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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韶府〔2018〕14号)

时间:2018-04-08 14:49:59 来源:本站编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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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韶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气象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18327

 

 

 

韶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5

1.1  编制目的..................................................... 5

1.2  编制依据..................................................... 5

1.3  适用范围..................................................... 5

1.4  工作原则..................................................... 5

2  组织体系............................................................. 6

2.1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6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7

2.3  县(市、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7

2.4  专家组....................................................... 7

2.5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7

3  风险评估............................................................ 12

3.1 台风灾害风险................................................. 13

3.2 暴雨灾害风险................................................. 13

3.3 寒冷灾害风险................................................. 13

3.4 道路结冰灾害风险............................................. 13

3.5 干旱灾害风险................................................. 13

3.6 高温灾害风险................................................. 13

3.7 灰霾灾害风险................................................. 13

3.8 大雾灾害风险................................................. 13

4  情景构建............................................................ 13

4.1  台风灾害情景................................................ 14

4.2  暴雨灾害情景................................................ 14

4.3  寒冷灾害情景................................................ 15

4.4  道路结冰灾害情景............................................ 16

4.5  干旱灾害情景................................................ 16

4.6  高温灾害情景................................................ 17

4.7  灰霾灾害情景................................................ 17

4.8  大雾灾害情景................................................ 17

5  监测预警............................................................ 18

5.1  监测预报.................................................... 18

5.2  预警信息发布................................................ 18

6  应对任务............................................................ 18

6.1  信息报告.................................................... 18

6.2  响应启动.................................................... 18

6.3  任务分解.................................................... 20

6.4  应急联动.................................................... 28

6.5  现场处置.................................................... 29

6.6  社会动员.................................................... 29

6.7  应急评估.................................................... 29

6.8  应急终止.................................................... 29

7  后期处置............................................................ 30

7.1  总结评估.................................................... 30

7.2  灾情调查.................................................... 30

7.3  恢复重建.................................................... 30

8  信息发布............................................................ 31

9  能力建设............................................................ 31

9.1  资金保障.................................................... 31

9.2  物资保障.................................................... 31

9.3  通信保障.................................................... 32

9.4  交通保障.................................................... 32

9.5  技术保障.................................................... 32

10  监督管理........................................................... 32

10.1  预案演练................................................... 32

10.2  宣教培训................................................... 33

10.3  责任与奖惩................................................. 33

11  附则............................................................... 33

11.1  名词术语................................................... 33

12 气象灾害事件等级标准............................................... 35

12.1  I级气象灾害事件............................................ 35

12.2  Ⅱ级气象灾害事件........................................... 36

12.3  Ⅲ级气象灾害事件........................................... 37

12.4  Ⅳ级气象灾害事件........................................... 38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我市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轻或者避免因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办法》、《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广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韶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影响我市行政区域的台风、暴雨、寒冷、干旱、高温、大雾、灰霾、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应急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地、各有关单位信息沟通,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资源共享,确保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2  组织体系

2.1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设立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对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后,市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气象灾害现场指挥部。

总 指 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气象局局长

    员: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计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局、市文广新局、市应急办、市公路局、韶关水文分局、市气象局、韶关海事局、韶关军分区、武警韶关市支队、韶关供电局、电信韶关分公司、移动韶关分公司、联通韶关分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气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全市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会商气象灾害发展趋势,分析研判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时向市指挥部汇报;根据市指挥部的决定,负责启动、变更或终止气象灾害应急响应。

2.3  县(市、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辖区内气象灾害防御与应急处置工作,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联动的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市有关单位予以指导。

2.4  专家组

成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专家组参加气象灾害防御会商,为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支持。

2.5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明确相关机构负责本单位(部门)的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建立与本预案相衔接的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制度和流程;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和应对工作;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演练。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和抢险救灾新闻报道,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指导有关单位开展新闻发布,及时通报重大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引导社会舆论客观正面报道。

2)市发改局:负责做好救灾粮油物资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强价格调控监管,开展市场价格巡查,及时发现并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障重要商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负责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防御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工作;协助制定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开展重大项目气候可行性评估。

3)市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电力应急管理,协调有关商业企业和单位做好食品、药品、油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及调运供应工作;协调有关商贸、供销单位做好抢险救灾;推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领域的新技术应用。

4)市教育局: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各地教育部门按照当地预警信号发布情况实施停课机制,保障托幼机构及学校学生(不含技校,含校车上、寄宿)安全;组织、指导各地对学校师生进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演练工作,提高师生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及时更新全市各类学校负责人通讯信息。

