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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全民创业促进富民兴市的意见

时间:2008-01-21 00:00:00 来源:本站编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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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次党代会提出的大力推进全民创业,激发社会创造活力精神,动员全市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投身到创业的伟大实践中去,促进韶关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推动建设粤北经济强市、交通枢纽、区域中心、山水名城、和谐韶关五大目标的实现,结合韶关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全民创业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1、重要意义。全民创业,是指广大干部群众发扬首创精神和主人翁作用,自主创办各类经济实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推进全民创业,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一是有利于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富民兴市的根本举措;二是有利于增强经济活力,改善经济结构,是地方经济增加总量、提高质量、加快发展的推动力量;三是有利于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推动充分就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的根本体现;四是有利于培养全民的创造精神和自主意识,是实现民族振兴的内在动力。因此,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民创业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七大和省、市第十次党代会的精神上来,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大力推进全民创业、促进富民兴市的决策上来,组织动员广大干部群众投身到全民创业的实践中来,推动全民创业活动的全面开展。

2、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百姓创家业,能人创企业,干部创事业的创业思路和政府创优环境、民众创造财富的创业原则,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优化环境,努力营造鼓励创业、支持创业、投身创业的良好氛围,使广大干部群众围绕三大基地建设,积极投身创业主战场,成为创业的主体,形成人人争先创业、各业竞相发展的良好局面,使通过创业成长起来的民营经济发展成为非公经济的主体力量,成为推动全市经济加快发展的重要力量。

3、发展目标。在全市范围内培育一大批创业者,增加一大批经济单位,壮大一批中小企业,发展一批有特色的经济板块,新上一批效益显著的项目。到2011年,全市个体工商户达到8万户,私营企业1万家以上,销售额超亿元的非国有企业18家,超10亿元企业5家,超50亿元企业1家,并力争培育3-5家上市民营企业;非公有经济增加值从2006年的200亿元增加到380亿元,非公有经济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由2006年的50%提高到60%。

二、大力扶持各类创业主体开展创业活动

4、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从事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外),3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各种证书费、税务登记工本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健康合格证工本费等有关证照费用,并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5、支持科研机构科技人员下海创业。进一步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支持科技人员离岗创办实业。鼓励科技人员以技术入股的形式参与分配,允许在职科技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开展技术承包、有偿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培训等活动,从中获取合理报酬。

6、引导农民自主创业。鼓励农民从事规模化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以及创建民办林场和农产品流通经营。同时支持农民发展非农产业。对种植户、养殖户优先安排贷款,提供无偿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减半收取防疫、改良费用;对机械、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对向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的行业,如农技推广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农产品商贸企业和物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可减征或者免征1年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独立核算的农村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允许进城创业的农民继续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

7、鼓励城乡居民走出去创业。鼓励城乡居民和企业到国内投资办厂,设立境外企业,承包市外、境外工程等。建立劳务输出基地,完善信息收集发布、培训、政策扶持等劳务输出服务,为城乡群众走出去创业创造条件。支持农村富余劳动力外出务工经商,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

8、鼓励引进外地企业来韶创业。进一步落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对接广州、融入珠三角步伐,依托各类园区,承接产业转移。引进资金,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引进技术,加快企业技术升级改造;引进各类建设人才,打造人才优势。通过全方位、多领域的引进,带动更多的人就业、创业。加强与外出务工经商人员的联系,鼓励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回乡创业。

9、鼓励中小企业二次创业。引导中小企业创新管理模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施名牌带动战略,鼓励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通过重组、兼并、联合、收购等方式,实现二次创业,促进企业做强做大。对民营企业扩大规模或二次创业形成产业带动、当年发挥效益的,由受益财政给予贴息贷款支持。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工业厂房,自项目建设之日起,3年内免收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上解部分除外)

10、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2年内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人事部门为其提供免费的档案保管和人事代理服务,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免费职业指导、政策咨询等就业服务,金融部门积极提供创业贷款, 3年内免除属于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创办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1、鼓励退转军人创业。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创业或到民营企业工作,从2008年起,军队转业干部如在确定转业时,选择了自主择业的,除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政策外,团级每月增加补贴700元,营级每月增加补贴500元。退转军人凡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退役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鼓励他们自主就业和自主创业。

