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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韶府[2019]1号)

时间:2019-02-27 16:42:00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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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

    现将《韶关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19 年2 月2

 

韶关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和中央民营企业座谈会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减轻企业负担,解决突出问题,优化营商环境,提振发展信心,进一步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加快推动全市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韶关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降低企业综合成本

(一)降低企业税费负担。根据不同土地类别,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工业用地税额标准为非工业用地税额标准的50%。落实将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的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与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相关规定,全市各行业均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及担保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收入符合条件的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严格执行外商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从鼓励类外资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项目和领域。探索推行纳税人办税“容缺”制、纳税申报“提醒纠错”制,规范对企业稽查行为,减少对正常企业日常经营的干预。(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排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降低企业社保成本。积极争取上级支持,稳定我市现行社保费的征收模式。依法征缴社会保险费,严格执行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率政策。继续实施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阶段性下调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至5.5%。落实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工伤保险费率实施阶段性下浮。(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

(三)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强化工业红线内土地用途的事中事后管控,着力保障产业用地。鼓励工业用地长期租赁、租让结合供应,工业用地的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工业用地出让最长年限为50年,根据企业意愿,对有弹性用地出让需求的工业企业实行弹性年期供地,届满符合续期使用条件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属于我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制造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允许对工业项目按规划确认的用地围墙线内面积出让。(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四)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推动落实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低 10%以上。加大售电侧改革力度,推动产业转移工业园内企业参加电力市场交易,鼓励支持高新技术、互联网、大数据、高端制造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加大力度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精简企业用电工程业扩配套项目审批流程,确保企业平均接电时间压减至80天以内。对具备电力承装资质的企业所承建的电力建设项目,供电企业无歧视接入电网并及时送电。开展配气价格成本监审,并适时调整市区管道燃气的销售价格。全面落实货车安检、综检和环检“三检合一”、“一次检测、一次收费”等政策。从严查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服务和救援服务中的乱收费行为,规范车辆超限处罚标准。(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五)积极引导信贷资源精准支持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督促引导银行金融机构将定向降准释放的资金用于支持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加大运用再贴现和支小再贷款等政策工具力度,加快业务办理速度,符合条件的尽快发放到位。(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工信局、人民银行韶关市中心支行)

(六)多方联动扶持企业转贷续贷。设立融资服务资金池,推动政银企信联动,强化金融精准扶持,三年内累计为本土企业提供不少于15亿元的转贷支持。对企业转贷所涉的不动产解押再抵押,不动产管理部门审核时限压缩至4个工作日以内,并逐步实现直接续押。推广无还本续贷政策,对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提前开展贷款调查与评审,缩短资金接续间隔。(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自然资源局、市银保监局)

(七)强化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完善韶关市重点中小企业库和风险补偿政策。风险补偿金额以试点银行实际发放的可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贷款本金总额的10%为限,首期金额8000万元,撬动银行机构新增中小微企业贷款不少于8亿元,并逐步放大金额。(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八)落实企业上市融资补贴政策。在执行省扶持企业上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同步执行我市相关政策。对我市在深、沪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市财政给予100500万元的奖励;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且注册地在我市的企业,市财政给予50180万元的奖励(具体奖励金额以实施细则为准)。(责任单位:市金融局)

(九)多措并举优化企业融资服务。积极推广运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支持小微企业运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通过贴息、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中小微企业以融资租赁的方式添置设备。积极实施科技金融产业“三融合”信贷支持政策。组织开展银行收费专项检查,督促有关金融机构坚决取消和查处各类违规手续费,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附加费用。支持我市融资担保机构与省融资再担保公司合作。(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科技局、市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韶关市中心支行)

三、扩大投资领域开放

(十)放宽重点领域的非公有制企业准入。全面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对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和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落实以在线备案为主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建立向非公有制企业推介重点领域项目的长效机制,支持非公有资本及企业按同等标准、同等待遇参与PPP项目。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非公有资本与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合作,积极参与低效用地和老旧物业的二次开发与转型提升。(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国资委、市商务局)

(十一)探索财政投资项目社会代建制。完善我市财政投资项目代建制,支持符合相关标准的非公有制企业承接政府工程,试行全程代建。(责任单位:市发改局)

(十二)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城市更新。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单一主体挂牌招商、土地权利人自改等多种方式参与城市更新,在城市更新前期研究阶段深度参与项目规划设计,加快推动连片改造和产业置换。(责任单位:市发改局)

(十三)鼓励社会力量办医办学。鼓励非公有资本和境内外专业人士在我市自主申办医疗机构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加快推动医保对接互联网医药、医疗服务。优化社会办医设置流程,落实审批时限承诺制度,医疗机构设置批准和执业登记均在2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审核及公示时间)内办结。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对民办教育准入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建立和完善差别化扶持政策,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兴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鼓励实力雄厚、品牌成熟的非公有制企业或教育集团来韶办学,优先列入重大项目。(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医保局、市教育局)

