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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加强中介机构管理的意见(韶府办〔2016〕62号)

时间:2016-09-12 23:26:23 来源:本站编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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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规范中介服务行为的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对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的监管,开放中介服务市场,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提高服务效率,结合《韶关市加快投资项目审批改革方案》,提出本意见。

一、培育中介服务市场

(一)加快推进中介机构脱钩。对已完全放开、实行市场竞争的中介服务,要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发展环境,要加快推进中介机构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脱钩要做到两个不挂靠:即机构不挂靠,任何中介机构不挂靠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干部不挂职,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在编人员不得在中介机构兼职,不得担任业务顾问。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2016830日前制定并实施中介机构(包括下属事业法人类中介机构)脱钩方案,并报市编办、市法制局备案。(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市编办、市法制局)

(二)放开中介服务市场。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外,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允许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入市场开展业务。清理、取消各种行业性、区域性的中介服务市场保护政策,特别是要取消部门规范性文件设置的准入门槛,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国家对设立中介机构规定了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应于830日前向社会公布;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批准,不得自行设立数量限制等禁入条件。(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二、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一)清理规范服务项目。推行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管理,将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取消,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中介机构的检验检测报告、鉴定审查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等不得作为审批条件。优化中介服务流程,减少环节,提高时效,整合同一项目内容相近的中介服务,实行一次评估、结果共用。按照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的项目名称、审批(管理)部门、中介服务设定依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清理意见等,组织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根据我市投资项目审批改革要求,清理规范投资领域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2016825日前应完成。凡未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得擅自实施。(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发改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规范执业资质。审查中介机构是否持证经营;是否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是否有明确的章程和固定的执业场所;是否出借、转让资质、挂靠资质;是否经过本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验收;是否达到规定的执业人员数额;是否有超范围中介服务行为。(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三)规范执业行为。检查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提供虚假证明、出具虚假报告、发布虚假广告等情况;是否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是否按法定程序办事;是否存在以压价、回扣、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有无吃、拿、卡、要现象;有无违规操作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推行中介服务公开承诺制、执业公示制、限时办结制、合同管理制、收费公开制、执业记录制等。(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四)规范收费行为。对政府定价服务,检查中介机构是否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是否存在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行为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超越时限收费问题;有无重复收费、搭车收费、强制收费、指定收费行为。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发改局)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加强中介机构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2016830日前全面摸清本行业领域与行政审批有关的中介机构资质、执业、信用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逐条进行整改,确保规范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检查验收。突出抓好摸查环节,严把验收关。对机构资质情况和执业人员资格不符合规定、社会服务诚信度差、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管理混乱及有名无实的中介机构,由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依法予以注销或取缔,并实行严格的禁入机制。

(三)强化监督管理。对未按要求和时限报送脱钩方案、清理中介服务事项、规范中介服务执业资质、执业行为和收费行为的单位,由市政府督查室进行通报批评。对与中介机构明脱暗不脱、为其垄断服务提供条件、进行利益输送的单位,由市纪委监察局严肃执纪问责。

(四)严查利益输送行为。严格查处中介机构与行政部门的利益输送行为:一是严查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在中介机构兼职的行为;二是严查行政部门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实施前置服务的行为;三是严查为中介机构招揽业务或干预中介机构执业的行为;四是严查将行政审批事项授权、委托或以其他方式转移给中介服务机构,变相实施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的行为。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830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