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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韶府办〔2017〕24号)

时间:2017-08-07 16:39:59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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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粤府办〔20163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我市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引导旅游企业诚信经营、规范执业,保障游客合法权益,切实解决扰乱旅游市场秩序、侵害游客权益等突出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行业自律、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原则,强化地方政府领导责任,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旅游企业主体责任,逐步建立权责明确、执法有力、行为规范、保障有效的旅游市场综合监管长效机制,使全市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旅游市场存在的问题得到切实解决,旅游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加快旅游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实现旅游资源大市向旅游经济强市的跨越。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全市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韶关市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旅游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负责协调旅游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旅游局局长担任,成员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旅游工作的领导同志及市旅游、发改、民宗、公安、人社、国土资源、环保、住建、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商务、文广新、卫计、工商、质监、体育、安监、食药监、规划、消防、国税、地税、通信、广播电视台等单位的分管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旅游局局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联络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组织召开2次会议。主要任务是分析全市旅游市场和服务环境的现状,研究解决旅游市场和服务环境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对全市旅游市场和环境综合监管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三、工作重点

(一)旅行社监管。开展旅游市场专项检查,加强监管,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挂靠承包和非法转让旅行社经营权、无资质经营旅行社业务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旅游部门不定期对导游进行培训监管,规范导游管理。发改、旅游、公安、工商及其他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旅游业务、非法代理签证以及通过低价旅游实施诈骗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无合法和正当手续从事导游业务,伪造借用导游证等行为,重点整治“非法港澳游”“非法一日游”,查办“黑旅行社”“黑导游”“假导游”;及时查办虚假旅游广告、假冒旅游网站等违法案件;坚决查处不履行合同、零负团费、强迫购物、强迫消费等行为。同时,加大市场巡查力度,畅通旅游投诉渠道,依法受理游客投诉和举报,建立举报投诉信息共享机制,对涉及旅游市场的举报投诉,及时进行处理。推进旅行社服务质量的规范管理,引导涉旅企业诚信经营。

(二)旅游商品销售市场监管。加强旅游商品销售市场执法检查,质监部门要加强对旅游产品生产企业监管,打击生产领域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工商、旅游、发改等部门要重点查处游客集散的购物商店、摊贩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相关部门配合开展旅游商品销售市场监管工作。

(三)旅游客运市场监管。坚决消除“黑旅游车”现象,杜绝无证运营的“黑旅游车”接团。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旅游等部门重点查处各种无证、无照,非法从事旅游客运的“黑旅游车”等行为,保障游客安全。

(四)景区(点)监管。对旅游景区及周边环境进行综合治理,旅游部门要会同工商、公安、质监、发改、林业、安监、民宗和外事侨务等部门严厉打击强买强卖、破坏景区(点)内自然环境等不法行为,为游客提供良好的游览环境。

(五)酒店、宾馆、农家乐、民宿监管。旅游部门要会同工商、公安(消防支队)、质监、发改、安监、食药监、卫计等部门加强对酒店、宾馆、农家乐、民宿消防防护工作、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及酒店内设施设备的综合监管。同时,杜绝多收费、乱收费、坐地起价等现象,为游客提供良好的食宿环境。

四、责任分工

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各方联动”的原则,组织实施全市整治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具体抓好落实。

(一)各县(市、区)政府:落实属地旅游市场监管主体责任,督促本辖区内的旅行社、星级饭店、购物店、餐饮、景区、交通等企业依法依规经营,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案件联合查办,受理投诉等综合监管机制。大力宣传“诚信兴商、合作共赢”的价值理念,为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和市场氛围,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二)市旅游局:依法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负责牵头组织对旅游市场秩序的整治工作;负责对组织“不合理低价游”、强迫和变相强迫消费、违反旅游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负责联合相关部门组织查处“黑社”“黑导”以及非法组织“港澳游”“一日游”等非法经营行为;主动配合参与打击涉及旅游行业的“黑车”“黑店”等非法经营行为;负责对涉及其他职能部门职责的旅游投诉及案件进行转办等。

(三)市发改局: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发改部门的旅游市场价格监管工作。重点查处旅游行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及政府指导价等问题,规范旅游市场价格秩序。查处以低于成本报价招徕游客、以零负团费和“特价”等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宣传招徕和组织接待游客的行为;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低价倾销等行为;查处不按规定落实价格减免优惠政策行为。发现价格垄断行为及时向上级价格管理部门反映并协助开展调查工作。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系统的作用,依法受理游客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整顿规范旅游市场价格秩序等。

(四)市民宗局:负责旅游景区(点)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督管理,指导活动场所依法开展活动,负责或协调查处在依法登记的宗教场所从事欺骗游客的各类违法行为。

(五)市公安局:负责旅游治安、道路交通秩序的监管,依法查处旅游车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在旅游景区、旅游交通站点等地方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违法犯罪团伙,及时查处强迫消费、敲诈勒索、非法倒卖景区门票、非法在景区内及景区周边招揽游客等违法犯罪行为等;监管旅游景区等旅游接待设施的公共秩序,防范和打击旅游市场违法犯罪活动。

(六)市人社局:负责旅游业劳动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对旅游企业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和相关社会保险的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旅行社不与所聘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拒付、拖欠导游人员劳动报酬等违法行为。

(七)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矿山)公园景区的申报和规划工作,并对景区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八)市环保局:负责景区(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监督,重点查处景区(点)内排污企业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

(九)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国家级以及省级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工作,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对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依法查处旅游客运车辆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查处无资质经营旅游客运行为;负责督导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对管养公路沿线范围内依法设置的景区、景点指示牌被遮挡的投诉处理相关工作。

(十一)市水务局:负责水利风景区的申报和规划工作,对水利风景区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市林业局:负责生态旅游景区内自然生态环境的监管,重点查处乱砍乱伐、乱捕野生动物、乱垦乱占生态林地等违法行为;负责湿地景区的申报和规划工作,对景区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市商务局:负责整顿规范旅游纪念品市场秩序等相关工作,针对旅游纪念品市场侵权假冒问题,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

(十四)市文广新局:指导做好全市文物景区旅游环境的维护和整治;组织旅游景区(点)、酒店等文化演出场所、文艺演出团体的文化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演出行为。

(十五)市卫计局:负责公共卫生安全和防疫处置工作,组织和指导旅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依法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十六)市工商局:负责旅游经营者注册登记、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旅游业务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虚假违法旅游服务广告;依法查处旅游市场中的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查处旅游市场中的垄断行为;负责旅游市场中的商品质量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负责旅游市场中的商标管理和保护,依法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法对旅游市场中的合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处理,查处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

(十七)市质监局:依法对旅游场所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设施进行安全监察,对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投诉举报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等。负责对涉旅特种设备质量的管理和安全监管。对旅游产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重点查处生产假冒伪劣旅游产品。

(十八)市体育局:加强对各县(市、区)户外运动项目的指导,并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救援保障工作。

(十九)市安监局:指导、督促旅游安全生产工作,依法查处旅游生产安全事故。

(二十)市食药监局:负责旅游餐馆经营和食品卫生安全监管,负责景区周边和游客集散地餐馆、食品店的监管整治,依法查处违法经营旅游餐饮、食品的行为。

(二十一)市规划局:负责丹霞山风景名胜区和环丹旅游产业园的规划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其他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二十二)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对旅游行业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二十三)市广播电视台:负责组织旅游市场综合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强化对旅游理性消费的引导宣传。

(二十四)税务部门:依法承担组织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征收管理责任,力争税款应收尽收;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从事旅游市场经营的纳税人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二十五)通信部门:依法对电信和互联网等信息通信服务实行监管,承担互联网行业管理责任;督促电信企业和旅游互联网企业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开展在线旅游网络环境和信息治理。

(二十六)网信部门:依法清理网上虚假旅游信息,查处发布各类误导、欺诈消费者等虚假旅游信息的违法法规网站和账号。

其他部门:法制、经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规定职责做好旅游市场监管工作。

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旅游市场监管工作制度,制定本部门旅游市场监管工作年度计划,抓好相关旅游市场监管常规执法检查。积极参与旅游市场联合执法检查,完成相关旅游市场监管任务,及时向市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通报旅游市场执法检查和监管情况,并提交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和执法检查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完善细化工作措施,加强协调配合,认真抓好工作落实,着力提升旅游综合监管水平。

(二)加强执法保障。各单位要切实做好旅游市场综合执法经费保障,推动执法力量向基层一线倾斜,使全市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服务环境得到全面提升。

(三)加大普法宣传。加大对旅游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培训力度,督促其依法经营,自觉抵制违法行为。积极借助新媒体、互联网和移动终端等信息传播平台,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读,同时引导广大旅游者理性消费、文明出游。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711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