四、创新用地空间供给

(十四)鼓励产业用地提高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不含商业、住宅、物流营业网点、电子商务等经营性用地以及科研用地)提高容积率、宗地合并或分割、缩减用地红线、调整建筑高度、建筑密度或绿地率等变更情形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十五)妥善解决企业用地、建设历史遗留问题。对符合现行土地规划、城市规划要求的制造业企业不动产,采取集中处理协调,理顺用地相关手续,简化办事流程、适当放宽条件等方式,每年完成四批次以上不动产权证补办工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十六)创新土地供应方式。支持采用“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向企业灵活供应产业用地。以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的产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可在租赁环节实施,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建设、税收和就业等条件的,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落实《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加快推进标准化厂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韶府办〔201875号),支持园区内有实力的企业建设标准厂房。(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莞韶园管委会)

(十七)支持总部经济用地。参照韶关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政策标准和产权分割销售有关规定,对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伙伴或满足发展总部经济需求,允许非公有制企业将自有物业(不含配套生活用房)升级后进行一定比例的产权分割。可分割转让的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25%。(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莞韶园管委会)

(十八)支持利用零星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支持战略新兴产业、重大产业项目企业,龙头企业以及“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申请将其已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旁边无法独立分宗、不能单独出具规划条件的边角地、天窗地和插花地等零星用地,纳入其已依法取得土地一并规划的,在完善用地报批、征拆等手续的前提下,经所在园区管委会组织规划、工信、自然资源等部门集体评估通过的,可以扩大用地边界。增加零星用地面积原则上累计不超过原批准用地面积的10%,单宗零星用地不超3亩,累计增加不超10亩。(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莞韶园管委会)

五、加强创新能力建设

(十九)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和创新发展。支持非公有制骨干企业承担国家及省、市重大和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设备更新等项目择优支持力度,对非公有制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事后奖补。深入实施“企业上云”工程,对“应用上云”和“系统上云”的工业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资助。大力发展工业互联网,对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30%予以事后补助,上限100万元;对我市发展工业互联网引领带动作用明显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建立智能制造全链服务机制,推动企业开展智能化诊断,实施项目改造和技术攻关。(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二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推动全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和发展,提升科技创新企业的质量和效益,增强科技创新企业核心竞争力,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重新认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可与其它奖补资金叠加);对企业获得省科技厅组织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市财政予以1万元/件的一次性奖补;对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在有效期内完成整体迁移落户的,市财政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可与其它奖补资金叠加);对在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的银行贷款给予财政贴息补助。每个年度内每家高新技术企业贴息补助的额度不超过其利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实际发生额的50%,最高不超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二十一)支持企业创新平台的建设。鼓励企业建立自主研发机构,支持企业通过技术创新降低成本,落实《韶关市推动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扶持办法》(韶科〔201777号文):对依托企业组建并获得科技部门批准的各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市财政分别按市级、省级、国家级给予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企业设立并经省科技厅认定的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补;对企业设立并经省科技厅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补;对企业设立并经省科技厅认定的企业研究院,市财政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奖补;对依托企业建设并经科技部门认定的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国家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市财政分别给予300万元、8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六、支持企业成长扩张

(二十二)加大制造业财政扶持力度。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扶持资金,通过股权投资、贴息、事后奖补或以省专项扶持项目的配套资金等方式,支持制造业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加快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二十三)支持制造业新兴支柱产业的标志性重大项目落地、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兼并重组、颠覆性创新成果转化等项目,市本级财政根据省的扶持额度给予配套支持;对重点企业新技术研发及产业化、扩产增效、产业链上下游配套协作等给予相应的配套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二十四)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粤经信技改〔2014355号)、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且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按企业技术改造对财政共享增量额度中省级分成部分的60%、地市级分成部分的50%对企业进行奖补,进一步加大补助力度。(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二十五)对实施到位投资10亿元以上重大工业项目,可在项目用地范围外、工业园区范围内,且符合城市规划(规划性质为商住用地)的地块,按不超过工业用地总净用地面积的10%供地,用于配建人才住房。(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二十六)支持小微企业升级为“四上”企业。市财政每年安排资金,对“四上”企业实施奖励,其中,工业企业10万元/家,资质建筑业、批发零售贸易企业5万元/家,住宿餐饮业和其他营利性服务业3万元/家。各县(市、区)政府给予配套奖励。对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连续三年按照其当年度对本级财政新增贡献的50%安排该企业扶持发展资金。如企业三年内下规则需退还其所获得的资金。(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住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十七)实施企业“倍增计划”。以2017年度的数据为基数,市财政局每年安排1亿元资金,支持企业在35年内实现产值与税收倍增。(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七、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二十八)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大幅压减企业开办时间,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3.5个工作日以内。强力推进“照后减证”,破除“准入不准营顽疾”。全面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和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办理模式。(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十九)改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取消施工合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建立“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全面实施“一家牵头、同步审批、同步评估、同步反馈、限时办结”的并联办事模式。强化规划评估,实行区域评估制度,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价等事项由政府统一组织区域评估,落户该区域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免费获得各专项评估数据,原则上不再进行出让地块项目相关评估。推广承诺制信任审批和“容缺受理”,实施“政府明晰告知、企业信用承诺、监管事后约束”的信任审批模式,全面实行“容缺受理”制度。实行联合审图,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建设、消防、人防、气象(防雷)等相关审查机构统一受理、同步审查、统一反馈,各部门实行并联审批或备案。精简水电气报装程序,简化水电气报装办理流程,不得将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作为办理水电气的前置条件,供水报装业务办理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供气报装业务办理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管局、市生态环境局)

