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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大旅游的实施意见(韶府〔2015〕53号)

时间:2015-11-19 17:00:31 来源:本站编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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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快韶关旅游业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树立大旅游的发展理念

(一)创新发展思路。树立科学旅游观,坚持政府主导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理念,坚定旅游旺市、旅游富市信心,实施大旅游发展战略,将旅游业发展作为韶关转型升级、融入珠三角的重要抓手。坚持改革创新,推进旅游体制机制改革,完善旅游发展规划,优化旅游发展环境,落实旅游发展保障,构建旅游发展新格局。把旅游业培育成为加快韶关发展方式转变的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产业,实现旅游资源大市向旅游经济强市的跨越,把韶关建设成为广东生态旅游休闲区和国家旅游产业集聚区。

(二)明确发展目标。以旅游产业结构调整为目标,强化旅游产业直接系统,拓展相关产业系统,优化社会支持系统,拉长产业链。促进旅游产业社会化和社会产业旅游化,引导社会各类产业向旅游业渗入和参与,强化旅游产业与流通业、绿色加工业、创意文化产业、农业观光、会议博览、商贸业等社会各类产业的跨界融合和跨业融合,增强旅游经济的增长动力。从2016年起,旅游总收入年均增长15%以上,力争2020年达到600亿元以上,旅游增加值占GDP比重达15%以上;接待游客年均增长13%以上,其中接待境外游客年均增长15%以上,接待过夜游客年均增长10%以上,提供直接就业18万人,间接就业90万人。到2020年,当年接待国内外游客达到6000万人次。全市旅游项目累计总投入600亿元以上,推动新创建25A级旅游景区,全市A级景区数量达30家以上,新增五星级标准酒店5家、四星级标准酒店10家以上。力争通过努力,实现旅游业发展三年大突破,五年大提高,十年大跨越

二、构建旅游发展新格局

(三)深化旅游体制改革。落实政府主导型发展战略,推进旅游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统筹整合涉旅部门的旅游管理职能,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由单一的行业管理转变为综合管理。加强对旅游发展重大决策、政策举措、发展规划、体制机制改革、部门协调、重大活动、重大项目建设等工作的主导和监督。积极推进丹霞山等政府管理的景区管理体制改革,实行景区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相分离的管理运作模式。大力引进有实力、有诚意、有品牌的战略合作者参与景区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推进景区经营管理企业化、市场化、资本化。充分发挥旅游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和桥梁纽带的作用,增强旅游行业协会在旅游企业的向心力和影响力

(四)强化旅游规划引领。修编完善韶关市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加强旅游与土地利用、交通建设、环境保护、农林水基建、体育健身、文化发展等规划的衔接。各地编制城乡规划要对重点区域旅游发展、重大旅游项目建设、精品线路培育等作出统筹考虑和安排,把景区视线范围和旅游公路沿线的空间纳入旅游控制性规划和旅游环境建设工程。加强各地旅游产业发展的调控,各县(市、区)重要旅游资源的开发规划及立项,须征求市旅游主管部门意见,避免旅游产品同质恶性竞争和重复建设。发展综合性旅游大项目,改变旅游项目靠单纯的旅游吃饭的思路和旅游企业单打独斗、各自为政的状态。

(五)强化旅游联合营销。推出韶关城市旅游形象片,加大韶关城市旅游宣传形象的推广。充分利用车站、高速公路、国省道、地方公路服务区、城市人流密集场所、移动服务平台等开展旅游公益宣传。整合市、县(市、区)和旅游企业的营销力量,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合、政企联手的联合宣传促销机制,做到既营销城市又营销市场。加强与国内外有影响力的旅游组织、旅行商、主流新闻媒体以及新媒体的合作,多种形式引进策划团队、创意团队,提高旅游宣传促销专业化、市场化水平。加强与珠三角、港澳台、红三角城市的区域性旅游协作,加强与高铁沿线城市的对接合作,拓展华东、东南亚、欧美等城市的旅游合作交流。提高韶关在全国乃至全球的美誉度和知名度。努力构建游客互送、广告互换、线路互联、资源共享的区域旅游联合营销体系。