12、倡导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创业。促进机关干部立足岗位,争先创优,不断进取,创一流业绩,特别是要围绕全民创业搞好服务、抓好落实、提供帮助、提高效率。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之外,允许以自己的合法收入、资产向非公有制企业(国家禁止的行业除外)投资入股,按股分红。鼓励除法律法规限制对象外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辞职创业。对辞职创业的人员,可按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有关文件规定一次性发给辞职补助费,自辞职之日起3年内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用(聘用)的,工龄连续计算。

三、放宽全民创业领域

13、放宽准入条件。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消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按照非禁即可的原则,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凡国家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都允许民间资本进入,任何部门不得设置限制条件。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事业、文化产业和医疗卫生领域;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的改革重组。

14、放宽注册资本和出资比例限制。凡自然人申请设立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以及从事个体工商业的,一律不受注册资本限制。投资者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可放宽为人民币三万元,允许分二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放宽到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但不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可以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鼓励创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投资人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其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70%

15、放宽冠名限制。创业主体可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字号及企业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鼓励支持依法申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冠市名。鼓励并全程帮助各类创业主体申请冠省名和国家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16、放宽市场主体资格确认条件。创业者申请企业登记,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领取营业执照才办理审批的经营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先行确立市场主体的企业法人资格,核发营业执照,待完成审批后,再办理增加审批项目的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只要备案即可申办进出口经营权。

17、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凡符合消防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允许个体工商户以家庭住所为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经批准的临时商业用房可视为有效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进行工商登记时,租房协议可作为有效合法的经营场所使用凭证。

18、放宽项目审批管理限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交通等公共性基础设施的建设。对法律法规不禁止、政府不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政许可权限内的民营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项目等,均实行项目备案或核准管理,在办理备案和核准事项时一律不准向企业收取和变相收取任何费用。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对企业自筹资金的基本建设、引进设备和各类工程施工等,不准超范围强迫实施招投标。

四、优化创业环境

19、加快创业载体建设。加大力度搞好硬环境建设,加快完善交通、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继续加快工业园区建设,完善园区配套设施,创新园区投资、用地、管理机制,进一步扩大规模,提高水平,提升集聚效应。创建小企业创业园。充分利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存量用地、闲置厂房等,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小企业创业园,鼓励和引导投资者在园内建设标准厂房,优惠出租给入园的民营工业小企业。对于在创业园建设厂房的投资者,免收各种规费,其出租厂房纳税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房产税。对租用生产厂房的初创型企业,受益财政实行三年财政补贴,原则上,凡属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类企业,对其厂房租金按照创业园内厂房租金30%的标准予以补助;其他行业企业则按照创业园内厂房租金20%的标准予以补助。扶持完善创业园内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建设,实行政务代理、信息咨询、创业辅导、市场开拓等配套服务,降低创业成本和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创业园的具体实施细则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20、采取积极的产业引导政策。切实做好产业的规划、协调、指导工作,根据本地的资源禀赋、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需求和市场趋向,策划、筛选并定期发布创业指导项目,建立向社会公开的全民创业项目库。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国家急需和倡导的行业或产业,投入地方优势资源的开发和特色产业发展,避免和克服创业的盲目性。在固定资产投资、工业技术开发、技术引进和创新、保障用地、税费征收、财政补助等方面分别实行优惠措施,引导创业资本围绕建设新兴制造业、农产品生产加工、旅游休闲三大基地开展创业。鼓励依托支柱产业或外资企业发展创业配套产业,积极参与传统产业的升级改造,积极投资装备制造业和电子信息业及玩具产业;鼓励创业资本投入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蔬菜、优质稻、优质畜禽、优质鱼、特色水果、竹类、黄烟、蚕桑等农业产业;鼓励创业资本投资造林、兴办林产加工企业,创办木材及木制品加工区;鼓励创业资本进入现代物流业、现代信息服务业、现代金融业、中介服务业;鼓励创业资本参与中心商务区、专业大市场、特色一条街、社区服务建设;大力拓展旅游业、科教、卫生、体育、文化娱乐业的发展空间。

21、实行财政扶持及税收优惠。继续落实市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按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1%的比例安排市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严格按照《韶关市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坚持专款专用,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加快发展。从2008年起连续5年,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资金支持全民创业的发展,与市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一并使用,用于支持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创业基地建设、综合服务机构和中介服务建设、创业培训以及其他全民创业等有关项目。各县(市、区)财政也要加强对全民创业发展的支持。实行更加优惠的财政税收政策。对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新产品开发项目,由财政、科技部门积极向上争取贷款贴息。对于开发生产旅游纪念品的企业,经旅游和财政部门确定后,3年内从其缴纳所得税的市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由市财政返回50%作为补贴;对于从事农副产品加工、精深加工和保鲜技术开发应用的企业,可享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贴息和科研开发项目的补贴,3年内从其缴纳税收的市本级财政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适当返回作为补贴。

