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车用成品油品质,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我市从
一、自
二、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油站应在立式招牌、发油台、加油机、购销发票和提货单等成品油油品品名后加注(Ⅳ)字样。汽油标识为“标号+汽油+(Ⅳ)”,并于
三、粤Ⅳ车用汽油、国Ⅳ车用柴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加油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相关油品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四、市经信、环保、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粤Ⅳ车用汽油、国Ⅳ车用柴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举报电话:8883708)。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