三、健全旅游产品体系

(六)强力推进旅游项目建设。实施项目带动战略,认真谋划旅游重点投资项目,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全力推进大丹霞、大南华、大南岭、大珠玑、大马坝旅游区建设。重点加快环丹霞山旅游产业园、大南华文化旅游创意产业园、南岭-大峡谷生态旅游区、珠玑古巷-梅关古道文化旅游区、马坝人遗址公园以及九龄故里·百里画廊等项目建设。同时,积极推进经律论文化旅游小镇、粤台(翁源)休闲农业示范园旅游开发、新丰云髻山旅游区、新丰云天海、乳源丽宫、乐昌三龙谷等重点旅游项目的开发建设。

(七)培育多元旅游业态。大力开发生态旅游、文化旅游、气候景观、休闲农业、特色城镇等旅游产品,加快发展避暑休闲、温泉度假、健康养生、山地户外、商务会展、汽车露营、科普探险、低空飞行、研学旅行等旅游新业态,形成多元化的旅游产品体系。积极开发多层次、多样化的老年旅游产品,推进精品老年旅游线路和老年旅游服务品牌。加快自驾车营地建设,打造自由韶关旅游品牌。

(八)发展特色旅游。鼓励各县(市、区)根据各地实际发展特色旅游,同时,充分发挥市场的主体力量,构建合理的乡村旅游经营机制。制定韶关乡村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市旅游名县、名镇、名村和韶关乡村民宿、乡村旅游驿站的建设标准,规范乡村旅游开发建设,开发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乡村旅游产品,着力提升乡村旅游组织化、产业化、规范化发展水平。注重保护民族村落、古村古镇,建设一批具有历史、地域、民族特点的特色景观旅游村镇。树立精品意识,形成集聚效应,按照九龄故里·百里画廊的模式,规划建设10条乡村旅游示范线路。到2020年,全市建成2个旅游名县、20个旅游名镇、50个旅游名村、200家乡村民宿和乡村旅游驿站。

(九)打造文化旅游产品。深度挖掘韶关丹霞文化、禅宗文化、石峡文化、广府文化、客家文化、瑶族民间民俗文化,打造具有韶关文化特色的文化旅游品牌。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专业艺术团队,打造艺术水准高、市场潜力大的文化旅游演艺产品。规划建设民俗文化旅游街、文化体验街等特色文化旅游集聚区,建设城市风貌示范街区。充分利用我市红色旅游资源,大力发展红色旅游。围绕旅游目的地建设,精心组织特色旅游节庆活动,打造一批有省内、国内乃至国际影响力的旅游会展和节庆品牌,提升韶关旅游的整体形象和旅游者消费水平。

(十)大力发展旅游商品。依托龙头企业成立旅游商品研发中心,研发生产精品、名品旅游纪念品,支持各地开发标志性旅游商品,支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转化为文化旅游商品,加大对土特产和农副产品开发支持力度,开发一批具有地方特色、深受游客欢迎的特色旅游商品,每个县开发名优旅游商品5种以上,各旅游景区至少开发1个标志性旅游商品。在旅游线路和大景区依托的城镇建立旅游商品购物场所,设立旅游商品专营店,引导旅游商品进入旅游服务的各个环节,满足游客多样化购物需求。

四、优化旅游发展环境

(十一)完善旅游交通建设。积极争取增开高铁旅游专线和始发车。修编旅游交通规划,设立市旅游公路建设引导基金,重点完成全市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连接旅游景区的道路建设。完善便捷化的旅游巴士系统,开通至主要旅游景区的旅游客运专线车,加快实现从交通重要节点,如车站、城市与主要景区之间的无缝对接。建设三江六岸滨江绿道,完善全市绿道网建设。

(十二)优化旅游公共服务。出台旅游景区景点管理办法,加强景区景点公共服务建设。在韶关市区和重点景区建设游客集散中心,在通往景区景点的旅游公路上完善旅游服务元素,在3A级以上景区、重点乡村旅游区建设旅游咨询中心,为游客提供旅游咨询、交通气象、旅游预订等公共服务和旅游商品销售等经营服务。在4A级以上或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景区建设气象观测站,建设市级旅游气象服务平台。增强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养护中心、加油站点等的旅游服务功能,将高速公路服务区打造成为旅游形象展示窗口和自驾游咨询中心。完善全市旅游指引标识系统。加强景区和乡村旅游点停车场等配套设施建设。按照相关标准,加强旅游厕所的建设和管理,建设一批星级旅游厕所。建立旅游与公安、城管、国土、交通、公路、邮政、气象等部门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合作机制。加强旅游软环境建设,与创文巩卫、旅游志愿者工作有机结合,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十三)加快智慧旅游建设。针对旅游市场散客化趋势和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云计算以及人工智能技术的成熟与发展的现状,大力开展旅游智慧管理、智慧营销、智慧服务,建设集旅游资讯查询、电子商务、微博微信、电子导览、虚拟旅游于一体的韶关智慧旅游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深入推进智慧旅游城市、智慧景区、智慧旅行社、智慧旅游饭店创建工作,推广金融IC卡旅游一卡通应用。实现4A级以上景区、三星级以上饭店和其他主要游客活动场所无线免费网络全覆盖。到2020年,全市基本建成智慧旅游城市,4A级以上景区基本建成智慧景区,推动旅游区域的一体化发展。

