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2017年5月17日广东省财政厅官网公布),我们编制了《韶关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发布后,凡未列入《韶关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不得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二、执行中政府性基金项目发生变化的,统一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执行,市财政局将及时更新目录清单内容。
三、按照《财政部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368号)规定,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森林植被恢复费等的预算管理体系由政府性基金预算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附件:韶关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韶关市财政局
2017年6月12日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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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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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资金管 理方式 |
政策依据 |
备 注 |
1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财综函[200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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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教育费附加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 |
按财政部规定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
3 |
地方教育附加 |
缴入地方国库 |
《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5]33号,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函[2007]45号,财综函[2008]7号,财综函[2010]2号、财综函[2010]2号、3号、7号、8、11号、71号、72号、73号、75号、76号、78号、79号、80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5号、16号、17号、57号 |
按财政部规定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
4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国发[1996]37号,财税字[1997]95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12]68号,财综[2012]96号,财综[2013]88号,财综[2013]102号,财税[2016]25号 |
按财政部规定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
5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缴入地方国库 |
《残疾人保障法》、财综[2001]16号,财税[2015]72号,财税[2017]18号 |
按财政部规定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
6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森林法》,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 |
按财政部规定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