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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韶府办〔2018〕39号)

时间:2018-07-23 17:02:59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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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

《韶关市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628

 

 

韶关市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项目

审批流程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快项目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通过采取“一门受理、一次告知、再造流程、并联审批、信息共享、一窗出件”等方式,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优化和审批服务模式改革创新,实现“最多跑一次”,促进建设工程项目快审批、快落地、快开工,打造服务高地,促进韶关经济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市管权限审批范围的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抢险救灾、应急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文物修缮和保养工程等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创新服务模式

(一)推行建设工程项目一次性综合告知。

1.由市发展改革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在市级办事服务大厅设立建设工程项目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受理建设工程项目所有审批事项申办,建立部门互动机制,凡是与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有关的部门,应派业务骨干作为综合窗口联络员,负责本部门与综合窗口的联动沟通,协调督促本部门相关科室按要求做好承办、告知、审批、咨询等工作。(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局、各有关审批部门)

2.制定一次性综合告知实施细则,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审批平台”),申请单位提供项目基本情况、土地红线图和规划条件等信息,综合窗口同步推送至所有审批部门,审批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综合告知涉及事项名称、事项材料、审批涉及中介服务、符合政策情况等,综合窗口综合各部门反馈意见一次性综合告知申请单位,真正实现项目一次性综合告知。(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局、各有关审批部门)

(二)推行个性化定制审批流程。

实行一次性综合告知的同时,由综合窗口牵头有关审批部门,针对每个项目的具体情况,制订从立项到施工许可的全链条审批菜单,包括审批事项、审批部门、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等,并通过审批平台予以固化,便于申请单位照单办理,实现一个项目一套审批流程。综合窗口对办理的全过程进行跟踪、服务和督办,变审批事项“多次办”为“一次办”、“多头办”为“一窗办”,提高申请单位办事便利度。(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局、各有关审批部门)

(三)推行“一窗”综合受理。

申请单位按材料清单准备好有关材料后,只需到综合窗口提交材料,不需要逐个部门提交。综合窗口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模式运行,承担投资项目综合咨询、定制审批流程、事项登记受理、办理进度跟踪、并联限时审批实施、协调项目审批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办理结果反馈和企业服务等工作。各审批部门作为综合窗口服务后台,承担审查、审批、业务培训、技术支持等职责,实现建设工程项目“一窗”受理。审批部门将审批结果统一反馈至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统一反馈至申请单位,实现统一出件。(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各有关审批部门)

(四)推行N+1并联审批模式。

申请单位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可选择单个审批事项办理、多个审批事项联合办理、分阶段所有事项联合办理。申请单位选择多个审批事项和分阶段所有事项联合办理时,相关审批部门要实行N+1并联审批模式。

N+1并联审批模式是指申请单位将所有申报材料一次性提交至综合窗口,综合窗口通过审批平台同时推送至所有相关部门,各部门受理后按照部门内部审批流程运行。对不涉及其他审批部门事项按照承诺时间直接办理;对需要其他审批部门审批结果作为审批材料的事项,实行容缺受理,容缺前置部门审批结果材料,默认前置部门已通过,开始对其他材料进行审查,待前置部门完成审批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审批文件。(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各有关审批部门)

(五)推行网上中介超市模式。

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加快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改革。建立健全网上中介超市运行规则和中介机构管理制度,向各县(市、区)全面推广网上中介超市模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编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四、互通审批信息

(一)互通部门间审批信息。

建设和完善审批平台,对综合窗口登记的事项,各部门全面使用市级“一门式一网式”系统业务受理。对于没有专门审批系统的部门,在市级“一门式一网式”系统按单个事项和并联事项模式直接办理,并将审批结果上传至“一门式一网式”系统平台;对于有专门审批系统而又没有实现与“一门式一网式”系统对接的,使用“一门式一网式”系统进行事项登记受理,在专门审批系统完成审批后,将审批结果及时上传到“一门式一网式”系统平台中,实现审批信息共享互通。(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局、市信息中心、各有关审批部门)

(二)互通部门内部审批信息。

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对同一部门、同一阶段办理的事项,实行同时受理、同步办理、联合审批、一文出具,对需征求相关部门审批意见的,内部审核与征求意见同步办理。在部门内部采取材料复用制度,对于同一部门不同事项要求提供的重复材料,由部门内部协调获取,申请单位只需提供材料名称或文号,不得要求申请单位重复提供。部门应在市级“一门式一网式”系统平台中获取电子材料归档。(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信息中心、各有关审批部门)

