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文件
韶府规〔2018〕7号
《韶关市优抚安置规定》(韶府规审〔2018〕7号)已经2018年7月4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9日
韶关市优抚安置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广大适龄青年应征入伍,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履行优抚安置的职责和义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抚安置工作的领导,把优抚安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优抚安置工作所需的经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优抚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优抚安置的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负责落实优抚安置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优 抚
第五条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城乡统一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当地统计部门发布的统计数据为准)70%的标准发放,直至本人退伍、转为士官或提拔为部队干部。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第六条 义务兵服役期间个人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者优秀士兵的,其家庭在享受当年优待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优待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200%;
(二)获得军队战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150%;
(三)荣立一等功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100%;
(四)荣立二等功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80%;
(五)荣立三等功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50%;
(六)获得优秀士兵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30%。
年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者优秀士兵的义务兵,按其当年所获得的最高等级奖励的一次性增发优待金比例,增发一次性优待金。
第七条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第八条 对到新疆、西藏等军队确定的高原、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除享受当年正常的优待金外,由市统一按应征地当年家庭优待金标准的1倍增发。
第九条 对从韶关本市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大学生(含大学毕业生、在校生、新生)、直招士官发放“大学生入伍一次性奖励金”,标准为大学毕业生5000元/人,大学在校生4000元/人,大学新生3500元/人,由市统一发放。
第十条 凡在校(韶关学院、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入伍,学校均保留学籍到退役后两年内,复学后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它专业学习。
第十一条 正常退役的在校(韶关学院、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复学后,由市按每人每年2000元发给学习生活费补贴至毕业,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按下列标准增发补贴:
(一)获得优秀士兵的,每人每年增发500元;
(二)荣立三等功的,每人每年增发800元;
(三)荣立二等功的,每人每年增发1000元;
(四)荣立一等功的,每人每年增发2000元;
(五)获得荣誉称号的,每人每年增发3000元。
第十二条 在校大学生入伍的其他优抚条款,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优待金由义务兵入伍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由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其他在非户籍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由征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
第十四条 服满义务兵役期的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按照义务兵服役期限2年发给。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从批准入伍之日起服役时间不满6个月(含6个月)的,其家庭优待金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照12个月计算。
第十五条 义务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家庭不再享受优待金。
(一)义务兵服役期满退出现役或者被选取为士官、被提拔为军队干部的;
(二)士兵从部队考入军校后,超出义务兵服现役期限的。
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事院校学员和军队文体类专业人员的,其家庭不享受优待金。
第十六条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应直接支付到义务兵家庭或个人账户。
第三章 安 置
第十七条 士兵退出现役后,由原征集的县(市、区)政府负责接收,并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安置。
第十八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含)以上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五)其他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适用《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二十条 落实退役士兵的安置补助政策: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其中发放标准低于25000元的,按照25000元标准发放。退役士官从服役满义务兵年限后第1年算起,每多服役1年,在义务兵基础上按省政府年度安置文件规定的标准增发。
(二)自主就业的直招士官退役后按照入伍第1年算起,每多服役1年,在义务兵基础上按省政府年度安置文件规定的标准增发。
(三)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自愿选择自谋职业发放一次性补助金的标准为:义务兵、初级士官按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50%发放;中级士官按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200%发放。初级士官和中级士官除按以上基数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外,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1年算起,每多服役1年,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1个月工资收入的标准增加补助。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参照本规定第六条的标准增发补助。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专项招录招聘的职位设置指标,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关于做好我省退役大学生士兵招录招聘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7〕2号)和省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录招聘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退役当年我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7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在户口所在地享受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个体经营、税收、创业担保贷款、户籍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对服役期满正常退役,符合我省安置政策,能参加正常培训退役2年内的退役士兵,可免费自主选择报读两年中等职业(或技能)教育培训。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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