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中省驻韶有关单位:
《韶关市社会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韶关市社会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联合审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审批部门的行政服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审批的范围:落户浈江区、武江区的社会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投资项目),莞韶工业园区的社会投资项目由莞韶管委会实施联合审批。
第三条 联合审批的内容:审批内容包括立项、规划、用地、环保、施工许可等审批事项。
第四条 联合审批的原则:在联审事项必须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基础上,建立以“一门牵头、集中会审、同步办理、限时办结”的联合审批机制。不涉及独立选址和征地、不关系国计民生及不产生重大污染的项目,由牵头部门直接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第五条 联合审批的组织实施机构:
(一)牵头部门:社会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审批阶段分别确定牵头部门。
1.立项审批阶段由市发改局负责;
2.规划审批阶段由市规划局负责;
3.用地审批阶段由市国土局负责;
4.环保审批阶段由市环保局负责;
5.施工许可阶段由市住建局负责。
牵头部门负责并联审批件的咨询、受理、办理,对联办部门的督促和审查意见进行汇总。
(二)协调部门:市行政服务中心为协调部门,负责召集联审会议、组织联合踏勘等工作。
(三)联办部门: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规划局、市安监局、市城管局、市消防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等部门为社会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的主要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牵头部门可对参加联合审批的部门进行调整。联办部门要积极配合牵头部门推进联合审批工作,原则上应派主管审批工作的领导和相关业务科室的负责人出席联审会议。
(四)监督部门: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对联合审批效率的监督,市监察局负责对联合审批过程中的不当行政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由相关部门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联合审批的方式:联合审批采取联审会议形式。由牵头部门根据项目情况,确定联办部门。由协调部门召集牵头和联办部门召开联审会议。牵头部门制订联审会议方案,协调部门负责具体会务工作。特别重大或情况复杂的投资项目,协调部门可报请市政府,由市政府主持召开联审会议。
第七条 联合审批的程序:
(一)联审项目预受理:牵头部门根据项目情况,确定审批社会投资项目所涉及的联办部门,并由协调部门出具《联审通知书》到联办部门。联办部门要指导、帮助申请人准备有关审批要件,牵头部门要督促申请人尽快准备审批要件。
(二)部门联审:申请人的审批要件准备齐全后,协调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召集牵头部门和联办部门,召开联审会议。各参审单位根据申报的项目、场地勘察情况等资料,进行可行性分析、研究,当场确定联审意见(或提出修改意见),并代表本部门签署意见。联审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由牵头部门起草,送协调部门会签。联审会议提出的意见以及下一阶段应当解决的问题,要在会议纪要中作出详细说明,并作为下阶段审批的依据。联审会议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协调部门报市政府审定。
(三)集中踏勘:对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的投资项目,由牵头部门提请协调部门组织相关参审部门进行集中踏勘。参加踏勘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一次性提出有关意见。缺席或参加踏勘无意见的视为同意,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分头或多次踏勘。
(四)同步办理:在项目基本符合建设条件、且主要审批环节预计不会出现否定性意见的前提下,各联办部门要根据联审会议纪要和集中踏勘情况,制订本部门的预审意见书,其中预审通知书要明确法律效力及应用范围。牵头部门负责收集预审意见书,联办部门要凭据预审意见书,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同步办理审批业务。
(五)限时办结。经联合审批通过的投资项目,由各有关服务单位在公开承诺的时限内,或在联审要求的时限内,办妥有关手续和批件,并将批件集中送至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统一发放给投资方或根据需要随审批材料移交下一阶段牵头单位。
第八条 联合审批工作要求:
(一)简化程序,提速增效。行业主管部门要实行承诺办结制,对可以不进行评估的项目出具行业证明。减少审批前置:一是项目新增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审批,不以规划部门出具选址附图为前置条件;二是除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地震灾害工程外,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估;三是不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项目,不进行地质灾害评估;四是不在容易发生水土流失区域范围内的项目,且本身不容易造成水土流失的,不进行水土保持前置审批。
(二)强化领导,注重实效。市各有关部门要确保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服务到位,不接受牵头单位协调的,实行缺席默认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缺席单位承担;对在联合审批过程中不表态或意见模棱两可的,实行不作为默认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不作为单位自行承担;确保事前行政审批与事后严格监管有机统一起来,提高行政效率,确保联审制度的有效实施。
(三)反馈信息,完善制度。为不断完善联审制度,确保联审工作取得实效,在执行过程中,市各有关部门要重视来自项目建设一线的信息反馈,研究审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进行交流沟通,对未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审批意见的,实行超时默认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超时单位承担。参与联审的单位要相互配合、通力合作,使联合审批得到有效落实。
(四)严肃纪律,强化监督。市各有关部门要把落实社会投资项目联审工作作为本部门转变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率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要加强各个服务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大对本部门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在联审过程中,如发现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或作为不到位的现象,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做好登记备案,年终提交到韶关市机关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作为年度绩效考核依据。
第九条 完善联合审批工作机制。各部门应当健全联合审批工作机制,改革内部审批程序,整合内部业务分工和工作流程,扎实做好联合审批对接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业务科室负责人作为联合审批责任人,做到联合审批有人联络、有人办事、有人监督。
第十条 完善联合审批网络平台建设,推行审批业务网上下载、申报、预审、审批、缴费和查询等服务,加强部门间网络联通,实现数据整合、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纳入联合审批的项目,可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申请代办服务。
第十二条 市级审批权限以下的社会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