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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16-07-15 17:09:04 来源:本站编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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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生态平衡,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开展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粤林函〔2015403号)等文件要求,参照广州、深圳、茂名、湛江、阳江、汕头等地市级人民政府相继出台的政府通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形成《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全市人民和社会各界广泛征求对该《通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以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提出意见。来信请寄韶关市浈江区生态路16号九幢401室,韶关市野生动植物和自然保护区管理办公室,邮编512023,传真发至0751-8221420,电子邮件发至sgsbhb@163.com

征求意见期限:即日起至2016820

 

附件:《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韶关市林业局

                             2016年7月15

附件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平衡,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禁止在全市范围内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非法狩猎、捕杀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干扰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

二、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公园及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为永久禁猎区。

上述区域之外的其它区域自2016    日起至2021    日止禁猎,禁猎期为5年,禁猎期满后,根据执行情况决定是否延续禁猎期限。

三、禁猎物种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广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猎工具。禁止使用包括军用武器、汽枪、土枪、地枪、排铳、毒药、麻醉药、炸药、电网、滚钩、地弓、铁夹、猎套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工具和装置来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五、禁猎方式。禁止采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设置陷阱、设置迷魂阵、挖洞、张网捕鸟、捣巢等方式猎捕陆生野生保护动物。

六、因科学研究、资源调查、驯养繁殖、疫病防控、保障航空安全、国事活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捕捉、猎捕国家重点野生动物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

需要猎捕广东省重点保护和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必须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狩猎证。

七、林业、公安、交通、卫计、工商、食药监、综治办、海关、检验检疫、邮政、铁路等部门应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加强对猎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监督管理,防止非法猎捕的陆生野生动物流入集贸市场和经营场所。

八、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宣传,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国家和地方重点陆生保护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联系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其采取救护措施;也可以就近送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救护。救护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十、公民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发现非法捕杀、买卖、贩运和加工经营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时,应及时举报(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市公安局森林分局07518554000,市野生动植物和自然保护区管理办公室07518221462)。

十一、违反规定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告韶府规审[2016] 号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 月 日止。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16
年 月 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