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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异地创业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韶府办〔2017〕45号)

时间:2017-12-12 15:12:59 来源:本站编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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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异地务工人员等人员返乡创业的通知》(粤府办〔20166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异地创业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原则,以服务产业共建、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实现振兴发展为根本目标,从产业发展、政策落实、资金扶持、技能培训、科技嫁接、优化服务、组织保障等方面,通过促进产业转移、推动输出地产业升级、鼓励输出地资源嫁接输入地市场、引导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结合精准扶贫等有效途径,确保返乡人员创业就业有政策、有平台、有门路、有保障,持续扩大我市返乡人员创业就业规模,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创业就业。2020年,全市扶持返乡人员创业1000人以上,带动就业4500人以上,培训返乡创业就业人员6000人以上。

二、加强服务体系建设,提升返乡人员创业就业服务水平

(一)健全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市、县、镇、村四级返乡人员创业就业办事窗口和信息联络制度,明确责任,对辖区外出创业、务工和返乡创业就业人数等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统计分析,建立返乡人员创业就业数据库和动态管理台账,掌握返乡人员的创业就业情况。〔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推动信息互联互通。整合各部门和用人单位涉及创业就业的相关信息, 充分利用各相关部门门户网站、办事窗口及各类媒体,向返乡创业人员宣传发布各项行政审批、办事指南、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市场信息;为返乡就业人员及时提供岗位需求信息服务。(市人社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旅游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三)开设办事绿色通道。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制度,放宽市场准入。实行“一门式一网式”政务服务模式,让返乡创业人员进一个“门”,上一张“网”,办所有事。推行审批事项联办服务,对立项、规划、用地、环保、施工许可等事项实行联合审批。对符合产业政策、环保要求、材料齐全并通过技术审查的项目,在市、县级审批权限内5个工作日内办毕相关手续。市、县级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投诉电话,接到投诉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全程的个性化服务。〔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编办、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商务局、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搭建返乡创业服务平台。结合本地产业特点,通过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等多种方式,利用现有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园区、物流园区及闲置厂房、零散空地等存量资源,搭建服务平台。推进韶关市区域性创业孵化基地、影视基地、南雄市异地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园区建设,加快韶关学院、创亿谷、文华电子等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大力支持和推进广东省双创示范基地韶关智汇小镇建设,充分发挥海龟科技等多个龙头众创空间的功能,为返乡创业者提供一站式全程创业服务。(市人社局、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农业局、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团市委、韶关学院)

(五)加强项目对接。结合我市产业发展特点和需要,引导返乡人员发展先进装备制造、旅游文化、大数据、商贸物流、医药健康、现代特色农业等新兴支柱产业。发挥外出创业务工人员既熟悉输入地市场又熟悉输出地资源的优势,借力“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现代商业,实现输出地产品与输入地市场的嫁接。鼓励返乡创业人员共创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建立营销渠道,打造特色品牌,分散市场风险。支持返乡创业人员充分挖掘乡村、乡土、乡韵潜在价值,开发休闲农业、农产品深加工、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产业项目,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引导返乡创业人员与精准扶贫项目有效对接,积极参与贫困村道路硬化、饮水设施建设、危房改造、生态环境建设、易地搬迁等基础设施建设。对政府主导、财政支持的农村公益性工程和项目,可采取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返乡人员创建的企业、社会组织参与建设、管护和运营。(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局、市旅游局、市扶贫办、市供销社)

(六)加大培训力度。加强创业培训(实训),根据返乡人员的创业需求,鼓励有条件的高校、教育培训机构、创业服务机构、群团组织等开发具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加强创办企业培训,对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返乡人员开展创办企业培训。加强初创企业经营者能力提升培训,推荐具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的返乡创业者参加初创企业经营提升培训。加强农村电商培训,强化与著名电商平台合作,实施农村青年电商培育工程,培育返乡青年农村电子商务人才。加强学习培训,鼓励返乡创业人员到珠三角地区学习交流,引导知名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等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见习、实习和实训服务。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结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对技能人才的需求,统筹各类职业培训资源,对返乡创业人员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加强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整合各部门教育资源,围绕高效、生态、产业化对返乡创业人员开展相关的农业技术培训。(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扶贫办、韶关学院、松山职业技术学院)

