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省驻韶有关单位:
《乳源瑶族自治县新引进企业税收收入分成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乳源瑶族自治县新引进企业税收收入分成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充分调动各方招商引资积极性,加快推动韶关融入珠三角步伐,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26号)、《关于同意乳源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免征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函》(粤财法〔2015〕1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相关规定。
(三)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乳源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免征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函》(粤财法〔2015〕15号)规定:同意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免征本地区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种属于地方分享部分(含省级和市县级)。
二、基本原则
(一)稳定实施。为保持政策的稳定性,本方案暂定执行时间为三年(2016年1月—2018年1月)。
(二)因地制宜。根据实际效果决定是否延续执行,执行中对经济拉动作用不明显,将及时停止执行;执行中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乃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将适当延长本方案实施期限。
(三)突出重点。政策重点向国家和省、市支持的产业倾斜,对不符合发展规划、不利于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产业不予以政策支持。
三、主要内容
对招商引进在乳源县注册的企业所产生的税收市县级地方库收入,根据企业办公场所及厂房所在地、土地指标规划等情况,实行市县共享分成机制。对乳源县新办企业的市县级地方库收入仍按现行预算分配比例组织入库,入库后再由市级层面统筹,每年定期由市政府出具相关企业名单,税务部门核实当期入库税款,市财政局按相应共享分成比例进行转移支付。
(一)新引进企业在乳源县注册、办公场所和厂房以及土地指标规划都在乳源县的,产生的税收市县级地方库收入归乳源县;
(二)市或乳源县新引进企业在乳源县注册、办公场所及厂房在市区的,企业产生的税收市县级地方库收入由市与乳源县共享,按7:3分成;
(三)市及其他县(市、区)新招商引进在乳源县注册、办公场所及厂房在市区的,企业产生的税收由市、参与县(市、区)及乳源县三方共享,按4:3:3分成;
(四)对市引进的大型企业,其注册、办公厂房都在乳源县,土地指标规划需市调剂的,税收共享收入分成实行一事一议政策,另行商定。
乳源瑶族自治县辖内注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查账征收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除外)应缴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免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加强对乳源县新引进企业税收收入分成改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由市财政局牵头召集,市直相关部门、各相关县(市、区)政府参与,适时开展研究和协调。
(二)加强征管。税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加强税收征管,加强纳税评估,加大稽查力度,堵塞税收漏洞,打击税收违法行为。
(三)明确招商引资重点。重点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鼓励引进高新技术产业,鼓励发展总部经济。
五、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