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的监督,保证行政执法机关正确、公正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局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韶关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根据相关规定,广泛公开征求该办法修改意见建议,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及各行政、企事业单位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对该办法提出意见建议。
来信请寄:韶关市风度北路125号韶关市法制局执法监督科(邮政编码512002);传真请传至:0751-8878817;电子邮件请发至:shaoguanfazhiju@163.com。
征求意见期限:即日起至
韶关市法制局
附件:1、《韶关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韶关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附件1:
韶关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的监督,保证行政处罚正确、公正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市直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重大行政处罚范围】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下列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
(四)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应当报备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四条【报备时限】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五条【联合处罚的报备主体】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共同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由主办机关负责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不能确定主办机关的,由行政执法机关共同报请市政府法制机构作出最终裁定。
第六条【委托处罚的报备主体】 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由委托行政执法机关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七条【重大行政处罚报备材料】 重大行政处罚报备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三)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目录及材料;
(四)当事人的申辩意见;
(五)行政执法机关认或市政府法制机构认为应当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备案审查】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报备的重大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四)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五)裁量幅度是否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六)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是否移送;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九条【备案审查方式及方法】 市政府法制机构的备案审查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使用下列方法:
(一)调阅与重大行政处罚相关的卷宗材料;
(二)要求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说明有关情况;
(三)征询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的意见。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相关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市政府法制机构的备案审查工作。
第十条【备案审查期限】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之日起60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案情复杂的报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第十一条【备案审查终止】 行政相对人对重大行政处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进行登记并终止备案审查。
第十二条【备案审查的结果】 市政府法制机构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审查后,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行政处罚主体具备法定资格,符合法定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予以登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制发《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处理通知书》,责令报送备案的行政执法机关限期改正:
1.作出处罚的主体不具备法定资格的;
2.事实不清的;
3.主要证据不足的;
5.违反法定程序的;
6.违反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
7.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但行政执法机关未从轻、减轻处罚或给予处罚的;
8.其他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情形。
第十三条【整改要求】 报送备案的行政执法机关接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处理通知书》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改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处罚行为,并将整改结果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
第十四条【备案处理通知书的落实】 行政执法机关拒不改正违法或不当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变更。
行政执法机关逾期不报送整改结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责任追究】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未报送备案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报请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市纪委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韶关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制定《韶关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的必要性。
(一)制定《韶关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是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作出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加强对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监督,《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确立了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制度,其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第八条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2009年修订的《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执法主体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制定《韶关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是我市开展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的现实需要。我市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主要面临三方面的问题:一是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未确定。需要进行备案审查的重大行政处罚的范围包括三类: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和较大数额罚款,其中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非常明确,但较大数额罚款则需我市制定标准明确怎样为较大,但我市一直未制定。过去我市备案采用的标准为《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的需听证的行政处罚范围(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和较大数额罚款,其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以上罚款),但事实上这一范围并非《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规定的需进行备案审查的重大行政处罚的范围。二是处罚机关报送备案所需提交的材料不明确。处罚机关报送备案所需提交的材料由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不同处罚机关报送的材料不统一,五花八门,影响了备案审查的严肃性。三是政府法制机构收到报备案件的审查规定缺失,出现报而不备,备而不审,审而不改的情况,使备案审查流于形式。
二、制定《韶关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3、《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4、《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
三、《韶关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备案审查的重大行政处罚种类。办法规定四类行政处罚需备案审查: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3、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4、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行政处罚。其中第3类为我市对较大数额罚款确定的标准,确定标准主要考虑了我市的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及我市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力量;第4类为兜底种类,主要针对情况复杂且影响较广的案件设置。
(二)统一了报备所需提交的材料。办法第七条规定重大行政处罚报备应当报送的材料有:1、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2、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3、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目录及材料;4、当事人的申辩意见;5、行政执法机关认或市政府法制机构认为应当报送的其他材料。
(三)确立了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的方式及内容。办法第九条规定了政府法制机构对报备的案件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其他审查方式为例外,审查的内容既针对处罚行为的合法性,也针对处罚行为的适当性。
(四)考虑了执法监督与其他监督形式的竞合问题。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行政相对人对重大行政处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政府法制机构的备案审查应当终止。原因是复议监督、司法监督与备案监督属不同的监督方式,从监督的效力考虑,备案监督应让位于复议监督与司法监督。
(五)规范了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结果。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政府法制机构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审查后,针对不同情形作出两种处理:一是没有问题的,予以登记;二是存在相关问题的,由政府法制机构制发《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处理通知书》,责令报送备案的行政执法机关限期改正。
(六)严格了备案制度的责任。办法在十四、十五条针对不报备、不整改、不把整改情况报送法制机构三种行为分别设置了不同的责任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