5)市科技局:负责安排防灾减灾科研项目。

6)市公安局: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开展抢险救援,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地区;负责交通疏导,确保疏散受灾群众和抢险救灾车辆通行;加强网络舆情管控,严防制造散播谣言,影响社会稳定;利用交通电子显示牌,协助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7)市民政局:负责开放、管理庇护场所,组织转移、安置灾民,发放灾民生活必需品,并协助做好灾后重建工作;负责收集灾情信息,组织调查、核查灾害损失情况;管理分配上级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及时更新共享全市救灾物资储备信息。

8)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应由市本级财政承担的气象灾害救灾资金,并按规定做好资金拨付及监督管理。

9)市人社局:负责指挥、协调受影响地区技工学校、用人单位落实防御措施,按照当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情况实施技校停课、用人单位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停工机制;组织、指导对技校师生和外来务工人员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演练等工作。

10)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做好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掌握重点地区地质灾害险情及处理动态;及时更新共享地质灾害隐患点信息。

11)市环保局:负责提供环境监测信息,对由气象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监测并提出控制措施,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12)市住建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灾情城市供水、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应急管理工作;督促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工地落实气象灾害安全防范措施;督促、指导灾区组织危房排查和工棚人员及危房、低洼易浸地居民撤离;组织做好城市排涝、城市供水、排水调度及其工程设施规避气象灾害的应急管理工作;排查整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隐患,及时更新共享在建项目工程等信息。

1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公路、水路交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抢修损毁道路、桥梁,确保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线路畅通;组织调度、征用抢险救灾车辆、船只,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的紧急运输工作。

14)市水务局:组织、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督促各地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组织、指导全市各大水库、河堤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应急水量调度,指导水利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5)市农业局: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做好动物重大疫病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与防控;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根据气象灾害预测预报,督促、指导有关地区保护或抢收农作物,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16)市林业局:负责指导林业防御气象灾害和灾后复产工作;负责林业灾情调查核实,指导和组织灾区森林资源和森林生态的修复。负责提供森林火灾信息,指导监督、组织协调森林防火工作。

17)市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

18)市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重大气象灾害影响前后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预警、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知识宣传教育及演练。参与、协调气象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19)市旅游局:监督指导旅游景区开展防御和应急处置气象灾害工作;督促旅行社及时关注气象变化,科学安排旅游线路,引导游客安全出行;限制旅游团队进入受灾地区和路段;配合灾区组织协调旅游企业做好游客和旅游从业人员的撤离。

20)市文广新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新闻网站等媒体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韶关电视台、韶关人民广播电台在收到市气象台提供的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在15分钟内及时、完整、准确地播发。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媒体应提示公众注意收听、收看相关报道,了解最新天气信息,电视台需在节目画面中播放预警信号标识及防御指引。负责做好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宣传工作,电台、电视台和报社要制定必要的防御指引、防灾常识等公益宣传广告,提高群众的防范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21)市应急办:协助总指挥做好突发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综合协调工作,检查落实市领导有关批示和指示。

22)市公路局:负责对辖区内国道、省道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组织抢修损毁道路、桥梁,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的紧急运输工作。

23)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为指挥部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开展气象灾害的分析和评估;参与重大气象灾害灾情调查。

24)韶关水文分局:负责水情的监测、预报,及时提供实时水文信息。

25)韶关海事局:及时向辖区水域船舶播发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协调、指导辖区船舶防御气象灾害,必要时实施封航;协调开展辖区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6)韶关军分区:负责组织协调驻军和民兵预备役支援地方抢险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27)武警韶关市支队:负责组织驻韶关武警部队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和救援受困群众;协助政府灾后重建工作。

28)韶关供电局:负责管辖区域内供电设备的安全供电,配备足够的供电应急抢修队伍和材料、物资,及时修复故障;做好防灾救灾电力供应保障工作。

29)电信韶关分公司、移动韶关分公司、联通韶关分公司:加强通信系统维护,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配合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及时恢复受损通信设施,保证气象信息传递和救灾通信线路畅通; 保障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畅通,及时、准确地向有关用户发出气象灾害预警、防御提示等信息。

风险评估

市气象局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全市重大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机制,定期组织风险评估,明确重大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目标。全市重大气象灾害风险包括台风、暴雨、寒冷、干旱、高温、大雾、灰霾、道路结冰等八种灾害天气风险。

