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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矸石资源综合利用管理的通知》的通告(韶发改能源〔2019〕4号)

时间:2019-01-23 16:44:59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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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驻韶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矸石资源综合利用管理的通知》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并经韶关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审查号:韶法审〔2018〕13号,现予以发布。

特此通告。

 

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1月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矸石资源综合利用管理的通知

 

为促进我市煤矸石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改善生态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如何进一步加强我市煤矸石资源综合利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煤矸石,是指煤矿建设、生产过程中排放出来的含碳岩石等固体废弃物,是废弃资源。

二、市政府设立煤矸石资源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城乡规划局以及有关县(市、区)政府组成,负责全市范围内煤矸石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研究、重大事项决策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具体负责日常协调管理工作。有关县(市、区)政府按照本通知要求负责辖区内煤矸石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工作。

三、鼓励发展煤矸石循环利用产业。为实现煤矸石资源的最大经济效益、节能效益和环境效益,重点支持煤矸石发电利用方向。《韶关市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专项规划》(韶府复〔2009〕152号)范围内(浈江区)的煤矸石优先保障煤矸石发电用途,该规划范围外的煤矸石,可用于生产建筑材料等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的项目,禁止用于高耗能、高污染项目。

四、煤矸石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实行准入条件管理,按照“项目+基地”模式进行核准。煤矸石利用的主要方向包括发电、生产环保砖和生产水泥活性材料等。准入条件如下:

煤矸石发电项目的准入条件按照国家有关火电项目建设管理规定执行,报请省或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煤矸石制砖项目的准入条件包括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市煤矸石利用规划、建设规模为年产3000万块标砖以上,能耗标准执行JC/T 713-2007国家标准。水泥活性材料项目的准入条件包括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市煤矸石利用规划、年产水泥活性材料120万吨以上,单位产品能耗执行GB16780-2007标准。所有煤矸石利用项目必须达到规模以上企业产能水平,各类污染物排放等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关环保标准,承诺合理的年度缴纳税收保底数额。申请程序如下:

按照《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及相关产业政策规定,煤矸石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由企业向当地发改部门提出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申请,逐级上报各级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列入国家、省能源发展规划后,按国家和省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申请办理项目核准的批复;符合准入条件的煤矸石制砖项目由当地投资主管部门实行备案管理;水泥活性材料项目由市、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相关产业政策管理。

煤矸石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获得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批复或备案后,必须在6个月内与煤矸石资源所在地权属方签订煤矸石取用协议,并办理煤矸石资源存量勘察报告的评审及备案手续,确定取用煤矸石的具体范围和取用年限。同时有两个以上企业申请利用同一处煤矸石资源的,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各项目的建设规模、环保水平、税收贡献等指标评优选定投资人。

煤矸石利用企业委托编制煤矸石资源存量勘察报告,并获得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备案手续后,自行委托相应机构编制煤矸石的取用方案(方式、深度等)和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安全生产、林地复绿等报告,并分别报有相应审批权的部门审批。

五、煤矸石利用项目布局和煤矸石取用管理。煤矸石利用项目选址要靠近煤矸石资源地,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保规划等专项规划。煤矸石利用企业必须在指定的位置和范围取用煤矸石,并在指定的区域内进行筛选,对适用的煤矸石,使用密封、有专门标识的车辆运输至利用场所,专供经批准的项目使用,不得转卖煤矸石;对筛选后的废料要清运填埋。

煤矸石取用实行年度总量管理。《韶关市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专项规划》范围外的煤矸石,由煤矸石利用企业于每年初申报煤矸石的年度需要量,由当地发改部门根据企业的生产能力和生产经营情况报请县(市、区)政府同意后予以核准,企业按核准的总量取用煤矸石。对建成投产后税收达不到保底数额的项目,次年减少或不安排煤矸石取用指标。没有取得煤矸石年度用量指标的,不得取用煤矸石。对未落实韶关市区渣土扬尘清源专项治理有关规定的煤矸石利用企业不予核准年度煤矸石取用。

在煤矸石取用过程中存在挖取深埋地下自然状态的煤矸石和偷采煤炭行为的,或违反环保、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责令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或能耗水平不达标的,以及不按时交纳规定税费的(由税务部门向发改部门反馈),停止安排相关企业的煤矸石年度取用总量指标。

六、煤矸石利用项目实行缴纳生态修复金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8号)的精神,由各县(市、区)政府对利用煤矸石企业适时按国家政策要求征收生态修复金,煤矸石利用企业按年度在申请核准年度取用总量指标时一次性缴纳,存入本地财政专户进行管理。生态修复金主要用于对原堆存煤矸石的土地和环境进行整理修复。

七、煤矸石利用的监管职责分工。韶关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已关停的各类煤矿区积存的煤矸石,由韶关市人民政府依法统筹管理利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核准本地煤矸石年度取用总量和煤矸石取用的日常监管,要预防和打击在煤矸石取用过程中偷采煤炭的非法行为,并征收生态修复金,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办理煤矸石资源存量勘察报告的备案手续,并组织开展煤矸石资源存量的年度监测和核查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煤矸石资源利用项目的环评审批和日常环境监管;林业部门负责煤矸石取用占用林地的审核报批和复绿技术指导;水务部门负责煤矸石取用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和监管;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煤矸石取用日常安全监督;税务部门负责税收监管,对达到标准的煤矸石利用企业纳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对税收与生产规模明显不相符的企业,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