(七)强化创业就业各要素保障。依托各级公共就业创业人才服务机构、社会保险服务经办机构和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为返乡创业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补贴发放、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等便捷服务。将返乡人员创业创新纳入招商引资政策支持范围,及时帮助解决其在人才引进、企业用工、人事档案代理、户籍管理、子女入学、住房保障、道路交通、用水用电、网络技术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市人社局、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管理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局)

三、加大政策扶持,推动返乡人员创业就业工作取得实效

(八)切实解决好创业用地用房。鼓励返乡人员依法以入股、合作、租赁等形式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发展农业产业,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创业创新。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规划、住建管理等部门要统筹安排创业场地,允许依法通过易地搬迁、用地置换等方式盘活存量创业场地,引导创业人员利用闲置土地、闲置厂(房)、荒山、荒滩等进行创业。环保部门要提前介入,把好环保和项目选址关,避免因环保要求或项目选址不当导致搬迁,增加不必要的创业成本。〔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管理局、市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落实税费减免政策。返乡人员创业符合条件的,可适用《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和《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8号)等政策规定,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等政策。各级财政、税务、人社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和相关政策规定要求,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优惠政策落地。(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残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发展全域旅游,对返乡创业发展乡村旅游,被评定为韶关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乡村旅游民宿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乡村旅游驿站奖励10万元。鼓励引导返乡人员从事造林绿化,森林碳汇造林省财政按800/亩的标准补助,石漠化治理工程国家财政按1200/亩的标准补助,森林抚育提升省财政按120/亩(一次)标准补助。对返乡人员及其创办的经营主体,符合创业政策支持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创办企业培训补贴每人最高1000元、创业培训(实训)补贴每人最高2500元、一次性创业资助5000元、租金补贴每年最高4000元(累计3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每带动12000元或3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创业孵化每成功1户补贴3000元等有关扶持政策。返乡人员自主创业项目可优先入驻政府投资的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享受减免场租等优惠。对经认定的省级以上和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和30万元奖补。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展期贴息制度,对诚信经营、信用记录好、贷款使用效果明显,且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扶持政策后仍存在资金困难的返乡创业人员,展期贴息1年,贴息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自行安排。组织开展市级返乡人员创业创新大赛,对获奖项目进行奖励,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鼓励引导返乡创业人员积极参与广东“众创杯”创业创新大赛,对入围省复赛、决赛的项目分别奖励2000元、5000元,荣获铜、银、金奖的项目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创业创新大赛所需资金从市级配套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林业局、市旅游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一)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扶持返乡创业。根据《关于印发<韶关市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韶农201749号)要求,对返乡人员及其创办的经营主体,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资金支持。扶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专项资金: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承包年限10年以上的耕地(水田),市财政每年给予每亩50元土地租金补助。扶持新型经营主体创强专项资金:对认定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给予奖补3万元;对农民合作社晋升市级、省级、国家级示范社的分别给予奖补3万元、5万元和10万元;对农业企业晋升为市级、省级、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奖补5万元、20万元、50万元;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成功融资的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给予奖补20万元。扶持农产品品牌创建专项资金:对获得省级“名牌产品”、“名商标”农产品的农业企业,按照我市出台的名牌产品发展政策给予奖补;对当年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的农产品,分别给予奖补0.5万、1万元、2万元;对获得地理标志称号或集体商标的农产品,每个给予奖补10万元。对一个经营主体同一个农产品当年同时获得两个以上称号的,按最高一项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扶持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环节基础性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稻谷烘干中心按装机容量每吨3000元的标准进行奖补;对在农产品产地新建产地预冷冷库100立方米以上的,按冷库容量每立方米200元的标准进行奖补;对在镇级新(扩)建占地面积5亩以上、冷库库容1000立方米或300吨以上并具备农产品分级加工和批发功能的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给予奖补30万元。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专项资金:对经认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国有商业银行贷款1年以上,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贷款进行贴息,按照央行1年贷款的基准利率,给予30%的贴息。(市农业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