3.1 台风灾害风险

台风带来的大风、暴雨,给江河、水库等水域以及陆地的生产生活带来较强破坏性灾害。

3.2 暴雨灾害风险

短时强降水或持续强降水过程可能导致城乡积涝、江河泛滥以及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等灾害。

3.3 寒冷灾害风险

寒潮和强冷空气引发的大风、低温、雨雪冰冻、雨凇等灾害影响人体健康以及农林牧渔业、交通、供电等方面。

3.4 道路结冰灾害风险

道路结冰影响人员出行及交通运输。

3.5 干旱灾害风险

干旱可能造成人及动物饮水困难,农、林作物减产甚至绝收,并可能引发森林火灾。

3.6 高温灾害风险

高温影响人体健康、动植物生长以及交通、供电、供水等方面。

3.7 灰霾灾害风险

灰霾影响人体健康以及交通、供电和生态环境等方面。

3.8 大雾灾害风险

大雾影响人体健康以及交通、供电等方面。

情景构建

台风、暴雨、寒冷、干旱、高温、大雾、灰霾、道路结冰等八种重大气象灾害事件的常见应急情景如下:

4.1  台风灾害情景

1)基础设施:电力、通信、能源等设施设备或传输线路、管道损毁造成电力、通信、能源等传输中断。

2)交通:道路、城市轨道、铁路等交通受阻,飞机航班延误或取消,大量乘客滞留,应急救灾物资运输受阻。

3)洪涝灾害:强降水可能造成江河洪水、城乡内涝、山洪暴发,冲塌房屋;山塘、水库、尾矿库决堤,农田水利设施损毁,交通和通讯中断。

4)地质灾害:强降水可能引发泥石流、山体滑坡、山体崩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

5)水上作业:水上航行、作业船只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甚至引发重大安全事故,造成设施损毁,人员伤亡。

6)生产安全:企业厂房、围墙倒塌,供电变电站、塔吊、龙门吊及其他大型设备等损毁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及次生、衍生灾害;大型广告牌、电线塔(杆)等被风吹倒,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7)农林牧渔业:农作物倒伏减产甚至绝收,林木、苗木受损,畜牧、水产养殖业遭受损失。

8)教育:学校停课,可能影响重要考试;在校或路途师生安全受到威胁。

9)旅游:旅游景观、旅游设施损毁,旅游人员安全受到威胁,造成游客滞留。

4.2  暴雨灾害情景

1)基础设施:电力、通信等设施设备或传输线路、管道损毁造成电力、通信等传输中断。

2)交通:道路、城市轨道、铁路等交通受阻,飞机航班延误或取消,大量乘客滞留,应急救灾物资运输受阻。

3)洪涝灾害:强降水可能造成江河洪水、城乡内涝、山洪暴发,冲塌房屋;山塘、水库、尾矿库决堤,农田水利设施损毁,交通和通讯中断。

4)地质灾害:强降水可能引发泥石流、山体滑坡、山体崩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

5)生产安全:企业厂房、围墙倒塌,供电变电站、塔吊、龙门吊及其他大型设备等损毁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及次生、衍生灾害;大型广告牌、电线塔(杆)等被风吹倒,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6)农林牧渔业:农作物倒伏减产甚至绝收,林木、苗木受损,畜牧、水产养殖业遭受损失。

7)教育:学校停课,可能影响重要考试;在校或路途师生安全受到威胁。

8)旅游:旅游景观、旅游设施损毁,旅游人员安全受到威胁,造成游客滞留。

4.3  寒冷灾害情景

1)交通:路面结冰导致道路交通受阻,铁路列车晚点或停运,飞机航班延误或取消,大量乘客滞留需要安置,应急救灾物资运输受阻。

2)电力:电力设施设备及传输线路因冰冻损坏,电煤供应紧张,造成电网垮塌,甚至引发大面积停电事件。

3)通信:通信设施设备及传输线路因冰冻损坏,重要通信枢纽供电中断。

4)农林牧渔业:蔬菜、粮食等作物、林木、水果和苗木被冻死,或因日照不足导致病虫害蔓延,农作物绝收;家禽、牲畜及水产品被冻死或患病。

5)水利:温度剧烈变化导致土壤层出现凸起和塌陷,危及水库、池塘坝体安全,或出现房屋倒塌。

6)医疗:感冒咳嗽、发烧、关节炎、心脑血管等患者增多,医院就诊量增加。

4.4  道路结冰灾害情景

1)交通:路面结冰导致道路交通受阻,易引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铁路列车晚点或停运,飞机航班延误或取消,大量乘客滞留需要安置,应急救灾物资运输受阻。

