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药品价格放开后低价药品政策,规范和促进低价药品生产流通,日前,市发改局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要求我市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从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有关规定。
据市发改局相关人员介绍,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的文件规定,一是改革低价药品管理方式。以药品实际交易价格计算,凡符合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的(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药品,均可执行国家关于低价药品价格管理相关政策;凡不符合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的,不得执行低价药品价格管理相关政策。二是建立低价药品动态进出机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按照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制定价格进出低价药品管理,并保持价格相对稳定。凡参与广东省药品集中采购的各医疗机构和单位,均应按照国家低价药品相关规定以及广东省药品交易办法有关规则,开展低价药品采购。
此外,《通知》要求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药品交易过程中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及价格管理政策的行为予以查处。(市发改局 罗哲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