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我局联合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草拟了《韶关市市政消火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根据相关规定,广泛公开征求该规定修改意见建议,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及各行政、企事业单位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对该规定提出意见建议。
来信请寄:韶关市工业东路23号韶关市公安消防局法制科(邮政编码512026);传真请传至:0751-8177912;电子邮件请发至:253589877@qq.com。
征求意见期限:即日起至
韶关市公安消防局
附件:1、《韶关市市政消火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关于<韶关市市政消火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附件1:
韶关市市政消火栓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项依据】为加强市政消火栓管理,确保消防供水,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使用、巡查、养护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解释】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市政道路配建的,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第四条【管理职责】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消火栓建设和养护工作列入年度发展计划。
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将消火栓布局规划纳入城乡规划。
财政部门负责将市政消火栓建设、巡查、养护经费和消防训练用水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城市综合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路等部门在道路及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中,应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同时落实市政消火栓的建设。
其他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经费保障】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巡查、养护经费和消防训练用水经费应当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规划设计】道路和供水专项规划等市政基础设施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相关部门在编制道路和供水专项规划、设计时,应当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部分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供水企业的意见。
第七条【建设步骤】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市政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八条【建成验收】市政消火栓建成后,由城市综合管理部门组织相关职能单位进行验收。
第九条【变更函告】市、县(区)供水企业应将市政消火栓的新建、更换、维修、拆除等变更情况及时函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条【变更责任】因城市建设项目需要拆除或者迁建、停用市政消火栓的,应事先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供水企业。经批准拆除或迁建市政消火栓的,所需费用由该项目建设主体承担。
第十一条【设施用途】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二条【用途变更】园林绿化、市容环卫、市政管网疏浚等公共事业用水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申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单位必须使用指定的市政消火栓取水,并保证市政消火栓完整好用,不擅自损坏、改装市政消火栓。当附近发生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停止取水,关闭市政消火栓,保证现场供水需要。
第十三条【维护保养】市、县(区)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养护工作制度,接到市政消火栓故障反映的,供水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水,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城市综合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供水企业按照规定和要求进行巡查、养护。
第十四条【消防监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埋压、圈占、遮挡、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市政消火栓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发现消火栓存在问题需要维修的,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进行修复、养护。
第十五条【交警监管】公安交警部门在划定道路两侧停车位时,应避开市政消火栓;对在市政消火栓旁边违规停放车辆,影响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治安管理】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违法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政消火栓有损坏、圈占、遮挡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通知供水企业。
违法行为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全额赔偿相关损失。
第十八条【责任追究】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使用和养护等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2:
关于《韶关市市政消火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加强市政消火栓管理,确保消防供水,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现将起草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随着我市经济迅速发展,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已跟不上当前火灾防控及灭火救援形势任务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截止2016年度,市政消火栓缺口124个,加之,市政消火栓配建、维护、保养管理,涉及规划、建设、交通、城管、消防、水务、供水等多个职能部门和单位,而我市还尚未出台市政消火栓管理相关规定,导致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责任不明、监督管理脱节,甚至职能相互交叉,规范的建、管、用、查等工作机制没有真正形成。特别是因责任主体不明晰,经费落实难等一系列问题,存在市政消火栓未随市政道路的建设而建设,以及建成后的维护保养存在失控漏管的现象,不能充分发挥市政消火栓的效用。
截止2015年,我市市区已建市政消火栓828个(其中损坏的24个)。2016年市政府与省政府签订的《广东省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中明确,今年全市计划新增市政消火栓124个。同时,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中也将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保养等列为国务院消防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2015年8月份,省消安委在对韶关市进行消防工作检查时,通报了韶关市未制定市政消防设施建设、维护、保养、管理、使用方面的责任规定。为做好国务院和省政府对市政府消防工作的考核准备,真正建设好、维护好、使用好市政消火栓,出台《韶关市市政消火栓管理规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十分必要。对此,今年以来,市消防局多次到城管、供水等部门和单位进行走访,并对我市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保养情况进行了调研,并借鉴兄弟城市的市政消火栓管理经验,草拟了《韶关市市政消火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
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20号令);
4.《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
5.《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114号);
6.《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1994〕第158号);
7.《韶关市区供水管理规定》(韶府发〔1997〕第66号)等。
三、主要内容
《韶关市市政消火栓管理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管理活动。主要内容是将市政消火栓的建设与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予以重点实施。
(一)明确建设主体责任。明确各行政职能部门市政消火栓建设责任,按照部门职责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城区市政消火栓的管理工作。
(二)健全维护保养机制。划分供水企业和城市综合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任。另外,分别从专业人员维护保养的内容、市政消火栓丢失损毁的处理机制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市政消火栓的维保内容。
(三)划分违法惩戒类型。市政消火栓违法行为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机动车停放违规遮挡的行为,二是埋压、圈占、损毁、挪用、拆除的行为,三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上述三种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做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