2)电力:因电力设施设备及传输线路冰冻损坏,电煤供应紧张,造成电网垮塌,甚至引发大面积停电事件。

3)供水:低温冰冻造成供水系统管道、设备冻裂,供水受阻。

4.5  干旱灾害情景

1)供水:水资源严重不足,影响城乡供水。

2)农林业:农田干裂,江河、水库、池塘、井等缺水,甚至干枯。粮食、农作物、林木等因缺水长势差,甚至干枯绝收。林木、植被退化,引发森林火灾等。

3)卫生:因旱灾导致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引发公共卫生事件。

4.6  高温灾害情景

1)供电:电网负荷高涨,供电紧张,可能引发区域性停电事件。

2)医疗:户外、露天工作者健康受到威胁。热射病、中暑、心脏病、高血压等患者增加,疟疾和登革热等疾病传播加剧,医院就诊量增加。

3)交通:高温可能导致汽车爆胎、自燃等交通事故。

4)安全生产:易燃易爆危险品运输或存放不当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

5)农林牧渔业:影响农作物产量、树木生长以及畜牧、水产养殖业,可能引发森林火灾。

4.7  灰霾灾害情景

1)交通:低能见度引发道路、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导致飞机航班延误或取消,大量乘客滞留。

2)供电:电网发生“污闪”事故。

3)医疗:直接影响人体健康,严重时出现呼吸困难、视力衰退、手足抽搐等现象,诱发鼻炎、支气管炎、心脑血管、冠心病、心力衰竭等病症,医院就诊量增加。

4)教育:影响在校师生的正常学习及往返学校。

5)农业:因日照不足,影响花卉植物、农作物生长,或导致病虫害蔓延,影响作物产量。

4.8  大雾灾害情景

1)交通:低能见度可能引发道路、水上交通安全事故、飞机航班延误或取消,大量乘客滞留。

2)供电:电网发生“污闪”故障。

3)医疗:易诱发呼吸系统疾病,甚至导致心血管病、高血压、冠心病、脑溢血等,医院就诊量增加。

监测预警

5.1  监测预报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中小尺度灾害性天气监测系统、灰霾天气监测系统、山洪地质灾害监测系统、交通电力能源等专业气象监测系统、水文监测预报系统等建设,优化加密观测站网,完善省、市、县三级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建立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机制。

5.2  预警信息发布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和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气象灾害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由有关单位制作和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

应对任务

6.1  信息报告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要按照规定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6.2  响应启动

市指挥部按照气象灾害程度、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启动应急响应。

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不同应急响应启动级别,按照最高响应级别的灾种启动应急响应。

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未达到应急响应标准,但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按照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程度、范围和发展趋势,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由重到轻分为I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按照气象灾害程度、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单位按照其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6.2.1  I级响应

I级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或者气象灾害已经在全市造成特别重大影响,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市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报告省政府。

6.2.2  Ⅱ级响应

Ⅱ级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或者气象灾害已经在我市造成重大影响,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6.2.3  Ⅲ级响应

Ⅲ级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或者气象灾害已经在我市造成较大影响,市指挥部立即组织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6.2.4  Ⅳ级响应

Ⅳ级气象灾害事件发布后,或者气象灾害已经在我市造成一般影响,市指挥部立即组织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6.3  任务分解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地有关部门(单位)在有关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联动,及时启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共同开展重大气象灾害应对工作。主要应对任务包括:

6.3.1台风

1)重点保障单位: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加强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发改、经信、供电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保障电力供应。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应急处置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2)交通: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疏导,协助维护交通秩序,引导应急救援车辆通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地面交通运力疏散乘客,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的畅通。铁路部门负责疏导、运输火车站的滞留旅客,保障救援物资的交通运输。民航部门做好航空器转场,重要设施设备防护、加固,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海事部门负责水上交通、作业安全,以及事故险情处置和救援工作,必要时实施封航。

3)临时安置:公安部门负责维护临时安置点秩序,做好消防、交通导引等工作。民政部门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灾情调查和评估以及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4)物资保障:发改部门做好救灾粮油物资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经信部门负责灾区煤炭、电力、成品油的供应保障和重点物资运输协调;组织市级医药储备的应急调度。