(三)打通重要部门和关键环节。

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重点围绕用地审批、规划审批、施工许可审批阶段的关键部门和环节,全面梳理前置事项和材料,对关键环节审批事项推行联办服务模式,实行“一门受理、分类办理、并联审批、统一出件”模式,打通建设工程项目关键部门和环节,加快项目审批效率。(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建管理局)

(四)实行无缺席审批管理。

审批人员不在岗时,必须实行AB岗制度,不得因审批人员不在岗延误审批时间。(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各有关审批部门)

五、实行分类改革

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全面梳理企业投资项目立项、报建、验收阶段需办理事项92项,以清单形式列明。需政府审批的事项69项,分为技术性审查、内部协作、外部性审查三类事项,归并整合为38项,其中外部性审查事项21项需政府实质审查。

(一)巩固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对23项由企业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的事项(包括已改为第三方机构实施的强制性评估事项8项、已实行备案管理的非审批事项15项),由企业依法依规、依照标准规范自行组织开展,政府提供便捷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审批。(责任单位:市编办、各有关审批部门)

(二)规范技术性审查。对15项技术标准规范明确、中介服务市场成熟的技术性审查事项,改革政府审批方式,强化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主体责任,由企业自主或委托中介服务机构依据规范设计论证,自主把关,并向政府承诺按照标准设计、建设,审批部门只进行程序性审查或备案,即时办理,不承担实质性审查责任。(责任单位:各有关审批部门)

(三)严控外部性审查。对21项涉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确需政府审查把关的外部性审查事项,政府部门严控实施范围,严格把关,优化服务。(责任单位:各有关审批部门)

(四)精简企业办理事项。对2项相关信息由政府内部掌握的矿产资源、文物保护等内部协作事项,不再由企业提出申请,相关部门直接出具意见。(责任单位:各有关审批部门)

六、规范审批标准

(一)全面推行审批标准化。

1.各审批部门必须严格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一系列决定,任何部门不得以新的条目替代或分拆审批。(责任单位:市编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各有关审批部门)

2.及时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全面清理行政审批附加前置条件,凡是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材料一律取消,不得擅自增设审批条件,不得擅自增设审批环节。(责任单位:市编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各有关审批部门)

3.严格按照行政审批标准化要求,凡是需申请单位办理的行政许可、公共服务事项和中介服务事项必须要纳入目录管理并实行标准化管理,明确受理范围、申请材料、审批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要素内容,编制清晰的办事指南并对外公布。(责任单位:市编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各有关审批部门)

(二)提高事项标准化程度。

1.凡是需要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审批部门都要提供样本范例,并明确材料审查要点。(责任单位:市编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各有关审批部门)

2.各审批部门要按照项目分类审批的原则,对本部门负责审批事项的项目进一步细化分类和优化内部审批流程,精简不同类别项目的审批材料,减少审批条件,制定不同情形的审批材料清单,提高审批材料精准度,让建设单位一看就明白,一来就会办。(责任单位:市编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各有关审批部门)

(三)精简审批材料。

凡是需要其他部门(科室)审批结果作为申报材料的,一律通过部门协调方式获取。实行并联办理的审批事项,前置部门已提供的材料,一律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各有关审批部门)

七、优化审批条件和流程

(一)立项审批。

1.缩小实施项目范围5项。

1)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审批:对列入国家、省、市批准的区域规划、专项规划、重大专项的项目;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或政府相关文件同意建设的项目;估算总投资不足5000万元的项目;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

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项目,不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核:涉及土地和房屋征收、环境影响较大、资源开发利用,除可能引发社会公众不同意见、反应强烈外的项目,可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核。(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

4)地震安全性评价:实施范围为核电厂;核燃料后处理厂;核供热站;高放废物处置场;其他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设施工程;坝高超过200米或库容大于100亿立方米的大(I)型工程,以及位于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0.10g及以上地区内坝高超过100米的12级大坝;特殊设防类(甲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重要区段油气输送管道。实施范围外的项目可不再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责任单位:市地震局)

5)气候可行性论证:实施范围为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项目,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等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实施范围外的项目可不再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2.取消办理事项3项。

1)不再审核备案制企业投资项目招标事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由企业根据法律法规,依法自行确定是否应当招标以及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住建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且选择委托招标和全部招标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或项目核准前,可先行开展招标活动,不再单独核准,公路项目除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住建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

