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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韶府〔2018〕53号)

时间:2018-12-21 09:38:00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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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29号)精神,完善我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家、省的决策部署,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属地管理职责,强化家庭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意识和能力,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儿童保护等政策措施,分类施策,精准帮扶,为困境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到2020年,全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医疗、教育等保障体系更加健全,困境儿童监护制度更加完善,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家庭尽责。落实政府责任,完善儿童权益保障政策法规,制定配套措施,健全工作机制,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合力。强化家庭是抚养、教育、保护儿童第一责任主体的意识,大力支持家庭提高抚养监护能力,形成有利于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2.分类保障,关爱并重。以实现困境儿童的权利为核心,针对困境儿童生活、教育、医疗、康复、服务、监护和安全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制定分类保障政策。在保障困境儿童基本生活需求的同时,加大关爱保护力度,为困境儿童提供更多的精神关爱,促使他们身心健康成长。

3.部门协作,基层履职。构筑纵向联动、横向协作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网络,形成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的权责一致、规范有序、相互协调、运行高效的协调联动推进机制。坚持基层作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重心和服务主体,落实基层政府和村(居)委会工作职责。

4.社会参与,专业服务。激发社会活力,支持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鼓励专业社工力量运用专业社工理念、方法为困境儿童提供专业服务,引导广大企业和志愿服务力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

二、保障范围

困境儿童是指由于儿童自身和家庭原因而陷入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予以关心帮助的儿童。主要包括孤儿、自身困境儿童、家庭困境儿童、安全困境儿童和临时困境儿童五类。

(一)孤儿。是指失去生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二)自身困境儿童。是指因自身残疾、疾病等原因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

(三)家庭困境儿童。是指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以及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包括父母双方弃养、重病或重残、在押服刑(含强制隔离戒毒,下同);父母一方弃养,另一方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父母一方在押服刑,另一方重病或重残等。

(四)安全困境儿童。是指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五)临时困境儿童。是指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陷入困境的儿童。

三、实施困境儿童分类保障

(一)落实基本生活保障。对于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确保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孤儿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内,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对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基本生活费;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建立两项补贴逐年增长机制。对临时困境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要适当提高救助水平。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以个人为单位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并按低保标准全额享受低保。加强政策衔接,按照不叠加、就高不就低享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原则,统筹做好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二)完善医疗保障。采取全额补贴办法,资助孤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孤儿的医疗救助按照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政策执行。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儿童、特困供养儿童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儿童、特困供养儿童以及因病致贫家庭重病儿童等人员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同时逐步提高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支付比例。对于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下调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有关规定将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鼓励引导慈善力量开展针对困境儿童的慈善医疗救助项目,提供医疗、康复等服务。民政、财政、人社、卫计、保险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等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机制,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

(三)强化教育保障。继续实施对全市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补助生活费的“两免一补”政策。资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对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贫困户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落实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12年免费教育。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增设附属幼儿园或幼教班(部),开展学前教育。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完善和落实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就学和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为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

(四)落实监护责任。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按照有利于孤儿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按照法律法规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和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以及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仍不悔改的,由公安机关将儿童护送至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进行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为未成年子女唯一监护人并是否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其监护人的行政拘留或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开始执行但公安机关仍未能协助落实亲属、其他成年人监护的儿童,公安机关应及时联系民政部门安排临时监护。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决定机关或执行机关(或代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提供监护帮助。对于依法收养儿童,民政部门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公安部门应充分利用户籍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信息,严厉打击操纵、胁迫、诱骗和利用残疾儿童或未成年人敛财以及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加强残疾儿童福利服务。加强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作,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网络和服务体系。逐步提高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和孤独症儿童的康复救助补贴标准。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供养残疾儿童给予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继续实施“广东省出生缺陷综合防控项目”,为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提供补助。将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对象范围,参照福利机构内儿童的救治政策和做法,实施医疗康复。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求。