5)公共安全:住建管理部门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指导、推动企业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住建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督查建筑施工高空作业、水上等户外高危作业单位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单位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台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6)洪涝:水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督促各地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组织、指导全市各大水库、河流堤围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应急水量调度,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7)地质灾害: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地质部门协助做好地质灾害险情排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8)教育:教育、人社部门根据台风预警信号防御指引、提示,组织督促全市托幼机构、学校停课或做好停课工作。

9)企业生产:人社部门根据台风预警信号防御指引、提示,建议用人单位停工(特殊行业除外)或做好停工准备。安监部门督促、指导工矿企业开展尾矿库、排土场、建筑施工工地、塔吊、龙门吊、生产厂房、职工宿舍、临建设施、仓库等建筑和重点部位,以及危险化学品仓库、油库、气库、石化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设施或装置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10)农业、林业:农业、林业部门科学调度机具及人力,指导农户、果农、林农或有关单位采取有效防台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卫计部门开展防病工作指导和评估工作。

11)旅游:旅游部门指导各旅行社科学安排路线、督导灾区旅游景点关停情况。

12)广播电视:广电部门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及时排查故障,确保预警应急信息及时传播给公众。

6.3.2暴雨

1)重点保障单位: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加强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发改、经信、供电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保障电力供应。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应急处置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2)交通: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疏导,协助维护交通秩序,引导应急救援车辆通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地面交通运力疏散乘客,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的畅通。铁路部门负责疏导、运输火车站的滞留旅客,保障救援物资的交通运输。民航部门做好重要设施设备防洪防渍工作。海事部门负责水上交通、作业安全,以及事故险情处置和救援工作,必要时实施封航。

3)临时安置:公安部门负责维护临时安置点秩序,做好消防、交通导引等工作。民政部门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灾情调查和评估以及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4)物资保障:发改部门做好救灾粮油物资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经信部门负责灾区煤炭、电力、成品油的供应保障和重点物资运输协调;组织市级医药储备的应急调度。

5)公共安全:住建管理等部门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指导、推动企业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住建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督查建筑工地高空作业、水上等户外高危作业单位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单位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低洼处易受水浸的车辆、物品。

6)洪涝:水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督促各地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组织、指导全市各大水库、河流堤围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应急水量调度,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7)地质灾害: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地质部门协助做好地质灾害险情排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8)教育:教育、人社部门根据暴雨预警信号防御指引、提示,组织督促全市托幼机构、学校停课或做好停课工作。

9)企业生产:人社部门根据暴雨预警信号防御指引、提示,建议用人单位停工(特殊行业除外)或做好停工准备。安全监管部门督促、指导工矿企业开展尾矿库、排土场、建筑施工工地、塔吊、龙门吊、生产厂房、职工宿舍、临建设施、仓库等建筑和重点部位,以及危险化学品仓库、油库、气库、石化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措施或装置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10)农业、林业:农业、林业部门科学调度机具及人力,指导农户、果农、林农或有关单位采取有效防灾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卫计部门开展防病工作指导和评估工作。

11)旅游:旅游部门指导各旅行社科学安排路线、督导灾区旅游景点关停情况。

12)广播电视:广电部门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及时排查故障,确保预警应急信息及时传播给公众。

6.3.3 寒冷

1)交通: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疏导,协助维护交通秩序,引导应急救援车辆通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地面交通运力疏散乘客,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的畅通。铁路部门负责疏导、运输火车站的滞留旅客,保障救援物资的交通运输。

2)供电:电力部门指导电网公司、发电企业等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3)通信: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应急处置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4)临时安置:民政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灾情调查和评估,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开放避寒场所;实施应急防寒保障,特别对低保、特困供养、孤儿、流浪人员等困难群众等要采取紧急防寒防冻应对措施。

5)水利:水务部门开展险情排查、灾害救助,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6)农业、畜牧业、林业、渔业:农业、林业、渔业部门指导果农、菜农、林农和水产养殖户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做好牲畜、家禽、苗木和水生动物的防寒保暖工作。住建管理、林业等部门对国有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7)医疗:卫计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6.3.4 道路结冰

1)交通: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提醒做好车辆防冻措施,提醒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车辆减速;会同有关单位根据积雪、结冰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除冰工作。民航部门做好机场除冰扫雪,航空器除冰,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必要时关闭机场。

