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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韶府办〔2017〕8号)

时间:2017-03-30 16:28:39 来源:本站编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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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

《韶关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改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314

韶关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术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小额建设工程,是指施工单项预算金额达到人民币50万元以上,但未达到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项目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

前款所称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主导地位的小额建设工程项目交易及其管理活动。施工单项预算金额不足人民币5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决定是否采用该办法进行交易。

农村集体资金投资的小额建设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有关民主决策的规定,已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同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基本原则

小额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部门职责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务、农业、林业、园林、城市管理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辖区、本行业内的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小额建设工程交易中的违规行为。

第六条  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职责

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下列与小额建设工程交易有关的服务:

(一)为全市各建设单位小额建设工程交易提供场所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二)协助发布发包公告;

(三)对小额建设工程随机抽取全过程实行见证和视频监控;

(四)维持场内交易活动秩序;

(五)保存交易过程的相关资料档案。

第七条  建库管理制度

小额建设工程交易实行建库管理制度。承包意向人必须按规定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务、农业、林业、园林、城市管理等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在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CA登记入库后方可参加小额建设工程交易报名登记。

建设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违规行为的,可以告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八条  交易方式

市本级小额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市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入库且已报名的承包意向人中,通过韶关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系统随机抽取或在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人工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取承包人。

县(市、区)小额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在市行政监督部门或本县(市、区)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入库且已报名的承包意向人中,通过韶关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系统随机抽取或在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人工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取承包人。

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韶关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系统的开发和建设工作。

  第九条  例外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小额建设工程项目,经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可以不采用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方式,但建设单位应当将交易的相关情况书面告知相应的行政监督部门: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

(二)涉及重大政治、外事或者其他特殊应急任务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六)需要向原承包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七)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

(八)建设单位选择公开招标方式进行交易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对交易形式有其他规定的。

第十条  禁止性规定

建设单位不得通过拆分标段或者肢解等方式改变工程的发包方式。

中选的承包人不得将承建的建设工程转包、分包,改变工程的承包方式。

第十一条  提交资料

建设单位向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程项目交易申请书;

(二)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的项目预算(含工程量清单);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收到全部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对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

第十二条  发布公告

建设单位应当在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小额建设工程发包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小额建设工程应当同时在市农村三资(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县(市、区)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资源交易站公告栏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告栏等场所发布公告。

承包意向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结束前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建设单位作出书面答复前,应当暂停小额建设工程的交易活动。

第十三条  选取承包候选人

小额建设工程承包意向人应当在公告期内按照发包公告要求进行报名。

小额建设工程承包候选人按照下列方式产生:

(一)报名登记的承包意向人达到3家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从报名单位中,通过韶关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系统或人工随机抽取方式依次选取第一、第二和第三承包候选人;

(二)报名登记的承包意向人只有2家的,建设单位应当从报名单位中,通过韶关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系统或人工随机抽取方式依次选取第一、第二承包候选人;

(三)报名登记的承包意向人只有1家的,建设单位可以直接确定其为承包候选人。

随机抽取活动应当在公告结束后第1个工作日内进行;出现网络中断特殊情况的,可以顺延1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公示

选定承包候选人后,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承包候选人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资格证书编号、交易价等。

承包意向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承包候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缓发出工程发包通知书。

第十五条  确定承包人

建设单位应当在公示结束后第1个工作日内确定第一承包候选人为承包人。第一承包候选人放弃承包或者按照相关规定被取消资格的,按照承包候选人先后顺序确定承包人。

无承包意向人报名或者因承包候选人放弃承包资格造成无承包候选人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选定承包人。

按照第一、二款规定确定承包人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发出建设工程发包通知书,并书面告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但建设单位为本行业行政监督部门的除外。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

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建设工程发包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根据项目预算金额按照房屋建筑工程下浮5%,市政、园林、绿化工程下浮8%的原则签订合同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书面合同的,视为放弃承包资格。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发包公告的内容一致。

承包人无故放弃承包资格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其不诚信行为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合同变更

小额建设工程工程量、结算价格原则上按照签订合同价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建设内容及其投资。合同执行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控制项目的总预(概)算。财政投资项目应当按照财政评审相关规定进行结算评审,工程量清单、预算(签订合同价)出现超过5%质量偏差的,结算时须调减超出5%以外部分,最终结算金额以财政部门审定为准。

合同执行过程中因不可预见原因造成投资扩大,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要求的,应当经行政监督部门同意。

经批准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及其投资,增加部分达到小额建设工程交易范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交易活动。

第十八条  投诉

承包意向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对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先向建设单位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小额建设工程交易活动。

第十九条  交易资料管理

建设单位和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小额建设工程交易资料进行保存、管理,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0年。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行政监督部门依据职权和相关规定,做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相应处理;发现监察对象涉嫌违纪的,由相应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请相应级别的地方政府同意后,将相关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通过拆分标段或者肢解等方式改变工程发包方式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发布发包公告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选取承包候选人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公示承包候选人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承包人的;

(六)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擅自扩大建设内容及其投资;

(七)违反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开展交易活动的。

第二十一条  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务、农业、林业、园林、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小额建设工程交易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和相关规定,做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相应处理;发现监察对象涉嫌违纪的,由相应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请相应级别的地方政府同意后,将相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由检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

农村集体资金投资的小额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751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