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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升级为“四上”企业的实施意见(韶府办〔2016〕78号)

时间:2017-05-23 15:56:00 来源:本站编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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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韶府〔201550号)和市委十一届第121次常委会议有关精神,着力解决当前民营经济发展的困难和瓶颈,逐步提高民营经济在全市经济总量的比重,支持、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和小型微型企业等经济实体转型升级,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强发展后劲,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韶府〔201550号)的统一部署,围绕经济发展主线,以服务非公经济发展为重点,统筹推进全市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法人(以下简称“个转企”),小型微型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建筑企业、限上批发零售贸易企业、住宿餐饮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 “四上”企业)。进一步拓宽非公经济发展空间,夯实实体经济,努力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实现经济增长与促进就业创业、维护社会稳定的良性互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主体自愿。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主动破除条框束缚,优化审批服务,强化政策支撑,积极引导和扶持“个转企”、小型微型企业升级为“四上”企业。在具体工作中,要切实尊重主体意愿,注重激发个体工商户和小型微型企业的内在动力,谨防机械操作、生硬转型。 

  (二)坚持分类指导、科学推进。“个转企”和小型微型企业升级为“四上”企业工作要遵循市场规律,结合当地产业特点和主体自身情况,做到因类因需、科学施策,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对实力较强、条件较成熟的主体,要加快促进转型;对有一定实力、但转企仍有顾虑的主体,要积极引导和扶持;对规模较小、但潜力较大、成长性良好的主体,要加强关注和培育。 

  (三)坚持公平公正、有保有压。通过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市场等手段,强化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大力推动依法依规经营,为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和小微企业提升发展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扶持对象 

  201611之后转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或转型升级为“四上”企业的小型微型企业。 

  四、“个转企”优惠政策 

  (一)实行税费减免。 

  1.“个转企”后属小型微利企业的(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7年底前,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税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7年底前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2.“个转企”后经认定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 

  3.“个转企”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并符合《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9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7号)规定的,按权限报批后,可给予减征或免征。按期纳税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 

  4.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划转土地、房屋权属(固定资产),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免收交易手续费。 

  5.“个转企”后属小型微利企业的(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018年底前,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和各类工本费。 

  6.“个转企”的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可继续为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自行上门或网上申报等缴税方式,并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办理纳税申报。 

  7.对“个转企”的纳税人在个体经营期间取得的固定资产,没有原始有效凭证证明其价值的,可按照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报税务机关确认后,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8.对于小型微型企业、长期不经营企业,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合并征期、调整申报期限等方式,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 

  (二)实行财政扶持。 

  鼓励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科研人员、农村返乡青年等开展各种形式创业,积极支持设立小型微型企业、“个转企”民营企业,由市工商局每年列出“个转企”名单,给予2万元/家扶持发展资金。对“个转企”净增户数多、贡献较大的行业主管部门,市财政给予奖励。 

  (三)实行便捷准入。 

  1.放宽转型升级企业名称的登记条件。在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最大限度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个体工商户转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可以继续使用原名称、字号;转型为有限公司的,可以沿用原名称加“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原个体工商户与其转为企业后的登记档案合并归档,保持主体档案的延续性。工商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时,一并核发《个体工商户升级设立为企业的证明》。 

  2.相关部门根据《个体工商户升级设立为企业的证明》等有关材料,对审批“个转企”相关事项提供便利。“个转企”涉及的审批事项和过户手续,各部门采取变更程序办理。 

  3.市县两级行政服务中心要为“个转企”开辟“绿色通道”,进一步优化“个转企”行政审批服务措施,积极协调各窗口开辟“绿色通道”,督促落实各类行政审批费用减免措施,为“个转企”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四)实行金融支持。 

  1.各金融机构对持《个体工商户升级设立为企业的证明》的“个转企”企业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求和现金流等特点,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拓宽抵押担保物范围,创新还款方式。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且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贷款利率优惠,贷款利率少上浮或不上浮,并采取分期偿还贷款本金等方式,减轻企业还款压力。 

  2.引导各金融机构开发适合需求的金融产品,创新信贷产品与还款方式,拓宽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发展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等融资方式,合理减轻企业的融资成本,并对创新型和创业型企业优先予以支持。 

  3.提高各金融机构对“个转企”企业的信贷审批效率,在符合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个转企”企业变更银行结算账户提供便利。各金融机构支持“个转企”企业的信贷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中小企业信贷政策评估内容。 

  (五)其他支持。 

  1.三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 “个转企”后原则上可保留转企前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各荣誉授予部门应予以认可。 

