权益,增强行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

    3.完善经常性社会捐助网点建设。以社会化为导向,推进慈善超市法人治理,运用市场机制创新慈善超市发展,形成覆盖城乡、功能多样、充满活力、运行规范的慈善超市救助网络。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要以城乡社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福利机构、慈善超市、救灾物资储备仓库为依托,设立社会捐助站(点)方便居民开展经常性捐赠,引导公众积极捐赠有使用价值的家庭物品。动员有条件的家庭及相关人员为辖区困难群众捐赠款物。要充分利用商场、医院、酒店、书店、车站等人群密集的有利条件,设置慈善捐赠箱,为公众捐赠提供方便。支持民政部门与邮政企业落实邮善促民生合作协议。

4.探索培育其他慈善主体。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鼓励发展慈善信托并开展试点。鼓励企业和个人在公募慈善组织内设立慈善冠名基金、冠名项目开展慈善活动。鼓励慈善组织兴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残障康复、文体、应急救助等社会服务机构和设施,为慈善事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服务载体。支持发展社会企业,倡导企业设立社会责任部门。

(三)完善慈善支持政策,推进慈善事业常态化。

1.建立社会救助与慈善资源对接机制。依托省底线民生信息化核对管理系统,建立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民政部门与医疗、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以及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社会服务信息的对接、共享和匹配。尊重困难群众个人意愿,及时将经过社会救助后仍需要帮扶的救助对象,向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转介,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互相补充。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信息同时向审计等有关部门开放。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刊物、网络传媒等载体,广泛发布社会救助政策和慈善服务项目,便于困难群众及时求助,便于社会公众及时施救。

2.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以扶贫济困为重点,扩大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将适合购买的慈善组织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加大政府财政资金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力度,发挥财政性资金在购买慈善组织服务中的导向作用。加大彩票公益金对慈善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政府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原则上通过竞争性方式。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同等条件下慈善组织享有优先权。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慈善组织服务的绩效评估体系和监管体系,提高慈善组织服务质量。

3.落实慈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切实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慈善活动的鼓励引导作用。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境外向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相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慈善捐赠减免税的资格和条件,并积极为捐赠人办理捐赠减免税手续提供便捷通畅的渠道。

4.健全社会支持制度。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要支持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鼓励会展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为慈善活动提供便利,减免相关费用。鼓励会计、审计、公证等机构对慈善活动提供服务时实行费用优惠。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金融资本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和政策渠道。支持慈善组织和保险公司共同出资为慈善对象购买保险产品。鼓励新闻媒体为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提供便利和费用减免。

5.完善慈善人才政策。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大型慈善组织,加快培养慈善事业发展急需的理论研究、高级管理、资金劝募、项目实施、专业服务和宣传推广等人才。加强慈善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和职业教育培训,建立健全以慈善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合理确定慈善行业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水平,增强公益慈善事业的从业吸引力,努力形成一支职业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具有奉献精神的职业化慈善人才队伍。

6.完善志愿服务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广东志愿服务条例》,2017年底前,各县(市、区)全部完成当地志愿者联合会建设,全面推广运用志愿者信息管理平台。推动党员、干部注册成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广泛动员社会公众和专业社工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支持和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等建立志愿服务队伍,构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的志愿服务体系。鼓励志愿服务组织与慈善组织合作参与慈善活动,促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制订完善志愿服务招募注册、培训、服务记录及激励制度,引导更多的人参与志愿服务。

(四)加强慈善活动监管,推进慈善事业规范化。

1.加强慈善组织自我管理。慈善组织要以组织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加强行业自律,确保人员、财产、慈善活动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有序运作。基金会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其他慈善组织的年度管理费用可参照基金会执行。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慈善组织应将募得款物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用于相关慈善项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赠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或擅自更改款物用途。慈善组织确定慈善服务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违背慈善宗旨优亲厚友。根据需要,慈善组织可以与受益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财产用途、数额、服务内容和方式等,并监督协议的落实。倡导募用分离,制定有关激励扶持政策,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将募得款物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项目,提高资金募集和使用效益。

2.依法规范募捐行为。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和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及自然人,以慈善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必须联合具有公募资格的组织进行;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等,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并签订双方权责协议,慈善组织在开展网络募捐时必须核实募捐信息的真实性,充分尊重和保障参与者的个人隐私。慈善组织要加强对募捐活动的管理。完善慈善组织评估管理办法,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民政部门委托,按照民政部门制定的评估规程和评估指标,对慈善组织开展评估。相关政府部门要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评选表彰、享受政策优惠的参考依据。

3.强化慈善活动信息公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慈善组织应当在民政部门规定的平台发布慈善信息,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并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和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但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慈善组织应及时公开款物募集情况,募捐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应及时公开慈善项目运作、受赠款物的使用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

4.加强部门监管。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制度和评估制度,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和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每年按不低于30%的比例对登记的慈善组织进行抽查,依法审计其社会捐赠款物接收使用情况及财务收支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要依法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行为进行查处。其他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5.强化社会监督。畅通公众对不良慈善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相关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投诉,或向民政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举报。相关行业性组织要依据行业自律规则,及时协调处理投诉事宜。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要依法依规处理。切实保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权利,捐赠人对慈善组织、其他受赠主体和受益人使用捐赠财产持有异议的,除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外,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鼓励公众、新闻媒体、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及不良现象和行为进行曝光,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

6.严格责任追究。民政部门作为慈善事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批准登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于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的负面信用记录,要予以曝光。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以慈善为名组织实施的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和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以诽谤造谣等方式损害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声誉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组织领导