22、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强政府、银行和企业之间的沟通与合作,重点加大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等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支持,搞活融资服务,调整信贷经营策略,为全民创业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方式。扩大对中小企业的授信额度,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查时间。鼓励有实力、讲信誉的企业面向社会发行企业(公司)债券、实行股权融资和项目融资。培育拟上市企业后备资源,支持民营企业改制上市。积极引进各类风险投资基金,探索民间融资的有效途径。保险机构要为全民创业提供保险保障,努力提高社会整体保障水平。进一步加大农村信用社对工商业支持力度,不断推出更加切合个体私营经济实际的金融产品,优化创业融资环境。进一步加大涉农信贷支持,凡属三农生产经营项目,继续实行小额农户贷款,逐步对信用户的授信额度提高到3万至5万元,对文明信用农户可提高到10万元。

23、大力推进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坚持多元化投资、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加大财政投入、鼓励民间投资,促进政策性担保、商业性担保、互助性担保共同发展。加大对信用担保业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对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优化信用担保业发展环境,着力破解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

24、扩大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范围和贷款额度。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退转军人以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创业的,可向银行申请2万元至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对提供担保有困难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下岗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为下岗失业人员和参加创业培训取得结业证书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的,经核实,可由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其提供贷款担保。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该企业实招人数,合理确定其贷款额度,由农村信用社发放最高可达人民币100万元的贷款。

25、加大用地支持力度。将全民创业纳入建设用地规划,积极提供用地保障。凡允许协议出让的建设用地,出让金可以按照协议出让最低标准执行。凡获得创业土地使用权的,可依法转让、抵押、出租、折价入股。鼓励村委会、村民小组、村民利用集体经济用地、宅基地和旧村拆除土地招商引资办企业。凡用土地、房产、设备进行抵押贷款的,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发生的评估费、测绘费、工本费等相关费用,均可按物价局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抵押物登记手续到期续办的,只收取工本费。

26、实行劳动用工优惠政策。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个体工商户当年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企业实招人数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之和计算,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用人单位招用4050”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3年内在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外,还可按实招人数给予每人每月50-80元岗位补贴。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通过劳务合作向创业基地输入外省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财政部门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

27、完善创业信息服务。各地各单位应及时公布有关政策法规、投资信息、市场行情、项目推介、技术进步、外经外贸和劳务供求等资讯,搭建全民创业的信息平台。市内主要媒体、人才市场、劳务市场、科技市场要定期开设创业信息专栏。大力发展法律援助、产权交易、信息咨询等各类创业中介服务机构。

28、鼓励科技创新。鼓励企业增加对技术研发的投入,加大科技创新和新产品开发力度;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研究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大力支持帮助中小企业申报国家和省创新基金以及风险投资基金,进一步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和申报专利的支持和资助力度,提高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引导其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大力开展技术服务,帮助创业企业建立质量、标准、计量检测和设备安全体系。依法保护个人在知识创新、科技成果转让等方面获得的收入,并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建立人才资本和科研成果有偿转让制度。

29、实施全民创业培训工程。加强对城乡劳动者的创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城乡劳动者的创业和就业能力。增加政府对创业培训的投入,对具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本省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机构对培训合格者,提供就业指导、项目开发、税费减免、小额贷款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实施新农村建设创业人才培训工程。根据农户的生产经营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和创业培训相结合的课程,激发农民的创业意识,提升农民的创业能力,增加农户收入,培育农村致富带头人。

30、鼓励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对当年荣获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荣获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的企业,除上级政府奖励外,市政府分别再奖励50万元和20万元,并在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以及政府招投标等方面优先给予扶持。

31、不断提高创业服务水平。鼓励创业者放心闯、大胆试、敢于冒,消除影响创业的思想、体制、机制障碍,形成良好的创业氛围。深入开展效率年活动,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大力推进机关效能建设,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压缩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行政许可权限,切实减少前置审批和年检事项,认真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理制、服务承诺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全面实行服务内容、办事程序、承诺时间、收费标准、监督渠道、办事结果的六公开,切实改善机关作风,推行一站式服务,降低办事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切实解决办事难的顽疾。加强对全民创业全过程的行政效能监察,切实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32、搭建公平竞争平台。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对各种所有制企业,包括对本土投资者和外来投资者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大力发展资本、土地、技术、人才、劳动力等要素市场,为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和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加强市场监管,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严重危害市场秩序的行为。坚决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企业和各类投资主体在合法竞争中做大做强。

