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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

时间:2005-02-02 00:00:00 来源:本站编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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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 言

    1992年国务院颁布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随后省政府也颁布了广东省儿童发展“八五”和“九五”规划,市政府根据《纲要》和省的规划也制定了韶关市儿童发展“八五”和“九五”规划。通过颁布和实施《纲要》及规划,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为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做出了不懈的努力,有效地推动了我市儿童事业的发展。目前,规划与《纲要》提出的目标和1990年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提出的24项2000年全球目标在我市已基本实现。具体表现在:
  ――儿童卫生保健水平有较大提高。婴儿死亡率、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分别从九十年代初的 37.38‰、47.4‰、92.6/10万下降到 15.27‰、18.19‰、33.99/10万;五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2000年下降至2.01% 。
  ――儿童教育取得显著成就。我市已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9.58%,男女童入学差异由1990年的0.11个百分点下降到0.02个百分点。整个儿童教育工作初步形成了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格局。
  ――儿童生存环境有了较大改变。通过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大打脱贫致富攻坚战,农村享有安全饮用水人口覆盖率由九十年代初的89.46%达到94.9%。
  ――处境困难儿童的成长愈来愈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注。全市现有特殊学校8所,三残儿童入学率由1990年的18.8%上升到2000年的88.75%;社会福利事业不断发展,条件不断改善,办有儿童福利院(部)12个;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的实施,共帮助9148名失学儿童重返校园。
  我市儿童生存、保护、发展的各项指标虽然取得了明显进展,但作为经济贫困的山区市儿童事业的发展水平与现代化建设要求仍有较大差距:城乡之间儿童的生存、保护、发展的条件及水平悬殊较大;少数边远贫困地区的儿童保健及教育状况仍有待改善;流动人口中的儿童保健、教育、保护问题亟需探索和解决;侵害儿童权益的问题仍时有发生。
  儿童的发展是人类未来发展的先决条件。在基本实现《韶关市儿童发展“九五”规划》目标的基础上,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的要求,以相关部门的发展规划为依据,参照《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广东省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在儿童与健康、儿童与教育、儿童与法律保护、儿童与环境等4个领域,提出二十一世纪第一个十年韶关市儿童发展目标及实现目标的策略和措施。

                                          总 目 标
  
    到2010年韶关市儿童发展的总目标是: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提高儿童的整体素质,进一步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参与的权利。在全市建立并完善适应儿童发展需要的、与韶关经济、社会发展相一致的儿童工作体系、法律体系和社会服务体系。优化儿童成长环境,保护困境儿童,使儿童发展主要指标达到全省中等水平。

