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N
  • 扫一扫
    打开 · 手机版
  • 扫一扫
    关注 · 政务微博
  • 扫一扫
    关注 · 政务微信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政府文件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韶府办〔2014〕70号)

时间:2014-11-12 10:01:15 来源:本站编辑 访问量: -
【打印】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有关单位:

《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16

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

 

为加快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促进幸福韶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73号)、《广东省20112015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粤民福〔201151号)和《中共韶关市委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实施意见》(韶市联〔2011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多方参与、统筹规划,注重发挥家庭和社区功能,建立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让老年人安享晚年,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到2015年,全市老年人享有社会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实现90%的老年人在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支持下通过家庭照顾养老,7%左右的老年人可由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和托老服务;3%的老年人可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全市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总体达到全省中等以上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在街道(乡镇)社区设置以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医疗保健、紧急救援等为主要内容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通过日托照料和上门服务等方式为社区住家老年人提供专业化和个性化服务。大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发展,支持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引导和鼓励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社会组织、医疗文化单位、家政服务公司等参与居家养老服务,重点培育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形成政府购买服务、市场有偿服务和志愿者公益服务相结合的服务供给机制。

(二)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制定完善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新建和改造一批托老所、日间照料服务中心、星光老年之家、老年活动中心等社区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大型、重点公共场所,风景区的重要景点、公园和主要商业网点要设立便于老年人生活和娱乐的设施设备。按照自愿原则,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改造生活设施及无障碍设施提供资助,资助标准和实施办法由各地确定。各部门、各单位设在街道、乡镇和社区的各类生活服务和文化体育设施要向老年人开放。

(三)提升养老机构服务水平。通过新建、改(扩)建,不断完善公办养老机构基础设施,着力培植一批由政府主办的福利型、保障型、示范型养老机构,为促进民办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发挥引领作用。稳步推进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推广公办民营、公民联建联营等有效经营管理方式,拓展服务功能,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促进适度普惠型养老机制建设,“五保”、“三无”、军烈属老人、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残疾等困难老年人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融入社会化管理。

(四)加快民办养老机构发展。把促进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作为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重要途径,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税费优惠、政府购买服务、规范服务标准、加强行业监管等措施,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兴办老年公寓、养老院、老年人和残疾人康复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临终关怀医院等,促进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快速发展。

(五)加强养老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以培训、评价、使用、激励为主要内容的政策措施和保障制度,加强养老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完善养老护理员职业标准,实行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到2015年,全市养老机构院长持证上岗率达到100%以上,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养老机构内养老护理员生活能自理的入住老人比例应达到110以内,与生活不能自理的入住老年人比例应达到13以内。加快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在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开设养老服务专业和课程,培养专业人才。引入社会工作机制,在专业养老服务机构中开发设置社会工作者岗位,在社区建立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机制,鼓励和吸引专业社会工作者和社工专业的高等院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建立志愿服务制度,加快培育从事社会养老服务的志愿者队伍,建立志愿服务者时间储备制,促进志愿者服务的制度化。

(六)发展壮大养老服务产业。把培育发展养老服务产业作为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和促进全民创业的途径之一,积极引导和扶持社会资本、民间资本、工商资本、外来资本投资老年生活服务、医疗康复、娱乐教育、老年用品、休闲旅游等养老服务产业,鼓励和支持金融保险为养老机构提供相关服务。

(七)推动韶港澳养老服务合作。鼓励港澳服务提供者在韶关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港澳养老服务机构参与韶关市居家养老服务,加强韶港澳养老服务机构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港澳社工服务的工作理念、管理模式和专业方式,努力提高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重点建设项目

   (一)建设“五个一”工程。到“十二五”期末,市本级建有1所省一级以上等级的养老福利机构,1所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专业性护理机构,1个集生活照料、家政服务、配送餐、文娱活动、日间托老、康复保健、心理慰藉、信息支援、紧急援助为一体的居家养老服务示范中心,每个县(市、区)有1所省二级以上等级综合性的社会福利机构,每个街道(乡镇)有1所为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临时托管或日间照料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

   (二)实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计划。加强乡镇敬老院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供养机构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变,在保障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向农村低收入、高龄、独居和失能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为农村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提供示范和支持。到2015年,以乡镇敬老院为基础,充分利用现有土地和闲置的学校、政府办公场所等资源,通过改建、扩建、置换等方法,积极推进区域性敬老院建设。加快理顺敬老院管理体制,积极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缓解管理服务人员匮乏的矛盾。

   (三)建设信息系统网络工程。依托现代技术手段,整合社会信息网络资源,逐步建立全市社会养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采取便民信息网、热线电话、爱心门铃、健康档案、服务手册、社区呼叫系统、有线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构建社区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推广建立老年人基本信息电子档案和服务需求信息系统,建设以网络为支撑的养老机构信息平台,实现居家、社区与机构养老服务的有效衔接。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社会养老服务事业的统筹规划。各地要切实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强化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职责,加快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结合城市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将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以及“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相衔接,新建住宅小区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公建配套实施方案。鼓励和支持将闲置的学校、医院、厂房、农村集体房屋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招待所等设施资源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二)加大社会养老服务事业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将社会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加大投入。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力度,市、县两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留存部分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社会养老体系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实际,对失能老年人给予居家养老专项养老服务补贴。

   (三)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各级政府应制定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政策,对按标准建设、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民办养老机构,实行与公办养老机构同等待遇,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适当补贴。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符合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新建、改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按每张不低于3000 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建成开业的养老机构给予一定的运营补贴。

   (四)完善和落实社会养老服务事业的扶持政策。

1.按照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供应。新建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按照土地划拨目录依法划拨;新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依法以协议方式出让,出让价格不低于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土地出让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

    2.依法依规减免养老服务机构的各项税费。

3.鼓励和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相结合的发展模式。经卫计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养老服务机构可设置医疗机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其收养人员中的参保人员,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4.将具有本市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志加入养老服务事业的农村妇女纳入农村劳动力培训及转移就业工作补助范围,对就业困难人员参与养老服务开展必要的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养老服务机构招用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五)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监管机制。制定养老服务业的行业规范和标准,建立老年人入院评估、服务监管制度,建立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和机构的资质评估、认证和管理体系,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行为。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产业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和社会监督,合理引入第三方的监督和考核评价,完善开展等级管理、年检制度。

   (六)推进敬老爱老助老活动。倡导子女奉养父母,孝敬老人,在全市城乡社区开展“敬老爱老助老”宣传活动,实施“爱心助行惠万家”扶老助残福康活动,增强全社会敬老、爱老、扶老、助老的责任和意识。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