3)非国有资金(包括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且无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备案制房屋建设工程项目,申请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发包方式、自主决定是否进场交易,行政监督部门不再对其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管。(责任单位:市住建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局)

3.调整办理事项3项。

1)根据《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规定,免于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房屋和市政类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后,需要土石方整理先行施工的,申请单位可立即编制土石方整理方案,由申请单位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同意后,申请单位即可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确定土石方整理施工、监理单位(需开挖深基坑的,申请单位出具基坑工程设计评审报告),住建管理部门提前介入服务,即可进行土石方整理。

根据《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规定,免于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房屋和市政类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核准)后,为加快工程进度需要土石方整理先行施工的,申请单位自行确定施工、监理单位(需开挖深基坑的,申请单位出具基坑工程设计评审报告),住建管理部门提前介入服务,即可进行土石方整理。(责任单位:市住建管理局、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局)

2)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报告试行“两评合一 ”,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受理由同一中介机构提供的一份综合性报告,不再对单个方面进行评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

3)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不作为项目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条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

(二)用地审批。

1.缩小实施项目范围1项。

1)用地预审:只对新增建设用地项目、独立选址项目进行土地预审。存量建设用地项目,可以不办理土地预审,由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同意使用土地意见。(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三)规划审批。

1.缩小实施项目范围1项。

1)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范围为按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划分,国务院和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中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中型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大中型项目。实施范围外的项目可不再开展初步设计审查。(责任单位:市住建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

2.调整办理事项4项。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只审查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以及相关技术规定确定的规划控制要求,不再审查建筑内部平面及剖面,建筑内部平面及剖面以施工图审查为准。(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2)土地手续尚不完善的项目,只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部门容缺受理,先行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3)建设单位在完成设计方案专家评审及建筑方案审批后,可持调改的方案图及其他必备条件,不再二次审查建筑方案即可直接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4)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类型合理确定应提交的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的类型。属于国有存量土地再利用的,可凭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土地使用权属证明书等文件报建;属于新供应国有土地建设开发的,可凭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报建;属于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可凭建设用地批准书、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房产证等土地证明文件报建。(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

(四)施工许可。

1.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1项。

堤顶、坝顶、戗台兼作公路审批,改为由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水务部门意见。(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

2.缩小实施项目范围10项。

1)节能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

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实施范围为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实施范围外的项目可不再开展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责任单位:市住建管理局)

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申请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其中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医疗机构项目,卫计部门应当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责任单位:市卫计局)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实施范围为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地下单体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居住建筑;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实施范围外的项目可不再开展消防设计审核。(责任单位:市消防局)

5)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实施范围为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单位的建设项目。实施范围外的项目可不再开展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责任单位:市安监局)

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实施范围为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实施范围外的项目可不再开展安全条件审查。(责任单位:市安监局)

7)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实施范围为重要国家机关、军事设施、重点科研单位和军工单位周边安全控制范围内项目,出入境口岸、邮件和快件处理场所、电信枢纽等项目,依法应当进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批的其他项目。实施范围外的项目可不再开展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批。(责任单位:市国安局)

8)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及陆上风电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仍由气象部门负责。实施范围外的项目可不再开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整体纳入施工图审查。(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9)园区工业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已经批准并依法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可以免予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10)施工许可:只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责任单位:市住建管理局)

3.取消办理事项2项。

1)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2项事项。(责任单位:市住建管理局)

4.调整办理事项5项。

1)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2项事项,住建管理部门内部并联办理,实行统一受理、同步审核、集中办结发证。(责任单位:市住建管理局)

2)政府投资项目取得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文件后,可先行发布施工招标公告,开标前7天补齐财政投资评审部门出具的施工图工程量清单、预算审核意见即可正常开标。(责任单位:市住建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

3)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不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4)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可由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同时报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意见不作为挂网招标的前置条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住建管理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

5)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结果备案事项由施工图审图机构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市住建管理局)

5.合并办理事项6项。

1)将“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1项。(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2)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城市树木审批”2项,合并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1项。(责任单位:市住建管理局)

3)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责任单位:市住建管理局)

4)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迁移、损坏水利工程设施审批”2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和涉及水利水文工程审批”1项。(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5)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取水许可”2项,合并为“取水许可”1项。(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6)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2项,合并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1项。(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