                                         主要目标及策略
    
    一、儿童与健康
    改善儿童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
    目标与指标
    1、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婚前医学检查率到2010年市区巩固在90%以上,县(市)巩固在80%以上。
    ――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2010年控制在90/万以下。
    2、降低孕产妇和儿童死亡率。
    ――孕产妇死亡率2005年控制在30/10万以下,2010年控制在25/10万以下。
    ――孕产妇保健管理率2005年达到93%以上,2010年达到95%以上。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2010年达到90%以上,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8%以上。
    ――婴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2005年分别控制在16‰、20‰以下,2010年分别控制在15‰、18‰以下。
    ――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2005年以县为单位控制在1‰以下。
    ――儿童保健管理率2005年达到90%以上,2010年达到95%以上,逐步提高女童及流动人口中儿童接受卫生保健服务的水平。
    ――继续保持高水平的常规免疫接种率,2005年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0%以上,逐步将新的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管理。
    3、提高儿童营养水平,增强儿童体质。
    ――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到2010年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1/4。
    ――低出生体重发生率2005年控制在4%,2010年控制在3%。
    ――婴儿母乳喂养率到2005年达到85%以上。2010年达到90%。
    ――合格碘盐食用率巩固在100%。
    ――中小学生体育达标率达96%。
    4、加强儿童健康教育。
    ――减少未成年人吸烟,预防未成年人吸毒。
    ――预防和控制性病、艾滋病、结核病的增长和蔓延。
    ――提供多种形式的儿童心理健康咨询指导及不良心理矫正服务。
    策略与措施:
    1、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实际完善配套措施,严格执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制度,强化妇幼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保护母婴健康权利。加大卫生行政执法力度。坚决制止和打击非法行医、无证接生、非法堕胎、弃婴等违法行为。
    2、深化妇幼卫生改革,实现医疗卫生服务观念和服务模式从以病为本向以人为本的根本转变,治病与保健相结合,不断满足妇女儿童的健康需求。在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中,逐年增加对妇幼卫生、计划免疫等基本卫生服务经费的投入,切实落实和规范妇幼保健机构的财政补助方法,逐年增加妇幼卫生经费占卫生经费的比例,到2010年妇幼卫生经费占卫生经费的比例达10%。 
    3、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卫生服务网络。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妇幼保健网络的建设和规范化服务,保障妇女儿童及时、就近享有基本卫生服务。建立妇幼保健技术服务质量监督体系,促进医疗保健机构提高妇幼保健技术服务质量。
    4、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计划免疫保偿、合作医疗等多种形式的保障制度,提高儿童享受保健水平和抵抗疾病风险的能力。
    5、积极开展出生缺陷监测,以地中海贫血干预为重点,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以市为单位设立产前诊断中心、遗传病诊断中心、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并逐步与省联网。重点抓好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和遗传咨询工作,努力降低地中海贫血在出生缺陷中的比例。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依法认真把好凭证登婚关,积极支持和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婚前医学检查工作。
    6、全面开展妇女生殖系统保健服务,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孕产期保健服务,提高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在全市特别是农村继续实施“母亲安全”工程,进一步抓好孕产妇系统管理,及时加强高危孕产妇的纠治或监护,以县为单位设立高危孕产妇妊娠监护抢救中心和危重新生儿抢救中心,强化高危孕产妇筛查和分级管理,建立有效的转诊系统,保证孕产妇获得基本卫生保健和必要的医疗救助;努力提高各级产科质量,减少滞产、难产发生;减少不必要的医学干预,降低剖宫产率;发挥农村妇幼保健员作用,充分调动其做好产前检查、护送孕产妇住院分娩和产后访视、孕产妇登记的积极性,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以及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做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切实保证农村住院分娩工作持续健康向前发展。
    推广新生儿复苏技术,降低新生儿窒息发生率,减少和消除因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不良因素导致的儿童智力损害。
    7、加强儿童保健适宜技术推广,继续推广和应用计划免疫、口服补液疗法、儿童疾病综合管理、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和育龄妇女破伤风类毒素接种等适宜技术。加强减少新生儿疾病、儿童营养不良、儿童意外伤害等预防措施。
    8、积极防治儿童多发病和常见病,重视儿童视力、口腔和听力保健,重点在幼儿园、中小学开展牙病防治和控制屈光不正的工作。
    9、加强冷链系统建设,增强常规免疫的有效性,逐步将乙肝、风疹、腮腺炎等疫苗接种纳入常规免疫管理,预防性注射达到安全注射标准。
    10、广泛开展健康教育,使优生、优育、优教的知识宣传和技术服务深入到家庭。
    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提高妇女儿童自我保健和利用卫生服务能力。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结合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行动,大力宣传基本卫生保健知识;宣传性病和艾滋病的危害、预防及自我防范知识;在青少年中进行青春期、预防吸烟和吸毒的教育。
    11、重视儿童心理卫生知识的普及。在学校开设心理健康指导课程,抓好兼职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配备和培训,省、市一级学校要建立心理健康咨询(辅导)室;市、县(市、区)逐步建立儿童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加强对儿童心理行为的监测,对行为异常儿童及时采取干预和康复措施。
    12、继续开展“爱婴行动”。倡导科学喂养和良好的饮食习惯,改善儿童营养。在托幼园所和学校分步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农村及贫困地区因地制宜采取“大豆行动计划”等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普及学生营养餐,预防营养不良和营养过剩。
  
