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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农业局关于发布《韶关市新型职业农民(生产经营型)认定管理办法》的通告

时间:2017-02-21 10:29:24 来源:本站编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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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新型职业农民(生产经营型)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审查号:韶法审[2016] 4号,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

特此通告

                                     韶关市农业局

                                   2017 年1 月9

 

 

 

韶关市新型职业农民(生产经营型)

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现代农业发展,规范新型职业(生产经营)农民认定管理,根据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农办科〔201336号)、广东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整市推进示范市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具有一定科学文化素质、掌握现代农业生产技能、具备一定经营管理能力,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作为主要职业,以农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业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是指从事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生产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主要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等。

第四条 持有有效的新型职业农民证书是新型职业农民的标志,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所必备综合素质、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经营能力的证明,是享受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申报工作,以农业从业者自愿为基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分级认定。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的认定标准分为初级、中级、高级3个等级标准。

第七条 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主要评价指标包括基本要求、职业道德素质、专业技能、和生产经营效益等4个方面。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在韶关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业生产经营作为主要职业,年龄在1860岁之间,身体健康,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二)职业道德素质:热爱农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熟悉农业农村政策,环保意识较强,注重农业可持续发展,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等不良记录,乐于帮助和带动其他农户共同致富。

(三)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参加过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有农业现代化特征的生产、经营方式或设备、设施,能够应对市场变化,具有一定实践经验和生产操作技能,能够合理配置农业资源。

(四)生产经营效益:新型职业农民收入三分之二来源于农业,单位面积产量或效益明显高于周边农户。

第八条 初级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带动能力强,示范带头作用明显,得到当地农民群众认可。

(二)农业经营规模达到或超过所在县(市、区)同行业、同类型、同产品平均水平的3倍;

(三)近3年年均纯收入达到或超过其所在县(市、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倍。

第九条 中级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被认定为初级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

(二)积极参加新型职业农民继续教育培训,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管理技术。

(三)示范带头作用明显,带动周边农户20户以上,并能指导其生产经营,具有较高的群众声望。

(四)农业经营规模达到或超过所在市同行业、同类型、同产品平均水平的5倍;

(五)应用和推广新技术、新品种,近3年年均纯收入达到或超过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

第十条 高级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被认定为中级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

(二)农业现代化生产经营特征显著。

(三)农业经营规模达到或超过全省同行业、同类型、同产品平均水平的10倍;

(四)近3年年均纯收入达到或超过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倍以上。

第十一条 获得大专以上学历的农民可不经初级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直接申请认定为中级新型职业农民,由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获得本科以上学历可不经初、中级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可直接申报高级新型职业农民,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二条 获得省部级以上行政部门表彰奖励且效益突出、发展前景良好的初级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经本人申请可破格推荐中级或高级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认定。

第三章 认定管理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应遵循“农民自愿、严格标准、公平公开、动态管理”的原则,落实各县(市、区)责任,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十四条 初级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中级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地级以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高级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由地级以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五条 初级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每年认定一次。中级、高级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认定分别由市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况进行。

第十六条 达到认定标准的农业从业人员均可按程序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培训证、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以及生产经营水平、规模及收入的证明材料等。(以上证明材料均用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原件备查)。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材料应由申请人所在乡镇(街道)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核实推荐。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认定级别权限,组织业内专家按照认定标准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现场答辩或实地考察,由专家组出具审核意见和认定建议。

第十九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专家组审核推荐的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办理认定审批手续并颁发相应等级的《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第二十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已获得《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农民名单。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建立新型职业农民纸质档案,人员信息录入新型职业农民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实行动态管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提出意见,上报认定部门取消新型职业农民资格:

(一)有违法或不诚信等行为被依法依规处理的;

(二)被群众举报、投诉未达到新型职业农民条件,经核查属实的;

(三)放弃从事农业或收入来源已经不是以农业为主的;

(四)年纯收入未达到新型职业农民规定标准的;

(五)持证人年龄超过60周岁或死亡的。

第二十三条 对取消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资格的农民,由发证部门及时注销资格,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告,并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为公益类工作,采取集中理论学习、生产实践、观摩考察、考核评价和跟踪指导服务相结合等方式,有认定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两大内容。

(一)认定前培训是初次认定为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的重要条件。

(二)继续教育培训是稳定和提升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从业能力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由各农业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培训基地应按照《广东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规范》要求,制定教育培训实施方案,开展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第五章 政策扶持

第二十七条 将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纳入到对农村实用人才的奖励激励政策体系,对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给予政策扶持,把财政补贴资金、示范推广项目、土地流转政策、金融信贷支持等与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挂钩。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建立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表彰奖励机制。

第二十八条 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有一定比例成员取得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证书的,作为市级示范合作社认定、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的一个重要依据;可优先参与本市标准化农田、标准化畜牧场、标准化水产养殖场、特色农产品基地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可优先提供科技服务,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实行“一对一”对口服务,各涉农单位优先选派专业对口的科技人员进村入户、联户结对开展技术指导服务;可优先安排享受农机装备购置补贴以及其它支农惠农政策扶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韶关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附录:1.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认定信息采集表

2.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式样(点击下载)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