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要求,为加强我市文物的 保护和利用,现核定3处具有一定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的民居、 宗教类建筑为第四批韶关市文物保护单位,并予公布。
一、 这3处文物保护单位划定保护范围为直径20米(即该文物保护单 位自公布之日起在保护范围直径20米内不得建任何建筑物);建设控制地 带30米(即从保护范围外边缘处算起30米内不得再建筑超过三层楼高度的 建筑物)。
二、 请有关县、区和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 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的 要求,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 工作方针,采取切实可行的保护方式,科学规划,认真做好韶关市文物保护 单位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附件:第四批韶关市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