    二、儿童与教育
    整体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儿童受教育水平
    目标与指标
    1、发展学前教育,基本普及幼儿学前教育。
    ――农村每个乡镇办好一所乡镇示范中心幼儿园;城市每个社区至少办好一个学前儿童保教服务指导结构。切实加强对各类托幼园所建设和保教工作的行政和业务规范化管理。
    ――2005年全市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75%,2010年达到85%,全市基本满足幼儿入园需要。
    ――2005年力争全市实现6周岁入学(市区2003年)。
    2、高标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到2005年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100%,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 
    ――初中毛入学率达到99.9%,辍学率城市控制在1.5%以下,农村在3%以下。
    ――适龄“三残”儿童入学率达95%以上。
    ――到2005年,所有完小以上学校都建成规范化学校,县(市、区)一级学校要达到市一级学校标准,市一级学校要达到省一级学校标准,全市力争3-5所高中达到全国1000所示范性高中的标准。
    3、积极发展高中阶段教育。
    ――到2005年初中毕业生升学率达70%,2010年达80%。
    ――中小学教育教学设备设施配备合格率达到省的要求。
    ――高中毛入学率2005年达65%以上,2010年达85%。
    4、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推行科学的考试评价制度。
    ――不断提高教师的素质。小学、初中教师学历达标率达100%,小学专任教师大专化达60%以上 ,初中专任教师本科化达60%,高中专任教师基本达到本科学历,其中10 %的高中教师达到研究生学历水平。
    5、全面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家长学校办校率2005年达80%,2010年达98%。家长学校达标率2010年达80%。
    ――儿童家长家教知识知晓率2005年达75% ,2010年达80% 。
    ――增加各类家长学校的数量。
    策略与措施
    1、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首先要进一步提高各级对教育工作的认识,要把全市各级领导思想统一到战略的高度来;其次是要抓好责任制的落实,各县(市、区)要对照签定的责任目标一项一项抓落实;再次是要建立完善教育情况汇报和联系制度。
    2、进一步落实已有的筹措教育经费的各项政策、法规,加大财政对教育投入的总量,确保“三个增长”,逐步实现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4%的目标。依法征足用好教育费附加。继续鼓励厂矿企业、社会力量、境内外各界人士捐资助学;积极开展勤工俭学,改善办学条件。
    3、深化和完善教育体制改革。进一步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局面,形成政府办学为主与社会参与办学相结合的新体制;调整好学校布局、结构,充分发挥规模效益;积极推进城乡教育综合改革和实施燎原计划。
    4、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加强师德教育,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进行校长职级制试点,全面推行教师聘任制,做到评聘分开,竞争上岗。
    5、建立0-6岁儿童教育管理体制,并把婴幼儿教育纳入大教育体系。强化政府职能,依法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经费,继续办好一定数量的公办幼儿园。
    6、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建立以培养儿童少年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教育模式。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落实德育责任制。加强教育督导,建立以学校自评为主的等级学校评估体系和地区教育综合水平评估体系,建立和完善评价学校教育质量水平的科学评价标准,并对中小学实行等级评估。
    7、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推行儿童体育与健康个体评价标准。
    8、继续办好特殊学校和帮助困境儿童入学。切实把特殊教育纳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总体规划之中,做到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建立一所特殊学校;建立以国家和学校投入为主渠道的“贷、奖、助、补、减”助学政策体系;建立农村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书杂费免收制度,确保经济和学习困难的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9、发挥社区在流动人口管理中的作用,建立流动儿童登记制度,确保流动儿童享有与当地儿童同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10、加强新时期家庭教育工作研究,帮助广大家长树立正确的儿童观、教育观,掌握现代科学育儿的知识和方法;建立多元化家长学校办学体系,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
    11、充分利用社区资源,积极发挥有关部门的社会教育功能,形成条块结合的儿童教育指导、服务网络,实现儿童教育科学化和社会化。
    
