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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韶府〔2018〕20号)

时间:2018-05-16 15:54:59 来源:本站编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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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我市道路通车里程和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日益严峻,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尤为突出。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函〔2017212号)精神,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机制建设

(一)推进乡镇(街道)交通管理服务平台(交管站)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乡镇(街道)对农村交通运输安全的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乡镇(街道)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议事协调机制,建立、完善乡镇(街道)交通管理服务平台(交管站),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通管理服务平台(交管站)负责人由分管安全工作的乡镇(街道)领导兼任,并从现有乡镇(街道)干部中调配不少于1名干部担任专职交通安全员,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乡镇(街道)要在已有的专职安全员中安排12名人员专职负责交通安全工作。建成的乡镇(街道)交通管理服务平台(交管站)由县(市、区)政府组织进行检查验收。到2018年底,各县(市、区)设有交通管理服务平台(交管站)和交通安全员的镇(街道)达到100%。〔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二)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劝导站建设和运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在机动车通行较集中的农村道路与国、省、县、乡道交汇路口或辖区重要路段设置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劝导站。劝导站站长由村(居)委会主要领导兼任。每个劝导站设置不少于2名劝导员(交通安全协管员),可聘请村(居)委会干部兼任,并报所在乡镇(街道)交通管理服务平台(交管站)备案后开展工作。到2018年底,各县(市、区)设有交通安全劝导站及2名劝导员(交通安全协管员)的行政村比例达到90%。要加强培训工作,建立台账登记制度,制定考核监督制度,形成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二、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

(三)加大农村道路建设和养护力度。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落实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设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强化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管理,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公路、交通运输部门要结合实际,科学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逐年增加和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针对事故多发路段、重大隐患路段,加大对农村道路生命防护工程的资金投入力度,及时制定整治计划,明确治理期限,落实治理措施。要严格按标准设置减速带、隔离栅、防护栏等安全设施,设置警告、警示标志标线。要合理规划辖区农村公路港湾式公交停靠站、校车停靠站点,相关项目建设费用纳入农村公路的建设成本。〔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公路局、市交通运输局〕

(四)大力发展农村公交客运。交通运输部门要根据农村地区交通需求实际,大力发展农村公交客运,切实提高农村公共交通覆盖率。要合理规划、加大投入,增设公交、客运班线,增加发车班次,力争客运班线延伸到每个行政村,切实解决群众、学生出行难的问题,有效遏制农村面包车、摩托车超员,农用车、三轮摩托车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五)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系统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逐步推广应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汇集融合农村道路交通管理人、车、路等基础信息与执法、宣传、劝导、隐患排查等动态信息,推动实现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在线部署、进度控制、监督预警、考核评价等动态管理。2018年底前,全市“两站两员”信息录入率要达到100%,每个县(市、区)基础信息录入量不少于2.5万条,逐步推进实现农村交管工作全过程动态监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六)积极开展农村劝导站点和“平安村口”规范化建设。深入推进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向农村公路延伸,公路、交通运输部门要结合公路建设养护、升级改造和村村通客车等工作,统筹部署和督导各县(市、区)在国、省道所有出村口,县、乡道与沿线村道交汇路口中机动车通行较集中、事故情况突出的重点路口,开展农村劝导站点和“平安村口”规范化建设。“平安村口”要按“五个一”标准开展建设,即:一组减速标志、一块反光凸镜、一组停车让行标识、一组注意村庄的警告标志、一段良好的停车视距。各县(市、区)政府要担负“平安村口”建设主体责任,制订建设规划,加大投入力度,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到2018年、2019年、2020年底,“平安村口”建设完成率分别达到30%、60%、90%以上。〔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

