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扫一扫
    打开 · 手机版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政府文件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使用粤Ⅳ车用汽油、国Ⅳ车用柴油的通告(韶府〔2013〕70号)

时间:2013-11-29 14:58:19 来源:本站编辑 访问量: -
【打印】 【字体:

    为提高车用成品油品质,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我市从2013121起在全市范围推广使用粤车用汽油,201411月起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使用国车用柴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3121零时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加油站全面销售粤车用汽油;20141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加油站全面销售国车用柴油。

二、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油站应在立式招牌、发油台、加油机、购销发票和提货单等成品油油品品名后加注()字样。汽油标识为标号+汽油+,并于20131130日前完成标识更新和油品置换工作;柴油标识为标号++,并于20131231日前完成标识更新和油品置换工作。

三、粤车用汽油、国车用柴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加油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相关油品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四、市经信、环保、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粤车用汽油、国车用柴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举报电话:8883708)。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131126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