    三、儿童与法律保护
    完善儿童法律保障机制,保障儿童合法权益
    目标与指标
    1、完善儿童法律保障机制。
    ――县以上儿童法律援助分支机构建立率达100%。
    2、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3、依法打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控制并减少以儿童为侵害目标的各类刑事案件,保护儿童人身安全。
    ――禁止虐待、溺弃儿童,特别是女婴和病残儿童。
    ――禁止使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
    4、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控制、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提高未成年人帮教对象帮教率。
    ――对儿童进行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的教育率达90%。对中小学生普法教育率达95%。
    ――儿童监护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的知晓率达90%。
    5、在诉讼中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
    策略与措施
    1、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国际《儿童权利公约》。
    2、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法监督,有关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规划。树立尊重儿童、爱护儿童,依法保护儿童权益的良好社会风尚。
    3、建立健全儿童法律保护工作机构,坚决制止遗弃女婴和残疾婴幼儿的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儿童法律援助网络,创造条件在全市设立一所儿童庇护所。
    4、严厉打击故意伤害、杀害、强奸、虐待、拐卖、绑架、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教唆、强迫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犯罪;严厉打击利用儿童生产和贩运毒品的犯罪行为。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
    5、提高监护人对儿童保护的责任意识,提高未成年人运用法律自我保护的能力,保护儿童免遭社会及家庭暴力及各种形式的身心伤害,保障儿童人格与尊严受到尊重。
    6、做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帮教队伍,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早期预防和科学矫治。
    7、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要相互配合,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诉讼阶段要采取有别于成年人案犯的特殊方式。在对未成年人罪犯执行刑罚时,要与成年人罪犯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
    8、依法加强娱乐场所、文化市场和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控制未成年人涉足不利于身心健康的场所,严禁淫秽、迷信和渲染暴力、恐怖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书刊、音像制品进入市场;制订落实儿童不宜观看的影视和广告的限制规定和措施;加强对营业性网吧的管理,限制儿童进入网吧。
    9、大力开展警校共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加强校园和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儿童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在学校周边200米内开设歌舞厅、游戏机室、网吧等。
    10、加强对执法和司法人员有关儿童法律知识、权益保护和办案技能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11、教育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及其他形式的身心虐待。禁止强迫未成年人结婚或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保障儿童人格权与身份权。
    12、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管理和监督,及时查处非法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惩处。
  
