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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和2007年春季转业士官安置工作的通知(韶府〔2007〕52号)

时间:2007-07-17 00:00:00 来源:本站编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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浈江、武江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6]32号)和省政府《关于做好我省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粤府[2007]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和2007年春季转业士官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力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安置改革工作

实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退役士兵就业是我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大改革,是全国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创举,是从根本上解决退役士兵安置就业难问题的重要举措,是一项重大的民心工程和德政工程,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06]2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委办[2006]136号)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财政等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军分区、人武部要支持配合做好退役士兵动员、宣传、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派专人协助学校做好退役士兵学员的日常管理。各新闻单位要配合做好宣传报导工作,大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舆论氛围。各区、镇(街道)要广泛宣传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的有关政策及其重大意义,通过召开欢迎会、座谈会、动员会以及家访谈心等活动形式,了解退役士兵的思想动态,及时消除他们的顾虑,努力争取每位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自愿报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同时,要积极配合学校对退役士兵学员开展政治思想工作和应急事件的处置工作。

退役士兵入伍前是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在校学生,退役后回原院校复读的,对其剩余学年给予享受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的优惠政策。

退役士兵入伍前是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在校大学生,退役后返回原校复读的,不给予享受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的优惠政策。

退役士兵参加免费中等职业技能培训后,可以在当年报考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继续享受免费高等职业技能培训的优惠政策。

退役士兵未能通过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的,可以插班参加2007年免费中等职业技术培训,并享受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的优惠政策,但不能享受2008年免费高等职业技能培训的优惠政策。

转业士官可参加2007年或2008年的免费中等职业技能培训,也可以报考2007年或2008年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享受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的优惠政策。

二、认真贯彻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继续做好以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为中心内容,短期职业技能培训、推荐就业和优惠政策扶持为配套措施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安排专项经费,按时、足额发放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对不愿意参加两年以上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的城镇退役士兵,民政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教育部门,依托现有各类教育机构和培训机构,资助他们参加一次短期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以及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6]195号)有关规定执行,由省民政厅与部队大军区、各兵种军务部门统一集中交接转业士官档案,并给各县(区)下达接收安置任务。

对异地入伍、服现役满12年以上复员士官,结婚满两年且配偶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有自己合法固定住宅的,经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当地公安部门准予其在当地入户,但不享受当地城镇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已办理入户手续的,安置部门应发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享受当地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扶持优惠政策。

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继续实行全国统一的《优待安置证》制度,严格规范征兵优待安置工作。凡占用农业征集指标、持异地号码的《入伍通知书》和《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入伍的非农户口青年,不能发给非农户《优待安置证》。2001年冬季以前(2000年除外)入伍档案中没有省民政厅统一印发的当年“安置卡”和2002年冬季民政部统一下发的当年退役士兵《优待安置证》、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征集入伍的退役士兵、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有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三、做好农村退役士兵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扶持农村退役士兵。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从事荒山、荒地、荒滩、荒水开发的,从事种植、养殖业的,从事农业机耕、排灌、植保动物疾病防治、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的,当地政府可根据国家和省现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予以优惠。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要积极探索,创造条件,努力推进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安置工作,逐步缩小城乡退役士兵安置待遇差别,实现城乡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安置待遇。

四、建立健全退役士兵社会保障体系

城镇退役士兵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安置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生活费。对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企业中的退役士兵,其生活确实有困难,并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建立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其军龄及待安置期间(最长不超过1年)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退伍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后,又由劳动保障部门推荐就业或自行找到工作,其军龄应合并为连续工龄,并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凡开展农民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地区,退役士兵在当地参加农民养老保险时,当地政府应按政府补助农民缴费的标准,按其军龄给予缴费补助。

五、加强领导,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完成

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祖国统一和国防安全、构建和谐韶关的重要性,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摆上议事日程,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要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领导班子考核、领导干部政绩评价、双拥模范城(县)评选结合起来。要把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各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市政府将适时对各区完成年度安置任务和开展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的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安置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任务分配表(略)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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