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要求,为有利于我市文物的保护和利用,现重新核定16处韶关市文物保护单位,并予公布。
一、 本次重新核定公布的韶关市文物保护单位共16处。
(一) 我市于I960年12月26日公布的第一批20处韶关市文物保护单位,有17处已升级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剩余的3处重新核定公布为韶关市文物保护单位。
(二) 2004年行政区划调整后,曲江撤县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原曲江县的13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重新核定公布为韶关市文物保护单位。
二、 上述16处重新核定公布的韶关市文物保护单位,原公布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不变。
三、 请有关县、区、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
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〇〇5〕42号)的要求,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采取切实可行的保护方式,科学规划,认真做好韶关市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
附:重新核定公布的韶关市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