(五)竣工验收。

1.调整办理事项1项。

1)需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工程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经建设单位自主验收后,主体工程可以申请竣工验收备案。(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八、创新审批模式

(一)推进“多规合一”。

探索在做好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在各产业园区、具备条件的片区、芙蓉新区,逐步整合国土、规划信息,建立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基础,统筹布局各类专项设施用地的“一张图”平台。相关部门应提前介入产业园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建立各类专项负面清单,按进度实施负面清单及实施计划。(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信局、芙蓉新区管委会、有关产业园区管委会)

(二)探索“多评合一”。

探索在特定区域内推行“多评合一”,进一步简化项目前期所涉及的环境影响、节能审查、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各类专业评价的办理流程,整合评估评审等相关办事环节,实行统一受理、同步评估、同步评审、统一反馈。(责任单位:有关产业园区管委会、有关审批部门)

(三)推广“标准地”模式。

推进国有土地出让“标准地”改革,在土地出让前明确建设用地的规划建设标准、能耗标准、环保标准、产业导向标准和投资强度标准、单位产出标准等控制性指标,土地成交时企业承诺按照标准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加强监管,项目竣工后组织验收,提高土地使用效益。鼓励在土地出让前,完成区域评估评审工作,企业取得建设用地后不需办理相关手续,提高项目落地效率。(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信局、芙蓉新区管委会、有关产业园区管委会)

(四)优化施工许可。

研究调整我市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限额,进一步缩小施工许可办理范围。实施施工许可容缺审批制度,允许项目单位在前置要件未齐全的情况下,先行办理临时施工手续,提前开工建设主体工程的辅助配套项目。(责任单位:市住建管理局)

(五)推行容缺受理承诺办理制。

1.单个事项容缺受理承诺办理。各审批部门梳理并公布容缺受理要件清单(参见附件3,原则上除必要的技术要件外,其他材料均实行容缺受理),制订容缺材料补齐、补正的要求和时限,并对外公布。在容缺材料暂缺或有误的情况下,审批部门要先予以受理审批申请,并同步开展实质性审查。申请单位完成材料补齐、补正后,审批部门正式作出审批决定。建立容缺承诺信用惩处机制,对于2次未能按规定补齐、补正容缺材料的申请单位,列入容缺失信名单,不再适用容缺受理承诺办理。(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各有关审批部门)

2.并联环节容缺受理。并联环节内事项不再互为前置条件,各审批部门默认“前置条件已通过”,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核审查,并形成审查结果,待前置事项全部通过后,各审批部门再出具正式审批决定。(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各有关审批部门)

(六)推进联合踏勘。

在项目综合咨询或审批办理过程中,审批部门需要到项目建设现场实地踏勘的,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单位需要准备的材料要求、时间要求等,由综合窗口与申请单位沟通后,协调组织各审批部门统一时间安排,分职能进行现场踏勘,审批部门要一次性提出后期办理和审批指导意见,指导申请单位办理。(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各有关审批部门)

(七)推进联合审图。

行政审批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规范中介服务,全面细化联合审图的工作流程,按照“统一标准、集中服务、依法监管”的原则,鼓励中介机构对项目施工图审查涉及中介机构实行包干审图,中介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联合其他中介机构实行联合审图,统一反馈结果。鼓励通过集中审图方式,组织参与多图联审的部门和审图机构人员,按照各自审图内容同时进行审查的方式实行联合审图,实现并联审图、限时办结、统一反馈。(责任单位:市住建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人防办、市消防局、市科技局)

(八)推行竣工联合验收。

由建设单位在综合窗口提出申请,综合窗口统一发起和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竣工联合验收,在不改变法定职责范围的前提下,实行统一窗口受理、统一组织现场验收、统一送达文件的竣工联合验收方式,加快工作效率。(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各有关审批部门)

九、推进园区项目快速落地

(一)实施区域化评估。

加强各产业园区统筹规划,全面组织对环境影响、节能、地质灾害、压覆矿产资源、气候可行性、地震安全、水土保持、防洪、考古调查勘探等事项进行区域评估评审,编制区域评价报告,明确评价成果适用范围、条件和效力,对符合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适用条件的区域内单个投资项目,不再单独开展相关评估评审工作,企业简易申报,园区即时确认。各部门出台区域评价指引,明确区域评估办理指南。(责任单位:有关产业园区管委会)

(二)推行项目快速审批方式。

1.联合选址。申请单位签订建设或投资协议书后,组织规划、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选址,明确选址意见和用地范围。(责任单位:有关产业园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