(一)完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发展慈善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2019年底前,市级建立政府牵头,民政、宣传、教育、文化、财政、人社、编办、税务等部门和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社会团体组成的慈善事业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指导、推动全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有条件的县(市、区)也要建立慈善事业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推动慈善事业发展职责,完善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管机制,协同相关部门及时协调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所需的经费。形成政府协调与行业协作互补,政府行政功能与行业自治功能互动,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有机结合的慈善事业管理格局。

(二)加强职责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及时协调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加快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推动慈善事业发展职责,完善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管机制,广泛开展慈善事业交流与合作;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加强对慈善事业的宣传,通信和互联网管理部门要对慈善事业宣传工作给予鼓励和支持;财政、税务等部门要落实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税收优惠政策,配合做好慈善组织培育发展和监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监督、指导慈善组织落实劳动合同、薪酬、人事和社会保险等法律法规政策,切实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民族宗教部门要加强对宗教团体和宗教场所开展慈善活动的指导监督;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查处非法募捐活动,严厉打击以慈善名义进行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侨联、工商联、残联、红十字会等单位要发挥社会动员优势,积极支持和参与有关慈善活动。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加强慈善事业发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建立慈善事业发展水平综合监测与科学评价的指标体系,科学、准确、及时地反映慈善事业发展状况。

本意见(韶府规审〔20165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及时研究制订落实配套政策。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研究制订具体政策措施。市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16630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序号

任务内容

责任部门

时限要求

1

加大慈善的宣传引导力度,拓宽慈善文化传播渠道,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鼓励媒体依法依规制作、刊播慈善性广告、慈善捐赠公告、慈善表彰和募捐类节目,减免宣传投放单位相关费用。开展“韶关慈善宣传月”活动。

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文广新局

持续实施

2

加强慈善理论研究,扶持和鼓励弘扬慈善文化的文学艺术创作和活动;将慈善事业发展列入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评比指标体系,将慈善文化纳入学校德育教育内容;开展慈善领域的交流展示活动。

市文广新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文明办

持续实施

3

倡导各类企业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在更广泛的领域为社会作出贡献。支持发展运用市场机制经营并将所得盈余用于社会公益目的社会企业,倡导企业建立以开展慈善活动、实施慈善项目为重要职责内容的社会责任部门。

 

市工商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工商联

持续实施

4

深入开展韶关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慈善一日捐”、“中华慈善日”等慈善品牌活动。

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直及中省驻韶各单位

持续实施

5

大力培育慈善组织,优先发展、支持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各类慈善组织。积极探索培育网络慈善等新的慈善形态,实行慈善组织直接登记。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

持续实施

6

加大对慈善组织资金扶持的力度,为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持续实施

7

完善经常性社会捐助网点建设,在商场、医院、酒店、书店、车站等地设置慈善捐赠箱,推进慈善超市法人治理,广泛设立社会捐助站点,落实“邮善促民生”合作协议。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邮政局、市邮政公司

持续实施

8

成立韶关市慈善联合会

市民政局

2019年底前完成

9

韶关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定期开展“韶关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突出贡献单位(个人)”认定活动,在征求捐赠人同意后,对有突出贡献的捐赠人进行通报表扬,具体办法由韶关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市扶贫办、市民政局

2018年底前出台相关制度

10

举行“韶关市公益慈善项目交流展示会”

市民政局、市文明办

2016年底前举办首届慈展会

11

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

省政策出台后,需要市级出台配套政策的,一年内出台

12

鼓励设立以信托公司、基金会为受托主体的慈善信托,开展慈善信托试点,建立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市民政局、韶关银监分局

 

省政策出台后,需要市级出台配套政策的,一年内出台

 

13

完善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信息对接机制

市民政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局、市住建局、市扶贫办、市文广新局、市信息中心

省政策出台后,需要市级出台配套政策的,一年内出台

14

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以扶贫济困类项目为重点,将适合购买服务的慈善组织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加大财政性资金、彩票公益金对慈善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持续实施

15

落实慈善税收优惠政策。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市民政局

持续实施

16

完善慈善人才培养政策

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

省政策出台后,需要市级出台配套政策的,一年内出台

17

 

各县(市、区)完成当地志愿者联合会建设

 

团市委

2017年底前

18

推广运用志愿者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支持和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等建立志愿服务队伍,构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的志愿服务体系,制定完善志愿服务招募注册、培训、服务记录及激励制度。

市文明办、团市委、市民政局、市妇联、市总工会、市红十字会

省政策出台后,需要市级出台配套政策的,一年内出台

19

规范慈善组织、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等的募捐行为及网络募捐行为,建立完善慈善组织评估制度。

市民政局、市文广新局、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局

省政策出台后,需要市级出台配套政策的,一年内出台

20

加快推进慈善组织建设向镇街、村社基层延伸,力争到2020年底,全市基层慈善组织基本全面覆盖,形成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 ()四级慈善组织网络。

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2020年底前

21

市级建立政府牵头的慈善事业联席会议制度,指导、推动全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市民政局、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

2019年底前完成

22

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所需的经费。

市财政局  

持续实施

23

强化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责任,加快建设慈善组织信息管理系统;鼓励新闻媒体为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提供便利和费用减免。

市民政局、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

省措施出台后一年内,出台具体措施

24

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制度和评估制度。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

市民政局

持续实施

25

强化社会舆论监督,畅通社会公众对不良慈善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依法依规处理慈善违法违规行为。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

持续实施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