33、加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培育民间组织。加大力度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扶持、规范和引导,为中小企业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进一步完善公益性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积极开展创业服务,支持开展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培训;加强技术支撑平台建设,支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的步伐,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推进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和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放手发展各类市场中介组织,加快建立执业标准和监督机制,建设公共性服务平台,为民营企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的服务。大力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等民间组织,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今年颁布的《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快职能转变步伐,尽快将制定技术标准、服务标准、行规行约、认定各种资格资质、行检行评、行业培训、行业考核和行业职业道德教育等工作移交、委托和授权给行业协会商会。同时,按照市场化的原则,对我市现有的行业协会商会进行结构调整,有重点地在我市新兴产业、传统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三大基地建设中组建一批具有较强代表性和影响力的行业协会商会,充分发挥他们在创业服务、行业管理、品牌打造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各行业创业活动的全面深入开展。

34、切实保障创业者的合法权益。一是认真贯彻《物权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各类创业主体的合法财产,不得非法改变各类创业主体财产的权属关系,不得干预各类创业主体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二是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妥善处理工农关系,严厉打击敲诈勒索、欺行霸市等不法行为,依法保护投资创业者的名誉、人身和财产等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保护创业者合法权益的机制。三是健全全民创业投诉工作协调处理机制,严肃查处侵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严禁利用行政职能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和强行收取会费等行为,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对民营企业进行吃、拿、卡、要。四是规范收费行为。除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向企业强制收取任何费用,无权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企业提供各种赞助费或接受有偿服务。认真解决供电、供水、供气、消防等垄断部门在设备安装、材料供应中存在的问题,禁止指定购买商品或服务。严格对收费部门非税收入的收支两条线管理,抑制趋利执法和部门利益问题,同时还要加强部门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监察,割断他们的利益联系。五是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对公共权力的约束,着力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收费、执法扰民等问题。严格控制各类专项检查,限制重复检查,除涉及企业生产安全等重大问题的检查和群众举报外,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的检查每年不超过两次;各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中实行教育在先、处罚在后,不得以罚代管罚而不教,除法律规定外一般不得处罚,必须处罚的,按规定下限处理。六是积极为各类创业主体提供法律支持和法律援助,引导各类创业主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35、不断提高全民创业人员的社会地位。要让全民创业人员在社会上有地位、在政治上有荣誉、在经济上有实惠,可作为各类先进人物、劳动模范的评选对象,成绩突出、贡献特大的也可以推选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同时,市委、市政府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资金,对全民创业中的纳税额大、社会贡献大的创业者进行表彰奖励。

五、加强对全民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36、成立机构。各级党委、政府把全民创业作为加快发展、富民兴市的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统筹安排,周密部署。市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市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全民创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另文下发)。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全民创业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组织协调以及检查督促和考核等,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研究解决全民创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全面领导、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全民创业的开展。按照全国统一口径,将市民营企业发展局更名为中小企业局,并相应调整其职能。

37、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狠抓全民创业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扎实推进全民创业的全面展开。建立健全全民创业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对在全民创业中服务优质高效、成绩突出的单位和领导,不但给予重奖,而且给予重用。对全民创业中政策不落实、不作为的部门和个人通报批评,并追究部门领导责任,严厉查处阻碍全民创业开展的部门和个人,对破坏全民创业涉及犯罪的单位和个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8、加大宣传。深入持久地开展全民创业大发动、大宣传、大讨论,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创业精神,让全民创业深入人心。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墙报、标语等新闻媒介和宣传阵地,大张旗鼓地宣传全民创业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全民创业的政策措施,大力宣传全民创业的典型和先进事迹,营造支持创业、服务创业、投身创业、自主创业、艰苦创业的浓厚舆论氛围。破除等靠要、知足自满、小富即安、不思进取的错误观念,培育崇尚创业、宽容失败、自强不息、敢闯敢干、开拓创新、创业高尚、致富光荣的创业文化,以先进的创业文化塑造时代精神,激发全民创业热情。

39、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