(十四)加强旅游市场监管。完善旅游服务标准体系,开展旅游服务业标准化推广工作。指导旅游企业开展星(A)级创建活动,推动旅游行业服务质量提升。认真整顿旅游市场秩序,依法重点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黑社黑导黑车黑网站和诱导、欺骗、强迫游客消费等行为,深入开展文明景区、平安景区创建活动。健全市、县级旅游执法机构,建立旅游投诉统一受理属地处理机制,完善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联合执法、违法行为查处信息共享机制和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应对机制。适时启动旅游地方立法工作。

五、落实旅游发展保障

(十五)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旅游业的重大战略意义,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切实把旅游业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市成立大旅游发展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大旅游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推进旅游发展的机制和氛围。出台全市旅游资源保护规定和扶持旅游企业发展办法、乡村旅游发展指导意见等政策,建立旅游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将旅游产业发展工作纳入各县(市、区)科学发展考核和市直单位绩效考核范围。

(十六)加大财政扶持力度。2016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县(市、区)设立不低于500万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旅游规划、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产品研发推广、宣传促销、人才培训和旅游品牌创建。市财政安排2亿元设立旅游交通公路建设引导基金,支持各等级公路通往旅游景区的旅游公路建设。其中,改扩建的由市引导基金负责建安费,县(市、区)负责征拆费等前期费用;新建的旅游公路市级和县级分别负责60%40%。设立不低于20亿元的旅游产业发展基金,灵活运用财政贴息、增信等方式,支持旅游产业发展。

(十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支持金融企业开展旅游景区经营权和门票收入质押、旅游饭店经营性物业抵押、旅游装备服务企业知识产权质押等多种贷款抵质押模式,加大对中小型旅游企业和乡村旅游企业的信贷支持。对担保机构为我市中小型旅游企业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市财政按照年度担保额的10%给予补贴,每个担保机构最高补贴额不超过30万元。鼓励开发符合旅游企业特点的银行卡、银行保函等金融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上市融资。

(十八)保障旅游发展用地。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安排旅游用地的规模和布局,年度土地供应要适当增加旅游业发展用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开办旅游企业。旅游建设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可以按年度缴纳。对旅游配套项目地块范围外具有公益性且属于非经营性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划拨方式提供。

(十九)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新建设景区景点、星级宾馆,在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行政性收费(除土地闲置费外),按国家和省的最低标准征收。旅游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按照规定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旅游企业宣传促销费用、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研发费和技术改造费,依法纳入经营成本,进行税前扣除。

(二十)加大品牌创建奖励扶持力度。对成功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奖励200万元,4A级旅游景区奖励50万元,3A级旅游景区奖励20万元;获评国家五星级的旅游饭店奖励100万元,四星级旅游饭店奖励50万元;成功创建成为市旅游名县的奖励500万元;成功创建市特色旅游名镇的奖励100万元,市特色旅游名村奖励30万元;评定为韶关五星级乡村民宿的奖励30万元,四星级奖励20万元,三星级奖励10万元,韶关乡村旅游驿站奖励10万元。

(二十一)强化人才支撑。多渠道引进和培育高素质的旅游行政管理、行业管理及经营管理人才,依托韶关学院和职业、技工院校在旅游服务业务培训方面的平台,加强旅游从业人才的教育培训。加强宾馆酒店、景区景点服务人员和旅游车队、出租车司机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树立良好的旅游形象。加强对导游人员的培训,提高导游人员的综合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过硬专业知识的导游队伍。积极开展旅游从业人员的技能大赛和评比活动,不断提升从业人员服务意识、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发展大旅游是韶关的战略选择,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形成合力,不断优化有利于旅游业发展的政策环境、政务环境、社会环境和创业环境,增强全民发展大旅游的意识,营造浓厚的大旅游发展氛围,把各项政策措施、任务要求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县(市、区)要制定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的具体措施。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将定期对本实施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15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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