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区(浈江区、武江区、曲江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确保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同意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试点工作的批复》(广公〔交〕字〔2016〕5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试点管理规定〉和〈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试点工作规范〉的通知》(广公〔交〕字〔2016〕101号)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自
一、符合国标的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7761—1999)的电动自行车,基本标准主要包括:
(一)具有人力骑行功能;
(二)最高时速不超过
(三)整车质量(重量)不超过
(四)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超过240W;
(五)蓄电池标称电压不大于48V等。
具体品牌、型号可查阅广东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联合发布的《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
二、2016年10月20日后新购置的符合国标的电动自行车,由经销商免费代车主统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三、
四、按照《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超标电动自行车退市的通告》(韶府〔2016〕4号)要求,超标电动自行车退市期截止
五、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违者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禁止对电动自行车进行非法改装,违者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超标电动自行车退市期结束后,自
韶关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