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有关单位:
现将《韶关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联系电话:8750180)。
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下简称“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十二五”污染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粤府函〔2012〕344号)、《韶关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韶府办〔2012〕112号)以及《韶关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书》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二五”期间污染减排工作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确定实施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第三条 “十二五”污染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绩效管理,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执法监督,确保实现污染减排目标。
第四条 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节能减排考核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市环保局会同市发改局、经信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农业局、统计局、城管局等部门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污染减排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 市环保局每年年初提出各县(市、区)污染减排年度目标和重点工程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要及时把市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落实到本地区有关企业,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的污染减排工作情况考核内容,包括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的完成情况、污染减排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污染减排基础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具体考核细则另行制订。
第八条 从2013年起,各县(市、区)政府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污染减排工作自查报告和本年度污染减排工作计划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环保局、发改局、统计局。
第九条 年度考核采取资料审核、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在对2015年度污染减排工作进行考核时,一并对各县(市、区)政府“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进行考核。
每年4月底前,市环保局应将上年度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审定后报省环保厅,待省环保厅审核确认后予以公布。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分值为90分以上(含90分)的,考核结果为优秀;分值为80分以上(含80分)不满90分的,考核结果为良好;分值为60分以上(含60分)不满80分的,考核结果为合格;分值低于60分的,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年度四项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有一项及以上未完成;
(二)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
(三)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未达到相关要求(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75%和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80%)。
第十一条 对考核评为优秀的地区予以通报表彰。市将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减排工作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
第十二条 对考核评为不合格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其中,对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的地区,市政府将约谈该地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十二五”考核评为不合格的地区,市政府将约谈该地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并按规定严肃追究该地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环保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三条 考核评为不合格的地区,该地区政府应在收到考核结果一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市委组织部和市监察局、市环境保护局。
第十四条 对年度评为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对各县(市、区)政府污染减排考核结果纳入县处级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考核评价体系。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年度考核结果及“十二五”考核结果由市环保局报送市委组织部。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需报经市环保局会同市发改局、统计局审核确认,方可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有关污染减排数据。
第十七条 市有关部门按工作职责,积极参与或配合开展污染减排工作,并对本部门年度污染减排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于第二年2月底前报送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汇总上报市政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