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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时间:2008-01-21 00:00:00 来源:本站编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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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是一项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有效手段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为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整体水平,推进平安和谐韶关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化解矛盾纠纷为主线,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法制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创新,不断强化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预防功能、化解功能和法制宣传教育功能,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为建设粤北经济强市、交通枢纽、区域中心、山水名城、和谐韶关作出积极的贡献。

2、目标任务:不断强化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调解人员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和调解技能明显增强,调解质量和调解成功率不断提高。各地各部门能够及时把矛盾纠纷消除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通过调解的矛盾纠纷转为刑事案件或重大群体性上访、重大群体性事件明显下降;不断强化人民调解工作预防矛盾纠纷的功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贴近群众、网络健全的优势,把人民调解组织建成矛盾纠纷信息网络和社情民意收集网络。准确掌握民间矛盾纠纷信息和苗头,掌握和了解社情民意,及时主动化解矛盾纠纷,及时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初发阶段,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不断强化人民调解工作法制宣传教育功能。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遵纪守法,有了矛盾纠纷自觉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主要选择,依法律、按程序主张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调解矛盾纠纷的过程成为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过程。

二、进一步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

3、成立市、县(市、区)两级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市、县(市、区)两级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党委或政府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兼任,副主任由政法委副书记、人民法院副院长、公安局副局长和司法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公安、综治、法院、司法、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国资委、国土资源、信访、林业及工、青、妇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委员会下设专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司法行政部门。办公室职能包括行使案件分流指派、协调指挥、检查督办和责任追究等。

4、各级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要充分发挥指导协调作用。各级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要认真履行职责,尤其是对涉及法律法规较多、牵涉范围较广、跨区域的重大矛盾纠纷,要协调有关地方和部门实行联合调查处理,并指定有关地方和部门联合组织专题工作小组,逐案落实调处解决措施。

5、进一步巩固和加强镇、村(居)委会和村民小组三级调解网络。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乡镇(街道)主管政法工作的镇领导任主任,成员由司法所、综治、派出所、国土、林业等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各村调委会主任组成。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由村(居)支部书记或村(居)委会主任兼任,成员包括治保主任、各村(居)民小组长等。在村(居)民小组,设立调解小组或配备人民调解信息员。

6、进一步加强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凡300人以上正常经营的国有厂矿企业、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都要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具体按《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企业建立调解组织实施方案的通知》(韶府办[2007]250号)要求落实。

7、积极探索和发展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广泛深入开展平安边界建设,建立健全跨地区的边界矛盾纠纷联合调处组织协调机构和调处网络。同时抓好城市物业管理纠纷调委会的建设。

三、创新和完善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8、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机制。镇、村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每10天定期开展排查活动。重大活动和节庆日期间等敏感期,要在辖区范围内开展矛盾纠纷专项排查活动,及时全面地掌握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情况,做到早发现、早调处、早解决,努力将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

9、建立健全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机制。各地人民调解组织要密切掌握社情民意,定期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建立完善情况通报制度。

10、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联动调解工作机制。坚持党政领导、综治牵头、司法主办、部门参与、联合调处的大调解模式,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平台和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民间纠纷调处工作。

11、构建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大调解格局。积极探索构建一个与民情日记、民忧档案、民声热线相结合,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大调解格局。

12、建立人民调解工作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相衔接机制。在矛盾纠纷比较多的基层人民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积极推行立案前调解、庭前调解、诉讼内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制度,实现人民调解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无缝对接

 13、建立人民调解工作与人民公安工作相衔接机制。在矛盾纠纷较多的基层公安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对民间纠纷案件或轻微的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开展调解,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有机衔接。

14、建立人民调解工作与各职能部门工作相衔接机制。职能部门主管范围出现矛盾纠纷,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做好调处,需要统一协调的,由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牵头负责。

四、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

15、加强和充实镇(街道)一级调解委员会人员。2万人以下镇(街道)配备或聘用一名专职人民调解员,2万人以上的镇(街道)配备或聘用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编制从镇(街道)编制中调剂;聘用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经费由镇(街道)解决。

16、加强人民调解队伍的培训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村(居)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各县(市、区)负责镇(街道)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市负责全市和企业人民调解骨干的培训。

五、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激励机制

17、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本建设经费、业务经费、人员培训经费、奖励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市级人民调解工作专项经费按每年30万元以上列入财政预算,各县(市、区)按当地人口总数人平0.5元的标准列入当地财政预算,村(居)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由各县(市、区)统一标准后发放。

18、建立健全村(居)调解工作考核激励机制。村(居)人民调解工作,一年内凡做到一般纠纷不出村(居)、大纠纷不出镇(街道)的村(居)委会,当年给予该村(居)委干部适当的奖励;一届任期内(三年),该村(居)委会做到无纠纷,或一般纠纷在本村(居)委就地解决的,给予该届村(居)委干部适当的奖励。奖励经费以属地为主,市给予适当奖励。

19、深入开展向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刘河添学习和开展刘河添式的人民调解员评比、表彰活动,培养、树立更多刘河添式的人民调解员。

20、市委市政府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对县(市、区)、镇(街道)全面工作和领导执政能力考核范围,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班子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凡因不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导致重大群体性上访、群体性事件较多的县(市、区)、镇(街道),该地当年度全面工作不能评为先进,党政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六、齐抓共管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21、各级维稳及综治部门要把人民调解工作列入维稳综治工作总体部署,列入维稳工作领导责任制,列入年终维稳综治考评。

22、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不断加强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建设,加强人民调解日常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23、政法委、法院、公安、信访、民政、国土、林业、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工青妇等各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齐抓共管,共同参与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24、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