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赣韶铁路韶关段安全保护区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划定范围
按《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安全保护区范围:从铁路线堤坡脚、路堑坡顶或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为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为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为
(四)其他地区为
二、铁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禁止向铁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三、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沙、挖沟、采空作业或堆放、悬挂物品,应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
四、各有关职能部门在行使有关审批职权时,要充分考虑该项目或行为对铁路运输安全的影响,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审批。
五、按属地管理原则,沿线各县级政府要切实加强落实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危及铁路设施安全的行为,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