    四、儿童与环境
    积极优化儿童的生存环境和发展环境
    目标与指标
    1、改善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
    ――到2010年,农村享有安全饮水人口覆盖率达98%,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60%以上,农村自来水末梢水四项指标总合格率达75%。
    ――到2010年,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80%以上,其中卫生厕所普及率达80%以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80%以上.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0%以上.
    ――城市空气质量级别保持在I-II级。
    ――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10平方米以上。
    2、优化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
    ――净化儿童食品、玩具、用品和游乐设施生产和销售渠道。
    ――市、各县(区)都建有一个以上具有一定规模的儿童校外活动场所,每个社区因地制宜创设儿童活动场地;适合儿童的各类科普、文化、体育等场所免费或优惠向儿童开放的比例逐步提高。
    ――创造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的家庭环境。
    3、完善保护困境中儿童的社会保障机制。
    ――加强对孤残儿童的救治工作。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大力发展社区社会福利服务,建立残疾儿童寄托所、工疗站及康复培训中心,对残疾儿童家庭进行技能培训和指导。
    ――做好儿童福利院的管理工作,增加服务功能,改善服务设施,提高服务质量。市、各县、(市、区)至少建立起综合性社会福利院儿童部(区)。
    ――儿童福利机构设施条件明显改善,管理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策略与措施
    1、政府在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时要体现“儿童优先”的原则,将儿童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大对儿童事业的投入。建立和完善儿童的社会保障制度。
    2、贯彻落实爱国卫生工作和农村供水政策、法规,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措施。把农村自来水设施建设和卫生厕所建设纳入小城镇建设规划,加强农村改水技术指导;加大财政对改水改厕的经费投入,把农村改水改厕作为农村奔康工程的重要指标和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的主要考核内容,继续在农村深入开展“改水、改厕、健康教育”三位一体的活动;重视改水、改厕后的使用、管理,提高农村改水受益率、自来水普及率。
    3、认真贯彻落实儿童食品、玩具、用品和游乐设施生产、销售法规,制定配套措施,加强监督。
    4、广泛开展包括儿童在内的全民环保意识教育,开展植树造林,增加森林和绿地面积,积极防治“三废”对水质、大气等环境污染;建立汽车尾气排放检测制度及城市空气周报、日报制度。
    5、建立健全市、县(市、区)、镇(乡)、村四级少儿活动中心网络,重点兴办农村少儿文艺活动室。建设少儿文艺创作队伍,鼓励创作优秀儿童图书、歌曲、影视等作品,继续办好市少儿艺术花会及其它少儿艺术比赛活动。
    6、把儿童校外教育活动场所、设施建设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加强社区对儿童的服务、管理和教育功能,社区内的各种科技、文化、体育、娱乐场所节假日免费或低费向儿童开放。加强城乡各类儿童活动场所的管理,提高社会效益。
    7、建立健全儿童食品、玩具、用品的研制、开发机构和质量监控机构,制定完善儿童食品、玩具、用品的生产、销售条例并监督实施。
    8、建立巩固和扩大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儿童科普工作队伍,形成校内外相结合的儿童科普组织网络,为儿童提供参与科学实践的机会和场所。
    9、积极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为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10、探索建立儿童福利社会化的政策法规体系和管理运行机制,为孤儿、残疾儿童、弃婴提供良好的成长条件。
    11、做好流浪儿童的收容、教育、遣返工作,加强流入地和流出地的沟通协调,努力减少流浪儿童的反复流浪。
  
                                          组织与实施
    
    一、组织领导
    1、韶关市各级政府负责本规划的实施,韶关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规划的检查督导和监测评估。
    2、各县(市、区)、镇(乡、街)政府要根据本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儿童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纳入当地的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保证如期达标。
    3、全市各级政府应把规划的实施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 
    4、各级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证规划顺利实施;市各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划要求和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具体实施措施,认真组织实施;要重点扶助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儿童发展。
    5、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加强信息收集、分析、反馈和交流;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并建立定期检查、评审制度。
    6、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原则,及时总结推广具有实效和创新的经验。
    7、要发挥新闻媒体对各级政府实施规划的监督作用。新闻媒体要开展对实施规划的意义及规划中各项目标、措施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工作,使全社会都来关心儿童事业的发展。
  
    二 、监测评估
    1、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本规划的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及时、准确、全面反映达标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分析原因,预测趋势,为各级政府科学决策和有关部门调整工作策略提供依据。
    2、加强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工作,要增设分性别统计指标,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各项可量化的目标要纳入相关部门统计制度及常规调查。要做好信息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分析儿童发展现状,预测趋势,评估实施效果,为各级政府科学决策和各有关部门调整工作策略提供依据。
    3、建立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韶关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市统计局报送监测数据及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并对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实施效果。完善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监测机构;完善规划实施的监测评估机制。监测周期分为年度监测、5年中期监测评估和10年终期监测评估。
    4、建立监测评估机构。韶关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审批监测评估方案,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
    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统计监测组由市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制定规划中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确定监测方法,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向省、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全市儿童状况统计监测报告;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各县(市、区)对规划的统计监测工作。
  专家评估组由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或业务骨干组成。负责制定检查评估方案;审评年度统计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一定地区进行检查、督导,开展阶段性评估,向省、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指导各地儿童规划的评估检查工作。
    5、各县(市、区)政府都要建立相应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认真开展监测评估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本地规划的实施情况。
    6、进一步完善市、县监测统计报表报送制度,完善市、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自查自评制度。2006年进行中期评估,各级妇儿工委办向同级及上一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中期评估报告;2011年进行终期全面评审,向同级及上一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终期评估报告。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