(十二)吸引优秀技能人才返乡创业就业。加大返乡创业就业优秀技能人才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高级技师,在享受原有省一次性给予2万元资助的基础上,再由市财政一次性资助1万元。建立技师补贴发放制度,对获得二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人才,返乡创业且以本市企业职工身份在韶缴纳社会保险5年以上,或返乡就业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由市财政按每月给予350元生活补贴,最长补贴时间不超过36个月。(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三)鼓励科技创新促进返乡创业。结合我市产业特点,打造具有本地特色的专业型孵化器,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孵化器建设。新建孵化器面积按10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改建、扩建的孵化器面积按5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对孵化器内创业投资失败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项目,按项目投资损失额的20%给予创业投资机构补偿创业投资风险补偿资金。充分利用莞韶双创中心、海龟科技众创空间等创业创新平台,吸引返乡人员创业创新。鼓励韶关学院深化与中国农业科学研究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共建协同创新研究院的合作研究,力争建设成为南方地区动物疫病科技创新及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支持返乡创业人员到基地培训,发展绿色养殖业。(市科技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莞韶园管委会、韶关学院)

(十四)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带动返乡创业。鼓励支持各地和相关行业建立健全农村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构建覆盖县、镇、村的电子商务运营网络,带动返乡人员依托其平台和经营网络开展创业。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和企业,分别给予5100万元不等的奖补;对市级行业协会、商会和社会中介机构组织的电子商务培训、展会、论坛、竞赛等活动每场分别给予300010000元经费补助,每个举办机构全年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十五)拓宽投融资渠道支持返乡创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符合返乡人员创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创新金融服务,完善返乡创业信用评价和风险补偿机制,扩大抵押物范围。加快农商行、农信社、大众村镇银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业务发展,在始兴县大众村镇银行、农信社“央扶贷”工作试点的基础上,加快全市推广。大力发展农村普惠金融,推进全市开展普惠金融“村村通”建设工作,引导加大涉农资金投放,运用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支持返乡人员创业。鼓励贫困户运用自有资金投资返乡人员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每带动1户贫困户5万元投资的标准,由各县(市、区)扶贫办统一归集贫困户投资资金并投资于承接主体,承接主体按照每户不高于5万元的标准,虚拟量化投资股权给贫困户而实现分红。发挥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的支持作用,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其中个人最高2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妇女申报个人最高为5万元的广东省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贴息贷款,每年向省妇联推荐510名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妇女创业大户,经省审核评定后给予最高30万元的贴息贷款。〔市金融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妇联、市扶贫办、市人民银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六)建立激励机制。对表现突出的优秀返乡创业者和吸纳返乡人员就业的企业进行奖励,所需资金从市、县(市、区)配套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切实提高返乡人员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返乡人员就业的积极性。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强化组织保障,形成返乡人员创业就业工作合力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成立返乡人员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沟通联系,组织协调,建立健全政府推动、部门联动、社会关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的良好工作格局。〔市人社局、市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八)强化资金保障。市、县级财政要加强返乡人员创业就业资金保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宣传发动、表彰奖励、成果展示、创业项目推介、举办重大活动等,并根据上一年度工作绩效情况进行相应调整,确保工作有效开展。〔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九)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扶持返乡创业就业政策,搭建项目展示、资源对接、政策落实、学习交流等平台,帮助返乡人员掌握政策、交流信息、分享经验。树立一批返乡创业典型,开展宣讲活动,激发返乡人员创业热情,大力营造创业、兴业、乐业的良好环境。〔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团市委、市妇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落实工作职责。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本《实施意见》,各司其职,分解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通过召开返乡创业就业座谈会、会商会等形式,掌握工作情况,总结工作经验,解决困难问题,确保工作不断取得实效。要将返乡人员创业就业工作纳入考评范围,推进工作有效落地。〔市人社局、市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本《实施意见》中所称“异地创业务工返乡创业就业人员”,是指韶关户籍人员到韶关以外地区创业或务工,返回韶关创业就业的人员。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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