三、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七)加强农村地区车辆安全监管。各乡镇(街道)要组织辖区交警中队、派出所、交通安全劝导站、农机管理站等部门,按照“一车一档、一人一档”的要求,对辖区车辆开展全面摸排造册。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督促符合登记条件的三轮汽车、摩托车、电动车、面包车、低速载货汽车等车主进行登记上牌。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实行上门便民服务措施,方便群众办理车辆登记、机动车驾驶证等业务,努力降低群众办事成本。工商部门要加强农村地区流通领域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管,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商品的行为。质监部门要依法加强助力车强制认证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生产行为,开展生产领域助力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并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八)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把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准入关,加强从业条件审核与培训。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要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推进信息查询平台建设,按省要求设立驾驶人“黑名单”信息库。农业部门要加强拖拉机登记注册和拖拉机驾驶证核发管理工作,督促拖拉机所有人、驾驶人及运输业主落实交通安全各项制度和防范措施,加强农业机械上路行驶管理。(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局)

(九)加强运输企业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路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农村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落实道路养护监管责任,督促公路养护机构加强道路安全设施维护管理,督促运输企业、客运场站、公路养护单位落实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重点车辆动态监管。安监部门要牵头协调交通运输、公安、住建管理、旅游等相关部门建立长效督导工作机制,到2018年底,实现重点车辆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安装率达100%。教育部门要牵头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对农村校车及其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的管理,建立管理档案,定期对接送学生车辆的资质和安全状况进行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整改或取缔。(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安监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住建管理局、市旅游局)

(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各县(市、区)政府、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由公安、交通运输、农业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根据圩日、重大节假日、地区习俗活动日等重点时段交通安全特点,大力整治交通违法行为。要重点整治低速载货车和拖拉机非法改装、违法载人,骑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黑校车”载人、客运车辆非法营运,以及超员超速、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针对我市国、省道货车事故多发的情况,交通运输部门要牵头联合公安部门积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根据《广东省治理货车超限超载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工作要求,加强对货车超限超载的整治力度和整治频率。〔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

四、强化组织保障措施

(十一)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一岗双责”责任制。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理念,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区域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公安、交通运输、公路、农业、教育、安监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行业)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要求,切实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农业局、市教育局、市安监局〕

(十二)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职责。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明确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的交通安全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定期研判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要积极推进道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改造力度和交通安全管理设施投入,改善农村道路通行条件,完善农村道路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乡镇(街道)交通管理服务平台(交管站)要不定期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监督、管理村(居)道路交通安全劝导站开展各项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主要包括建立完善辖区机动车和驾驶人基本信息等工作台账,在重点路段和重要村口设置交通安全检查劝导站;严把乡镇口、村口和集市口,纠正、制止、劝导面包车、接送学生车辆超员载客、货车违法载人、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无牌无证等交通违法行为;做好检查劝导台账登记,保护交通事故现场,组织抢救伤员,积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等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十三)强化工作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大农村地区交通安全工作经费投入。各级财政要结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保障交通管理服务平台(交管站)、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劝导站点和平安村口规范化建设,配备交通安全员、交通安全协管员,路面交通安全设施设置,交通安全宣传、劝导常态化工作等有关经费。公安机关要加强乡镇(街道)交警中队建设,完善农村派出所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长效机制,督导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劝导站及交通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管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市公安局〕

(十四)强化宣传教育。各县(市、区)政府要制订并组织实施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阵地建设,做到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六个一”,即:村组大喇叭每周一讲,电视台、广播站每月一播,行政村至少一处墙体标语板报,村口至少一处警示提示标牌,学校、幼儿园至少一处宣传板报,每学期至少一次交通安全课。加强对农村客车、校车、货车、面包车、摩托车驾驶人和村干部、教师等农村重点群体的宣教,广泛宣传驾驶摩托车“有牌证、戴头盔、限两人、靠右行”,发挥重点群体示范作用,带动农村文明交通素质整体提高。教育部门要推动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农村基础教育,充分发挥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阵地作用,抓小抓早培养交通安全意识,并进行长期系统的训练和强化,引导学生强化交通规则意识、树立交通风险防控理念。〔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教育局〕

(十五)强化考核问责。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纳入安全生产、社会综治考核,安监、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抓好有关工作落实。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农村地区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或有较大社会影响道路交通事故的,在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除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外,还要逐一倒查追究相关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和监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事故频发地区,各级政府及各相关部门要按规定对其负责人进行诫勉约谈。公安、交通运输、安监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每年底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18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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