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韶关市科技企业创业园(孵化器)建设,根据我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科技局对《韶关市科技企业创业园(孵化器)优惠办法》(韶府〔2010〕92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韶关市科技企业创业园(孵化器)优惠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北路32号韶关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邮政编码:51202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sg8760028@163.com。
附件:1. 韶关市科技企业创业园(孵化器)优惠办法(征求意见稿)
2. 关于《韶关市科技企业创业园(孵化器)优惠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韶关市科学技术局
附件1
韶关市科技企业创业园(孵化器)优惠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韶关市科技企业创业园(孵化器)的创业环境,帮助入孵企业降低创业成本和创业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尽快形成规模,做大做强,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第一条 适用对象为与韶关市科技企业创业服务中心签约入驻韶关市科技企业创业园(地址位于十里亭乌教塘),属机械制造、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及农产品深加工等研究、中试、生产性企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条 入孵企业系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与生产的科技型企业并处于初创阶段,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行机制较好;项目符合环保要求。
第三条 入孵企业孵化期限一般为3~5年,企业在孵化期间免费使用厂房,仅需分摊部分治安、环卫、园林维护、公共照明等费用,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2元;孵化期满仍未能毕业的企业,入园6~10年内的,缴纳的管理费提高至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5元,10年以后仍无法毕业的,予以清退。
第四条 入孵企业的工业用水,按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非居民用水价格标准的85%收取。
第五条对入孵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入孵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符合条件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对入孵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入孵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对入孵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一律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自
第八条对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入孵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按审批权限报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免于加收滞纳金。
第九条 依据入孵企业投产后五年内的纳税额,由受益财政安排科技专项,按不同档次给予一定的科技项目资金,支持企业开展科技项目研究开发。
第十条入孵企业除国家、省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规费,以及证照工本费外,凡韶关市政府有权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第十一条创业服务中心为企业提供法律、政务、融资、培训、市场推广等综合性的服务。
第十二条入孵企业申报的各类科技项目优先向上推荐和支持,享受《韶关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驱动发展1+N政策意见》(韶府〔2015〕66号)、《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对市本级堤围防护费减免意见的通知》(韶府办〔2015〕33号)等政策优惠。
第十三条政策性担保公司为园内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其贷款担保经营费率享受莞韶产业转移园内企业同等的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 自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韶关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关于《韶关市科技企业创业园(孵化器)
优惠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2016年以来,结合工作实际,吸收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我局组织修订了该文件。主要经历三个阶段:一是梳理阶段。1—3月,启动修订工作,认真梳理各条款,并学习借鉴福建龙岩、清远等地区好的经验和做法,提出了修订的框架、思路和主要内容。二是成稿阶段。4—9月,形成初稿,征求科技系统内部意见,并多次在局务会议讨论研究,不断修改完善条款内容,确保办法更具可操作性。三是征求吸纳意见阶段。11月上中旬,通过OA向市发改、经信、财政、国税、地税等14个市直部门征求意见,得到意见反馈17条,采纳16条。
二、政策依据
所参考的主要政策文件依据有:
1、《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驱动发展1+N政策意见的通知》(韶府〔2015〕66号);
2、《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实施方案(2015—2017年)的通知》(韶府〔2015〕67号);
3、《韶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韶科〔2016〕26号);
4、《龙岩市科技创业园入孵企业扶持政策》(龙科综〔2012〕46号)。
三、文件框架和主要内容
该优惠办法共16条。主要修订的内容有:
(一)删除条款。
1、删除原“第十一条对入驻韶关科技企业创业园的企业,进一步放宽登记条件,放宽入孵企业的组成形式,放宽注册资本到位期限、到位方式,放宽无形资产所占比例的限制。”理由是三证合一后,商事登记进一步简化,无需验资等佐证材料)。
2、删除原“第十六条园内企业的商标注册登记费、专利申请费可凭据报销。”理由是商标注册登记费已取消,专利申请费已按韶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执行。
(二)修订条款。
1、第一条修订为:适用对象为与韶关市科技企业创业服务中心签约入驻韶关市科技企业创业园(地址位于十里亭乌教塘),属机械制造、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及农产品深加工等研究、中试、生产性企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原条款适用对象为在韶关市科技企业创业服务中心登记注册且未明确文件适用范围,由于商事登记改革,韶关市科技企业创业服务中心对入驻项目不再履行登记注册,仅需签约入驻。
2、第三条修订为:入孵企业孵化期限一般为3~5年,企业在孵化期间免费使用厂房,仅需分摊部分治安、环卫、园林维护、公共照明等费用,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2元;孵化期满仍未能毕业的企业,入园6~10年内的,缴纳的管理费提高至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5元,10年以后仍无法毕业的,予以清退。理由是建立健全项目退出机制,最大限度激发企业创新创业。
3、第十四条(原第十五条)增加:享受《韶关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驱动发展1+N政策意见》(韶府〔2015〕66号)、《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对市本级堤围防护费减免意见的通知》(韶府办〔2015〕33号)等政策优惠。
四、有关事项说明
共收到市直单位反馈意见17条,其中采纳16条,未采纳1条(市地税局建议增加“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款内容),理由是韶关市科技企业创业园(孵化器)是国有性质,非企业等营利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