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8〕29号)和《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韶府办明电〔2018〕240号)工作安排,市政府对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现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韶府规审〔2018〕12号)予以公布。
本次取消的证明事项共23项。对取消的证明事项,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再行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开具证明单位也不再开具相关证明。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0日
附件: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