(三十)完善企业投资管理体制。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提升企业投资管理效率,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正式受理材料后的办理期限压减至10个工作日以内;政府核准的投资目录以外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由属地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全面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市发改局)

(三十一)推进贸易便利化。优化检验检疫放行流程,压缩通关时间。优化进出口税费管理,取消出口退(免)税预申报,及时准确办理退税。提升人员出入境便利化水平,协助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家属、创新创业团队的外籍成员和企业选聘的外籍技术人才等申请在华永久居留资格。(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八、强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三十二)培育公共服务平台。充分利用韶关“政企通”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找得到、看得懂、用得上”的政策信息服务。支持各县(市、区)搭建涉企综合服务平台。支持涉企金融、创新创业、培训教育、法律服务、上云体验等专业服务平台建设。(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三十三)增强行业协会、商会市场服务能力。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参与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市场契约,规范行业秩序。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编制行业规划,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制定高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区域性行业标准、生产标准和产品标准。与商协会共享必要的行业信息和数据。(责任单位:市工商联)

(三十四)规范涉企中介服务。全面应用 “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做到“一地注册,全省通用”。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专项治理,深入整治变相加费、违规收费行为。全面清查取消市级及以下部门自行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规范完善中介服务标准,促进市场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委编办)

(三十五)完善非公有制企业法律服务。依托法律服务机构,成立专业法律服务团队,设立调解组织,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公证服务与调解服务。发挥仲裁委员会作用,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商事法律服务。(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工商联)

九、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

(三十六)严格依法保护产权。全面落实产权保护制度,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完善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制度,合理界定征收征用范围,完善补偿制度。建立多元化非公有制企业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坚持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完善经济犯罪案件受案立案程序。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财产权利犯罪行为,加大对非公有制财产刑事保护力度。(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

(三十七)实施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大假冒专利查处力度,加强网络市场监管,发挥公众和舆论监督作用,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完善知识产权代理、运营、鉴定、维权援助等服务体系。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创新知识产权案件调解方法,化解社会矛盾。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建设,充分发挥广东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韶关分中心作用,推动建立企业维权援助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法院、市检察院)

(三十八)全面推进营商法治化建设。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创新商事纠纷解决方式,提升商事仲裁水平。强化合同权益保护,合理判断各类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创新的合同效力,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服务。(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三十九)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推动落实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加大“四风”问题监督力度,严肃查处不作为、乱作为以及“吃拿卡要”问题。强化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政策落实兑现制度,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和倒查机制。继续实行韶关市领导班子成员和市直部门挂点联系企业工作制度,跟踪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困难。(责任单位:市工商联、市工信局)

(四十)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家健康成长。依托知名高校、专业机构等打造培训基地,组建创业导师团队加强专项辅导,组织参访考察加强交流合作,推动非公有制企业顺利传承、永续发展。组织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家的评优工作,鼓励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家担任社会公职。(责任单位:市工商联)

十、强化政策执行落实

(四十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召集人,分管市领导担任副召集人,市工信局会市发改局负责日常工作,定期开展相关政策研究、修订、发布,督促相关政策的落地执行。(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局)

(四十二)构建常态协调机制。建立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挂点服务企业机制和定期面对面协商机制,跟踪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利用“政企通”服务平台,完善线上咨询、线上分办、限时答复、快速响应的工作机制,全面提升服务企业的精准度和实效性。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通过线上、线下多种途径,并利用商协会力量,向企业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辅导。(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直有关单位)

(四十三)每年开展一次营商环境评估。市政府每年开展一次营商环境评估,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或相关商协会和企业家代表,评估我市营商环境,并向市委市政府通报评估结果。(责任单位:市工商联、市工信局、市府办,市直有关单位)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市直相关职能部门要在文件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进一步梳理、汇编现行涉企扶持政策,出台相应实施细则,明确流程,并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市、区)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附件:政策内容工作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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