2)临时安置:民政部门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灾情调查,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协助做好公路、铁路等滞留人员基本生活救助。

3)供电:发改、经信、供电、电力应急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保障电力供应,注意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6.3.5 干旱

1)供水:国土资源、地质部门做好应急地下水水资源的勘查开发工作,并协助水务、应急部门启用已有地下水应急水源。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气象部门加强监测,抓住有利天气形势,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2)农业、林业:水利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农业、林业部门指导农户、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3)卫生:卫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3.6 高温

1)供电:发改、经信、供电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注意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定拉闸限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执行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2)医疗:卫计部门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以及相关疾病。

3)交通: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4)安全生产:安监、经信、气象部门适时督促、指导企业开展以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为重点的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高温维护。人社部门指导和督促企业做好高温环境下作业人员的防护措施,必要时实施停工。

5) 农业、林业、渔业:农业、林业、渔业部门指导预防高温对农、林、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6.3.7 灰霾

1)医疗:卫计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相关疾病。卫计、教育、气象、环保部门积极宣传灰霾科普知识及防护应对措施。气象、环保部门加强监测,联合开展空气质量预报、预警。气象部门根据天气条件适时采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教育:教育部门根据灰霾预警信号防御指引、提示,指导师生采取灰霾防御措施,尽量减少学生在室外活动的时间,在有条件的学校安装和启用清风系统,减少室内大气污染;提醒师生低能见度下注意交通安全。

3)交通: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民航部门做好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4)供电:发改、经信、供电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保障电力供应。

6.3.8 大雾

1)交通: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海事部门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信息及时发布雾航安全信息,督促船舶遵守雾航规定,加强通航安全监管。民航部门做好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2)供电:发改、经信、供电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保障电力供应。

3)医疗:卫计部门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相关疾病。

6.4  应急联动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部门分级协调,部门、企业分级联动”的应急联动机制。各级政府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特别是交通、民政、通信、供水、供电、供油、教育、农业、医疗卫生、金融等重要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部门间应急联动机制,并积极协调、推动相关重点企业之间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发生重大气象灾害,相关重点企业按照应急联动机制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必要时,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部门间应急联动机制协调处置,或报请本级政府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协调解决。

6.5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有关单位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6.6  社会动员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各级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气象灾害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区的各级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县(市、区)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6.7  应急评估

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市指挥部要及时组织成员单位、专家对重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发展趋势及应急处置进度进行评估,为进一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依据。

6.8  应急终止

气象灾害已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市指挥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后期处置

7.1  总结评估

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要及时组织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针对气象灾害损失情况、造成灾害的原因及相关气象情况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成功经验与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开展灾情核定工作。调查评估工作结束后,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较重以上灾害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要逐级报至省政府。

7.2  灾情调查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气象、民政、国土资源、住建管理、水务等有关部门进行气象灾害情况调查。

7.3  恢复重建

7.3.1  制订规划

受灾地区县级以上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确保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发生重大气象灾害,超出事发地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向上级政府申请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各种形式的支援。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7.3.2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实施征用的县级以上政府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及时返还被征用的财产;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县级以上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7.3.3  灾害保险

鼓励公众参加气象灾害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险。保险机构要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

信息发布

地方各级政府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工作。要统一信息发布口径,必要时,报同级政府批准。

加强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主动向社会发布重大气象灾害相关信息和应对工作情况。必要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统一向社会公众发布相关信息。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公众情绪。

能力建设

9.1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应急保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9.2  物资保障

经信部门要会同相关单位做好抢险救灾需要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生产协调。

民政部门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

农业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单位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防灾减灾部门要按照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有关工作。

9.3  通信保障

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灾区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9.4  交通保障

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加强灾区治安管理,积极参与救灾、服务群众等工作。

交通运输、海事、铁路部门要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船舶、火车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畅通。

9.5  技术保障

利用已建成的“韶关市应急指挥决策辅助系统”与各成员单位搭建共建共享平台。各成员单位通过数据专线充实和完善各自专题数据。同时可共享调用“韶关市应急指挥决策辅助系统”及其他部门的数据用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

10  监督管理

10.1  预案演练

各地、各有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举行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各地、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指导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

10.2  宣教培训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主动获取预警信息的意识,提升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级政府及广播电视、新闻媒体、文化、教育、人社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10.3  责任与奖惩

按照有关规定,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附则

11.1  名词术语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预警信号定义详见《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省政府令第105号)。

