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0号)、《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韶关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建筑垃圾的处置、运输、倾倒和消纳,以及二次利用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现向全市人民和社会各界广泛征求对该《办法》的意见,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以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提出意见。来信请寄韶关市芙蓉东路五号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法规科(邮政编码512026),传真发至0751-8536530,电子邮件发至cgjfzk@163.com。
征求意见期限:即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
韶关市城市综合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