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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自然资源领域市级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韶府办〔2023〕9号)

时间:2024-01-11 10:20:04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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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韶关市自然资源领域市级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7日

  韶关市自然资源领域市级与县(市、区)财政

  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广东省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粤府〔2017〕27号)和《广东省自然资源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粤府办〔2021〕57号)精神,为深入推进我市自然资源领域市级与县(市、区)级(以下简称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科学合理划分自然资源领域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逐步形成权责清晰、财力协调、高效协同的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制度,促进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和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优良生态产品、优质生态服务的需要,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和美丽广东提供资源及生态支撑。

  二、划分原则

  (一)体现受益范围。在省级授权范围内,合理确定各级财政事权,使自然资源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与政府管辖区域保持一致,维护全市统一市场以及受益范围覆盖全市的自然资源领域基本公共服务由市级负责,地区性自然资源领域基本公共服务由县级负责,跨县(市、区)的自然资源领域基本公共服务由市县共同负责。

  (二)坚持效率优先。进一步明确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和边界。将适合由市级承担的事务确定为市级财政事权,强化市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职责。将适合由县级承担的自然资源事务交由县承担,适度减少市级对微观和具体事务的直接管理。

  (三)做到权责明晰。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确定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对属于市级并由市级组织实施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对属于县级并由县组织实施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明确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对应职责,促进财政事权履行涉及的战略规划、政策决定、执行实施、监督评价等各环节在市级和县级之间合理安排和有效衔接,做到财政事权履行权责明确和全过程覆盖。

  三、主要内容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将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监管、汇总及相应的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市级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地质勘查,市级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服务与管理,市级自然资源卫星应用技术中心节点建设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监管、成果上报及相应的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县级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地质勘查,县级负责的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服务与管理、卫星导航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县级自然资源卫星应用技术中心节点建设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将市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政府受中央政府或省政府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市政府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市政府部门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政府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及相应的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县级政府受中央政府、省政府或市政府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县级政府部门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

  将市政府受中央政府、省政府委托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法律授权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等事项,市辖浈江区、武江区内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自然资源市场监管与动态监测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所有权委托代理,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等具体管理事务,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等事项,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政府受市政府委托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法律授权县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等事项,县级(除浈江区、武江区外)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自然资源市场监管与动态监测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国土空间规划。

  将韶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含市辖三区)、市级组织编制的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将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含市辖三区)、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县级组织编制的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将市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市级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市级人民政府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和实施,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受全省性或全市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确认为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县级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县级人民政府未利用地转用审批和实施,受县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四)生态保护修复。

  1.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

  将省市共管自然保护地及市县管理国家级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林业科技推广示范,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国家与省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事项,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属国有林场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退耕还林还草,市属国有林场天然林及国家级、省级公益林保护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县属国有林场及其他县级林业部门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县属国有林场及其他县级林业部门天然林及国家级、省级公益林保护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2.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

  将市县管理自然保护地(不含市县管理的国家级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其他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事项,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级公益林保护管理,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县级公益林保护管理,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3.根据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进展情况,将由地方负责的国家公园建设与管理的具体事务,分类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 由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五)自然资源安全。

  将市级负责的矿业权(探矿权:非重要战略性矿产的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注销登记;采矿权:市辖浈江区、武江区的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全市石英、饰面用矿产、辉绿岩矿产,除部、省级管理权限外的非金属类非战略性矿产,以及县级审批发证权限的矿种中储量规模超过5000万立方米的超大型矿权)设置、勘查、涉矿土林地收储流转、出让收益评估、挂牌出让、许可审批、监管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县级负责的地热、矿泉水以及建筑用、水泥用、砖瓦用、制灰用等普通砂石土类(主要指陆域砂、建筑石料、粘土、陶瓷土,辉绿岩除外)矿业权设置、勘查、涉矿土林地收储流转、出让收益评估、挂牌出让、许可审批、监管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市行政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等事项,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将县级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进出平衡,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跨区域特别重大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 省级重点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将其他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其他林业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六)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将市县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普查、地质灾害风险调查、监测预警等事项,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将中型及以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市性重大和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监测等事项,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属国有林场森林火灾风险普查,其他林业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县级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风险普查,其他林业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七)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全市性自然资源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察,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级管辖的自然资源领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县级自然资源领域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其他自然资源领域督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涉及的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有关事项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应急救援领域改革方案执行。

  四、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落实。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是推进市县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科学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按照本方案要求,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各级权责,完善分担机制。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将自然资源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合理安排预算,切实落实支出责任,确保职责履行到位。对属于县级财政事权的,原则上由县级政府统筹各类资金安排,确保县级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市政府将进一步强化统筹,根据自然资源领域不同时期的发展目标,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对县(市、区)给予适当支持。

  (三)协同深化改革,突出绩效导向。准确把握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趋势和情况变化,将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自然资源领域重大改革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实施、协同推进,适时健全完善并动态调整。建立健全自然资源领域财政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适时开展事前评估,严谨设置绩效目标,强化绩效监控,加强评价结果应用,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自然资源领域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