台风是指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热带气旋系统,其带来的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常易引发洪涝、风暴潮、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雨是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以上的降水;大暴雨是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0毫米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70毫米以上的降水;特大暴雨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250毫米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40毫米以上的降水,可能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寒冷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可能对农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可能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干旱等级:特旱是指基本无土壤蒸发,地表植物干枯、死亡;重旱是指土壤出现较厚的干土层,地表植物萎蔫、叶片干枯,果实脱落;中旱是指土壤表面干燥,地表植物叶片白天有萎蔫现象。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现象,可能对农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可能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灰霾是指大量极细微的干尘粒等气溶胶均匀地浮游在空中,水平能见度<10公里,相对湿度<95%的空气普遍浑浊天气现象,排除降水、沙尘暴、扬沙、浮尘、烟幕、吹雪、雪暴等天气现象造成的视程障碍,可能对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灰霾等级:重度灰霾是指能见度<2公里;中度灰霾是指2公里≤能见度<3公里;轻度灰霾是指3公里≤能见度<5公里

道路结冰是指由于低温,雨、雪、雾在道路冻结成冰的天气现象,可能对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11.2本预案由市政府组织修订,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11.3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11.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9310日市政府印发的《韶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韶府〔200929号)同时废止。

12 气象灾害事件等级标准

12.1  I级气象灾害事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I级气象灾害事件。

1)台风:

全市有1个以上县(市、区)台风红色预警信号生效。

2)暴雨:

全市有6个以上县(市、区)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

过去24小时内全市有6个以上县(市、区)出现大暴雨天气,或全市有3个以上县(市、区)出现特大暴雨天气,且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可能出现暴雨以上天气。

3)寒冷:

受寒潮天气影响,24小时内全市有6个县(市、区)国家气象观测站最低气温可能降至-5℃以下。

受寒潮天气影响,全市有6个以上县(市、区)国家气象观测站日平均气温低于3℃,且可能持续3天以上。

4)道路结冰:

全市有3个以上县(市、区)道路结冰橙色以上预警信号生效,且可能持续3天以上。

5)干旱:

全市有6个以上县(市、区)达到重度气象干旱以上等级或2个以上县(市、区)达到特重气象干旱等级,且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可能进一步发展。

12.2  Ⅱ级气象灾害事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Ⅱ级气象灾害事件。

1)台风:

全市有2个以上县(市、区)台风橙色预警信号生效。

2)暴雨:

①全市有4个以上县(市、区)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

②过去24小时内全市有4个以上县(市、区)出现大暴雨天气,或全市有2个以上县(市、区)出现特大暴雨天气,且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可能出现暴雨以上天气。  

3)寒冷:

全市所有县(市、区)寒冷红色预警信号生效,且可能持续3天以上。

受寒潮天气影响,24小时内全市有6个县(市、区)国家气象观测站最低气温可能降至-3℃以下。

③受寒潮天气影响,全市有6个以上县(市、区)国家气象观测站日平均气温低于5℃,且可能持续3天以上。

4)道路结冰:

全市有2个以上县(市、区)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生效,且可能持续3天以上。

5)干旱:

全市有4个以上县(市、区)达到重度气象干旱以上等级或1个以上县(市、区)达到特重气象干旱等级,且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可能进一步发展。

12.3  Ⅲ级气象灾害事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Ⅲ级气象灾害事件。

1)台风:

全市有4个以上县(市、区)台风黄色预警信号生效。

2)暴雨:

①全市有2个以上县(市、区)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或市区(浈江、武江)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

②过去24小时内全市有6个以上县(市、区)出现大暴雨天气,或全市有1个以上县(市、区)出现特大暴雨天气,且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可能出现暴雨以上天气。

3)寒冷:

全市有6个以上县(市、区)寒冷红色预警信号生效,且可能持续3天以上。     

4)道路结冰:

全市有2个以上县(市、区)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生效。

5)干旱:

全市有2个以上县(市、区)达到重度气象干旱以上等级,且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可能进一步发展。

6)高温:

全市有6个以上县(市、区)高温红色预警信号生效,且可能持续3天以上。

7)灰霾:全市有6个以上县(市、区)灰霾黄色预警信号生效,且可能持续3天以上。

8)大雾:全市有6个以上县(市、区)大雾红色预警信号生效。

12.4  Ⅳ级气象灾害事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Ⅳ级气象灾害事件。

1)台风:

全市有4个以上县(市、区)台风蓝色预警信号生效。

2)暴雨:

①全市有6个以上县(市、区)暴雨橙色预警信号生效。

②过去24小时内全市有6个以上县(市、区)出现暴雨天气,且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可能出现暴雨以上天气。

3)寒冷:

全市有4个以上县(市、区)寒冷红色预警信号生效,且可能持续3天以上。

4)道路结冰:

全市有2个以上县(市、区)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生效。

5)干旱:

全市有4个以上县(市、区)达到中度气象干旱以上等级,且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可能进一步发展。

6)高温:

全市有4个以上县(市、区)高温红色预警信号生效,且可能持续3天以上。

7)灰霾:全市有4个以上县(市、区)灰霾黄色预警信号生效,且可能持续3天以上。

8)大雾:全市有6个以上县(市、区)大雾橙色预警信号生效。

 

  附件:韶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气象灾害事件等级分级标准一览表

 

 

  


附件

韶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气象灾害事件等级分级标准一览表

 

等级

台风

暴雨

寒冷

道路结冰

干旱

高温

灰霾

大雾

Ⅰ级

全市有1个以上县(市、区)台风红色预警信号生效

1.全市有6个以上县(市、区)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
           
2.过去24小时内全市有6个以上县(市、区)出现大暴雨天气,或全市有3个以上县(市、区)出现特大暴雨天气,且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可能出现暴雨以上天气。

1.受寒潮天气影响,24小时内全市有6个县(市、区)国家气象观测站最低气温可能降至-5℃以下。
           
2.受寒潮天气影响,全市有6个以上县(市、区)国家气象观测站日平均气温低于3℃,且可能持续3天以上。

全市有3个以上县(市、区)道路结冰橙色以上预警信号生效,且可能持续3天以上。

全市有6个以上县(市、区)达到重度气象干旱以上等级或2个以上县(市、区)达到特重气象干旱等级,且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可能进一步发展。

 

 

 

Ⅱ级

全市有2个以上县(市、区)台风橙色预警信号生效

1.全市有4个以上县(市、区)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
           
2.过去24小时内全市有4个以上县(市、区)出现大暴雨天气,或全市有2个以上县(市、区)出现特大暴雨天气,且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可能出现暴雨以上天气。

1.全市所有县(市、区)寒冷红色预警信号生效,且可能持续3天以上。
           
2.受寒潮天气影响,24小时内全市有6个县(市、区)国家气象观测站最低气温可能降至-3℃以下。
           
3.受寒潮天气影响,全市有6个以上县(市、区)国家气象观测站日平均气温低于5℃,且可能持续3天以上。

全市有2个以上县(市、区)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生效,且可能持续3天以上。

全市有4个以上县(市、区)达到重度气象干旱以上等级或1个以上县(市、区)达到特重气象干旱等级,且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可能进一步发展。

 

 

 

Ⅲ级

全市有4个以上县(市、区)台风黄色预警信号生效

1.全市有2个以上县(市、区)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或市区(浈江、武江)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
           
2.过去24小时内全市有6个以上县(市、区)出现大暴雨天气,或全市有1个以上县(市、区)出现特大暴雨天气,且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可能出现暴雨以上天气。

全市有6个以上县(市、区)寒冷红色预警信号生效,且可能持续3天以上。

全市有2个以上县(市、区)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生效。

全市有2个以上县(市、区)达到重度气象干旱以上等级,且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可能进一步发展。

全市有6个以上县(市、区)高温红色预警信号生效,且可能持续3天以上。

全市有6个以上县(市、区)灰霾黄色预警信号生效,且可能持续3天以上。

全市有6个以上县(市、区)大雾红色预警信号生效。

Ⅳ级

全市有4个以上县(市、区)台风蓝色预警信号生效

1.全市有6个以上县(市、区)暴雨橙色预警信号生效。
           
2.过去24小时内全市有6个以上县(市、区)出现暴雨天气,且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可能出现暴雨以上天气。

全市有4个以上县(市、区)寒冷红色预警信号生效,且可能持续3天以上。

全市有2个以上县(市、区)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生效。

全市有4个以上县(市、区)达到中度气象干旱以上等级,且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可能进一步发展。

全市有4个以上县(市、区)高温红色预警信号生效,且可能持续3天以上。

全市有4个以上县(市、区)灰霾黄色预警信号生效,且可能持续3天以上。

全市有6个以上县(市、区)大雾橙色预警信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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