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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办法
(韶府规〔2022〕4号)

时间:2022-03-07 17:07:58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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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关市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办法》(韶府规审〔2022〕3号)已经2021年12月15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1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8日

  韶关市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办法

  为充分发挥扶持政策和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激发旅游市场主体活力,推进全域旅游发展,促进我市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大旅游的实施意见》(韶府〔2015〕53号)、《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实施方案的指导意见》(韶府办〔2019〕5号),结合《韶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措施》(韶委字〔2021〕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为全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旅游业活动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

  二、扶持措施

  (一)项目建设类

  第一条  项目品质提升奖励和补贴

  1.成功创建成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县(市、区)奖励500万元;成功创建成为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县(市、区)奖励100万元。

  2.成功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奖励200万元,4A级旅游景区奖励50万元,3A级旅游景区奖励20万元;获评国家五星级的旅游饭店奖励100万元,四星级旅游饭店奖励50万元,三星级旅游饭店奖励20万元。

  3.成功评定为国家、省、市五星级(或同等标准)、四星级(或同等标准)、三星级(或同等标准)的乡村民宿按照《韶关市民宿扶持办法(试行)》(韶府规〔2021〕2号)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评定为韶关市乡村旅游驿站奖励10万元。

  4.鼓励住宿业及文广旅体企业经营发展。对达到限额以上标准并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新增住宿业企业,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10万元;对达到规模以上标准并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新增文广旅体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10万元。

  第二条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补助

  1.根据年初申报计划,年底验收达到韶关市旅游厕所A级建设标准的旅游厕所,新建一座一次性奖补15万元,改扩建一座一次性奖补10万元。

  2.经验收达到《城市旅游集散中心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1381-2015)》一级、二级、三级城市旅游集散中心标准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扶持资金。

  (二)宣传投放类

  第三条  宣传推广活动补贴

  鼓励各县(市、区)及旅游协会联合开拓旅游客源市场,经各县(市、区)提前申报,并纳入全市年度宣传推广计划的,根据推广活动目标城市及宣传推广效果,给予活动经费补助。其中,赴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推广活动,参与推广的业界及媒体规模达60人以上且媒体宣传形式3种以上,同时宣传报道媒体(含转载)达20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赴两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推广活动,每个地区参与活动的业界及媒体规模达60人以上且媒体宣传形式3种以上,同时宣传报道媒体(含转载)达20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第四条  节庆活动及赛事宣传补贴

  鼓励旅行社宣传我市旅游节庆活动和重大体育赛事。对旅行社组织市外游客参与纳入全市旅游节庆活动总体方案的节庆活动或者由市政府主办的体育赛事,形成赛事活动旅游线路产品并组织游客参加,每次活动参加人数达到300-500人的,一次性给予活动补助4万元;500人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活动补助8万元。

  (三)招商引客类

  第五条  旅行社客源市场开发补贴

  1.鼓励我市旅行社积极推广韶关旅游产品,主动拓展境内游客市场,对全年累计接待游客人数达到15000-30000(含)人次的,每家旅行社一次性奖补6万元;全年累计接待游客人数达到30000-50000(含)人次的,每家旅行社一次性奖补15万元;全年累计接待游客人数达到50000人次以上的,每家旅行社一次性奖补25万元。

  2.我市旅行社接待境内来韶过夜游客,对安排在全市限上企业住宿且全年累计人数达到20000(含)人次以上的,每家旅行社额外补助2万元。

  3.鼓励我市各旅行社主动拓展境外旅游市场,对接待境外过夜游客(含港澳台地区)且安排在全市限上企业住宿,累计接待游客人数达到5000-10000(含)人次的,一次性奖补旅行社8万元;累计接待游客人数达到10000人次以上的,一次性奖补旅行社20万元。

  4.鼓励客源地旅行社积极推广韶关旅游市场,对组织旅游专列来韶关(普通专列600人及以上、豪华专列250人及以上、高铁专列400人及以上)的,每趟专列给予3万元(住宿一晚,游览两个收费景点)或5万元(住宿两晚,游览三个及以上收费景点)营销补助。每家旅行社全年累计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开展研学旅行补贴

  鼓励旅行社或研学旅行机构宣传推介韶关研学旅行资源。对全年组织市外学生在韶关市级以上研学基地开展研学并在我市住宿1晚及以上,累计总人数达到5000-10000(含)人次的,给予组团社(机构)一次性补贴3万元;累计总人数达到10000-20000(含)人次的,给予组团社(机构)一次性补贴10万元;累计总人数达20000(含)人次以上的,给予组团社(机构)一次性补贴15万元。

  (四)政策扶持类

  第七条  给予旅游项目发展扶持资金

  1.除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外,韶关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统筹全市各部门专项资金向4A级以上旅游景区和重点旅游项目倾斜。新农村建设资金优先安排用于重点旅游景区和项目周边农村环境整治,四好农村路建设中除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外,优先安排用于重点旅游景区和项目周边农村公路建设,林相改造专项资金优先安排用于重点旅游景区和项目周边林相改造建设。

  2.已列入发改部门年度省、市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的,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根据申报情况给予贷款贴息资金补贴。