2.容缺预审查。综合窗口牵头对每个项目制定个性化全链条审批菜单,辅导申请单位照单办理。国土部门牵头办理职责范围内的土地手续,按规定组织报政府批复供地方案,组织实施土地招拍挂。申请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地质勘察,编制环评、消防、节能、水利、安评、人防等报告, 编制施工图等文件,组织技术审查、专家评审、公示公告等,并承担前期相关费用。各审批部门和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容缺预审查,只审查必需的技术要件,并及时出具加盖初步审查专用章的容缺预审查意见。容缺预审查意见可用于下一个审批环节申报,也可作为各类评估评审等的凭据。(责任单位:有关产业园区管委会、市行政服务中心、各有关审批部门)

3.正式审批。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核发《土地使用证》。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申请单位应当及时向各审批部门进行材料补齐,依法交纳各项费用。申请单位补齐所有材料且达到法定审批条件后,各审批部门根据容缺预审查意见在 2 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审批文件。(责任单位:有关产业园区管委会、市行政服务中心、各有关审批部门)

(三)探索实施企业投资项目直接落地改革试点。

在华南先进装备产业园、莞韶产业转移工业园范围内,探索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依法依规作出书面承诺,自主开展勘察、设计、评审等工作。通过开工前备案登记后,便可自主开展施工,施工过程按国家强制性标准、产业政策接受全过程动态监督,竣工后接受全面验收。试点项目投资规模须在5000万元以上,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不敏感(不含商业和房地产项目),在《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之外,且符合产业园产业规划。国家和省对项目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通过优化相关地块出让前的审批服务,建立严格的事中事后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推动审批监管信息互联共享和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推行验收事项标准化、科学化,为试点提供制度保障。(责任单位:华南装备园管委会、韶关产业园区管委会)

(四)创新办事服务方式。

委托下放一批审批权限到园区,让园区有更多审批权限。建立园区办事综合服务窗口,将市级“一门式一网式”政务服务模式延伸至园区。建立定期约办制度,根据项目需要,组织有关审批部门定期到园区开展审批服务。建立全程帮办代办制度,对项目审批全流程跟踪服务,为企业无偿提供帮办代办服务,实现园区办事不出园。(责任单位:有关产业园区管委会、市行政服务中心、各有关审批部门)

十、保障措施

(一)建立问题快速处理机制。各审批部门在咨询和审批环节,遇到任何问题,按本方案要求及时反馈至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统一组织协调解决。市发改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对改革推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完善意见,并按程序报市政府。(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局、各有关审批部门)

(二)实行项目专人跟踪辅导。审批较为简单、涉及单位较少的项目可以直接交由完善后的系统在线咨询完成,不必经过专题研究;针对重大、重点和复杂项目,由综合窗口发起,组织有关单位实施项目前期辅导和综合咨询。各审批部门要对每个项目实行专人负责,跟踪到底,承担项目咨询和审批协调等职责,实行全程帮办代办。(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各有关审批部门)

(三)建立项目审批进展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投资项目审批进展情况,督促各相关部门加快建设项目审批进程。建立改革措施落实日常检查制度,市有关部门将联合对各部门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通报范围。(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局)

(四)完善配套措施。各审批部门要主动适应改革需要,根据调整优化后的行政审批事项,逐项明确改革工作任务,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文件,优化事项办理程序,更新办事指南并对外公布,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要加快建设和完善韶关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市级“一门式一网式”政务服务平台和网上中介超市,为推进投资项目改革提供技术支撑。(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局、市信息中心、各有关审批部门)

(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落实投资项目政府监管清单,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把监管责任落到实处。全面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健全检查结果运用奖惩激励机制,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投资建设行为。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整合共享各部门监管信息,实现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合法开工、建设过程合规有序。实行企业投资主体信用联合奖惩。打通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投资关联平台,推行信用联合奖惩便捷模式,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约束机制,使诚信企业一路畅通,失信企业寸步难行。(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局)

(六)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建立项目审批考核制度,综合窗口、建设单位按照量化指标对投资项目审批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项目改革措施落实、行政审批、过程监管、推进落实等过程中发生的效率低下、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建立容错免责机制,鼓励创新,宽容失误,以保护各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局)

 

附件:1.韶关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事项分类改革清单

2.韶关市项目单位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事项清单

3.韶关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图

4.韶关市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事项容缺受理要件汇总表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