  五、小型微型企业升级为“四上”企业优惠政策 

  (一)实行税费减免。 

  1.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市已出台的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鼓励各县(市、区)政府在权限范围内制定扶持“四上”企业及培育对象企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措施。 

  2.“四上”企业依法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税确有困难的,并符合《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9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7号)规定的,按权限报批后,可给予减征或免征。 

  3.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和引导“四上”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认定后的“四上”企业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实行财政支持。 

  1.市财政每年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对“四上”企业实施奖励(工业、资质建筑业、批发零售贸易企业5万元/家,住宿餐饮业和其他营利性服务业3万元/家)。鼓励各县(市、区)政府给予配套奖励。对“四上”企业净增户数多、有较大贡献的行业主管部门,市财政给予奖励。 

  2.对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连续三年按照其当年度对本级财政新增贡献的50%安排该企业扶持发展资金。 

  3.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四上”企业免费提供技能培训、市场开拓等服务。 

  4.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或招用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的“四上”企业,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从市级安排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5.积极支持“四上”企业以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为目标的技术改造,重点支持其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鼓励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四上”企业及培育对象企业开展“机器换人”技术改造,实现减员增效。鼓励“四上”企业成为产业链龙头企业配套企业,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发展。充分发挥和运用国家、省、市有关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扶持我市“四上”企业技术改造。 

  (三)实行金融支持。 

  1.积极探索建立政府、银行、担保机构风险共担机制,通过市级财政资金的增信放大作用,帮助“四上”企业及培育对象企业获得低成本、快速审批的担保贷款,提供更优质、全面、优惠的服务。 

  2.引导和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主动为“四上”企业及培育对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把融资性担保机构对“四上”企业及培育对象企业提供担保情况,作为国家和市级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申报的重要依据。 

  3.鼓励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到全国股转系统和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通过股权转让、发行私募债券等方式进行融资,促进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 

  4.对重点培育的“四上”企业开展信用评级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等根据评级情况,向企业提供优惠融资服务,结合小型微型企业运行监测和培育工作,探索建立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5.建立中小微企业专项信用贷款机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向重点培育的小型微型企业倾斜。市县两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专储于承办银行,承办银行相应配套信贷资金,为重点培育的中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支持。 

  6.深化中小微企业金融产品创新。进一步推动林权、动产、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商位使用权、排污权、海域使用权等抵质押贷款创新,积极推广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无还款续贷、宽限期等还款方式创新。推广中小微企业“信贷工厂”模式,提升信贷审批效率。 

  (四)优化资源配置。 

  1.对“四上”企业提供创业场地支持。根据单位产出要素贡献排序,各地应为成长性好的新上规模企业优先提供土地和创业场所支持。引导、培育和支持科技型小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 

  2.根据培育对象的建设情况,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总量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保障“四上”企业及培育对象企业生产经营用地需求。 

  3.加快推进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园,载体建设单位可申请50万元、30万元扶持发展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完善。各类创业孵化载体每成功孵化净增1户规模以上工业或资质建筑企业、限上批发零售贸易企业或规模以上服务等企业,载体建设单位可申请扶持发展资金10万元、3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民营(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基地,一次性安排10万元扶持发展资金用于完善基地设施建设。 

  (五)提供公共服务。 

  1.市县两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委托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对列为培育对象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开展企业管理、标准计量基础管理、投融资、市场拓展、质量管理、信息咨询、扶持政策、财务管理、技术创新、税务知识等培训。 

  2.开展小型微型企业政策法律服务。市县两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国家和省有关小型微型企业扶持政策宣传,引导中介机构开展法律法规、扶持政策等宣讲和咨询服务,帮助小型微型企业提高运用政策的能力水平,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3.市县两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列为培育对象的企业做好入库培育、数据报送、指导服务和动态运行监测工作,并加强与统计、工商、地税、国税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新上规模的企业及时纳入统计范围。 

  (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1.从2016101起,全面落实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 

  2.坚决防止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及变相摊派收费等行为,不得强制要求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赞助、订购报刊杂志、加入协会、购买产品或接受有偿服务。有关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责时,不得为小型微型企业指定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产品质量认证等服务的中介机构。 

  六、加强组织领导协调 

  (一)由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市“个转企”和小型微型企业升级为“四上”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有关单位加强跟踪调度和督查检查,推动各地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市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研究落实制定“个转企”、小型微型企业升级为“四上”企业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 

  (二)建立工作考核机制。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工作考核,将市政府确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升级为“四上”企业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政府,每年组织专项督查,对政策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各县(市、区)政府要参照开展有关考核工作,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机制。 

  (三)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个转企”、小型微型企业升级为“四上”企业的相关政策,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形成示范效应,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14 

相关文件: