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韶关市人民政府2017年制定规章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2017年制定规章计划
一、正式项目
序号 | 名称 | 起草责任单位 | 报送时间 |
1 | 韶关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 市法制局 | 2017年6月 |
2 | 韶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 市城管局 | 2017年8月 |
3 | 韶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 | 市文广新局 | 2017年8月 |
二、预备项目
序号 | 名称 | 起草责任单位 |
1 | 韶关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办法 | 市城管局 |
2 | 韶关市新建住宅物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实施细则 | 市规划局 |
3 | 韶关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 市规划局 |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立法质量。各起草责任单位要成立立法工作小组,建立健全立法工作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政府规章的制定工作。要严格落实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立项办法等政府立法工作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4〕30号)和《韶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有关规定,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充分借助高校、研究机构、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等社会力量,注重政府立法的可操作性,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二)保障公众广泛参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和《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粤府令第183号)有关规定,对社会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立法,要履行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等程序,公众关注度高的项目还须进行听证。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要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不予采纳的意见要充分说明理由。政府规章草案经综合相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社会关注度较高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制度和措施,在充分论证其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之前,不得在媒体上公布或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
(三)保障正式项目立法进度。正式项目的立法工作要在2017年年内完成,各起草责任单位应于2017年8月底前完成起草工作和上报送审稿。逾期未完成的,起草单位要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并说明情况。
(四)积极推进预备项目起草工作。各预备项目的起草单位要抓紧开展起草工作,市法制局要予以指导和督促。下年度的正式项目原则上从本年度的预备项目中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