(六)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要切实做好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民政、公安、住建管理、卫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动工作机制,协同配合开展更加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救助。公安机关发现流浪儿童,应当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其中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调查、甄别;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引导护送流浪儿童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住建管理部门发现流浪儿童,应当告知并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卫计部门做好流浪儿童的及时救治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暴力致残强迫乞讨和拐卖儿童违法犯罪行为,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儿童,要及时利用验血采集DNA等手段尽快查明真实身份并做好解救工作。要健全流浪儿童寻亲工作机制,帮助流浪儿童及时回归家庭,对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要按规定及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并进行妥善安置。

四、建立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

(一)完善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加快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工作网络。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教育、卫计、人社等部门和公安机关、残联组织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落实和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要参照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机制,建立面向城乡困境儿童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在内的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县(市、区)有关部门要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做好相关工作衔接,及时监测、发现、处理困境儿童权益受侵害事件,采取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要依托市级或县级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健全困境儿童服务网络,辐射城乡社区,发挥临时庇护、收留抚养、福利服务等功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承担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职责,指导村(居)委会做好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建立翔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登记造册,及时更新信息,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畅通与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和教育、人社、卫计等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残联组织等的联系,并依托上述部门(组织)在乡镇(街道)的办事(派出)机构,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要依托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和服务窗口,及时受理、初审困境儿童及家庭有关保障政策的申请,协助做好申请批准和资金发放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要设立由村(居)民委员会委员、大学生村官担(兼)任的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通过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困境儿童家庭、监护、就学等基本情况,指导监督家庭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对于发现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属于家庭经济贫困、儿童自身残疾或重病等困难情形的,要告知或协助其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属于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积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和教育、人社、卫计等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残联组织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作联动。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联动,共同推进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会同公安、教育、卫计、人社等有关部门和残联组织,共同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民政、公安、教育、卫计、人社、住建管理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确保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及时得到有效帮扶。民政、公安、教育、卫计部门要督促和指导社会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切实履行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职责,保障困境儿童人身安全。

(三)加强机构建设。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社会(社区)儿童活动场所等是开展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的阵地和重要载体。各县(市、区)要统筹各方资源,进一步完善儿童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儿童部、救助保护机构场所的设施,增强服务能力,满足困境儿童监护照料需要。要加快县级儿童福利机构转型和能力建设,逐步拓展完善功能,辐射城乡社区,确保能够在本辖区内为困境儿童提供专业的替代照料、养育辅导、专业康复和矫治等福利服务。要统筹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学校、儿童福利院、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和工、青、妇、残联组织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儿童活动场所的作用,开辟儿童之家等儿童活动和服务场所,将困境儿童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让困境儿童活动有场所,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有服务平台和阵地。

(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各级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开展适合困境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关爱、帮扶、维权等服务,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妇女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依托职工之家、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等,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导和培训帮扶。残联组织要依托残疾人服务设施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等工作,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和康复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培养,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提高康复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

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困境儿童托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机构。大力发展困境儿童社会工作服务,积极培育组织专业社会工作力量,运用专业社会工作理念、方法和技巧,为困境儿童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家庭教育指导、成长辅导、权益维护、资源链接、社会融入等专业服务。将困境儿童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鼓励支持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鼓励爱心家庭依据相关规定,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提供家庭寄养、委托代养、爱心助养等服务,帮助困境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亲情。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帮助。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是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等规划。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社、卫计等部门和残联、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二)强化督查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认真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督查。对机制不完善、措施不落实、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因工作不力导致困境儿童救助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确保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落实资金保障。各县(市、区)积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政府投入、彩票公益金支持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资金保障机制。财政部门要为困境儿童在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或临时监护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提供经费保障。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开展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活动,推动政策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强全社会儿童权利保护意识,强化家庭履责的法律意识和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儿童健康成长的浓厚氛围。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倡导、表彰邻里守望和社区互助行为,宣传报道正面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和职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市民政局、市妇儿工委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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