  (1)当年度固定资产实际投入5000(含)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地方财政贡献100(含)万元以上、银行贷款5000(含)万元以上、在建或扩建的旅游项目,每个项目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0%进行一次性贷款贴息资金补助,每个项目每年获得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当年度固定资产实际投入1(含)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地方财政贡献200(含)万元以上、银行贷款8000(含)万元以上、在建或扩建的旅游项目,每个项目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进行一次性贷款贴息资金补助,每个项目每年获得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当年度固定资产实际投入2(含)亿元以上、地方财政贡献300(含)万元以上、银行贷款1(含)亿元以上、在建或扩建的旅游项目,每个项目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一次性贷款贴息资金补助,每个项目每年获得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新(扩)建研学旅行基地营地项目,总投资(不含土地和房屋出让、出租费用)在1000(含)万元以上(以财务审计报告为准),并通过市级主管部门验收(验收细则另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总投资(不含土地和房屋出让、出租费用)在3000(含)万元以上(以财务审计报告为准),并通过市级主管部门验收(验收细则另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

  第八条  大力扶持旅游人才引进与培养

  1.对取得外语导游初级及以上资格证,并在韶关市辖范围内连续购买2年(含)以上社保的导游,每人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2.对取得任何语种的中级、高级、特级导游资格证,并在韶关市辖范围内连续购买社保2年(含)以上的导游,每人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5000元、8000元。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在编人员获得相关资格证的不享受上述奖励政策。导游连续购买社保2年(含)以上的计算日期为本办法有效期内。

  三、申报要求

  (一)项目建设类补贴申报

  1.项目品质提升奖励和补贴申报材料包括:《韶关市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项目认定(评定)文件;工商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的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补贴申报材料包括:《韶关市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旅游厕所或集散中心建设验收认定资料。

  (二)宣传投放类补贴申报

  1.宣传推广活动补贴申报材料包括:《韶关市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市文广旅体局年度联合推广计划通知文件、活动执行合同、活动方案、活动总结报告、活动高清图片5张、活动人员签到表(注:由牵头单位负责申报)。

  2.节庆活动及赛事宣传补贴申报材料包括:《韶关市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活动主办单位确认函、活动人员名单、活动安排计划书、活动图片5张、活动宣传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活动单张、宣传册等)。

  (三)招商引客类补贴申报

  1.旅行社客源市场开发补贴申报材料包括:《韶关市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结算清单、组团社及地接社双方报团确认件、汇款凭证及地接社导游派工单。如申请专列补助需增加提供专列团队凭专列批件、游客名单、酒店订房凭证(注:一日游人数不列入上述统计人数,单纯提供景区导游、住宿、餐饮等服务的旅行社不列入补助对象)。

  2.开展研学旅行补贴申报材料包括:《韶关市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学生名单、电子保单、订房凭证、汇款凭证、活动方案、研学课程设计、结案报告、研学实景图片3张。

  (四)政策扶持类补贴申报

  1.旅游项目发展扶持补贴申报材料包括:《韶关市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工商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的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表;固定资产投资证明材料;银行贷款证明及利息清单;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招商引资项目签约协议书(适用招商引资项目)或主管部门验收报告。

  2.大力扶持旅游人才引进与培养补贴申报材料包括:《韶关市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导游资格证、社保购买凭证、聘用合同。

  四、申报流程

  (一)奖励补助项目的申报时间为次年的1月15日—30日,每年申报奖励一次。

  (二)项目申报单位(个人)向所在县(市、区)文化旅游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三)县(市、区)文化旅游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并附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市文化旅游管理部门。

  (四)申报项目经市文化旅游管理部门组织评审小组审核、确定金额并在市文化旅游管理部门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对拨付金额进行核准并按规定下达奖补资金。

  五、监督管理

  (一)建立完善扶持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评价机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审计监督,杜绝公职人员徇私舞弊,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适时通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其整改情况。对审计、监督检查发现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违法违规问题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各县(市、区)文化旅游管理部门要抓好对县(市、区)申报项目的调查摸底,指导项目业主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及时、如实申报,同时做好项目审核工作,确保申报质量。

  (三)各县(市、区)文化旅游管理部门要对补助资金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专项资金项目补助经费使用完毕后,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对项目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资金绩效自评,并报送文化旅游管理部门。

  (四)扶持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补助申请资格,并由市文化旅游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1.利用虚假材料骗取扶持资金的;

  2.违反使用规定擅自改变扶持资金用途的;

  3.截留、挪用扶持资金的;

  4.存在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5.出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6.出现游客重大投诉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申报单位在项目申报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同时取消其3年申报资格,如已发放的补助资金将如数收回,并根据《韶关市诚信“红黑榜”发布制度》和《韶关市诚信旅游建设“红黑榜”发布制度》的规定,在旅游行业内“红黑榜”中予以通报批评及媒体曝光,同时提供给有关部门纳入社会信用记录并进行联合惩戒。

  六、其他

  (一)本文件涉及的奖励对象均为2021年及以后年度新增奖励事项。

  (二)本文件中的对象申请享受本市多个同类型奖励政策以对本市年度经济贡献额作为奖励依据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原则执行。同一项目不得拆分、重复申报。

  (三)市文化旅游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本办法的统筹协调工作,并加强对本办法落实情况的督查检查。

  (四)自2022年起,市政府每年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奖励和补贴、宣传营销推广补贴、客源引进奖励和政策扶持补贴,每年扶持总资金不超过2500万元。市县(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奖补资金的落实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等部门按照各自部门职能,负责制定保障旅游项目发展的用地和资金的实施细则。

  (五)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各地扶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六)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和省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冲突,按照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本办法由韶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韶关市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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